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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定價公式

發布時間:2021-11-13 22:17:52

A. 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價值計算公式

36.某公司發行長期債券100萬元,債券年利率8%,發生籌資費9萬元,所得稅稅率30%,該公司所發行長期債券的資本成本率為( )。A.6.15% B.8.79%C.8.24% D.7.14%【答案】A

B. 分期付息,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持有期收益率收益率計算

債券的種類劃分比較繁雜,細究起來大致有七種分類方法: 1、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劃分為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國家 要借債,那麼它發售的債券就是國家債券(國債),企業要借債,那麼它發售的債券就是企業債券。反正就一條,誰要借債,我們就認誰。國家借債呢,往往是為了彌補國家財政赤字,或者為了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甚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國家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國債的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比其他債券低。從債券的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又可分為憑證式國 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2、按付息方式不同可劃分為:貼現債券(零息債)與附息債。什麼是貼現債券(零息債),比如說,您以70元的發行價格認購了面值為100元的5年期的貼息債券,那麼,在5年到期後,您可兌付到100元的現金,其中30元的差價即為債券的利息。貼息債券總是折價發行的,這種債券您無需用利息率去計算它的利息額,因為它的面值與發行價格的差價(即債券的貼息部分)就是債券到期償還時您應該得到的投資收益。附息債券是平價發行的,分期計息、也分期支付利息,債券上附有息票,息票上標有利息額、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債券號碼等內容。您可從債券上剪下息票,並憑據息票領取利息。附息債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應在償還期內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目前我國 很少採用這種形式。 3、按利率是否變動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說它固定,就是利率不變,說它浮動,就是利率漂浮不定。固定利率債券不考慮市場變化因素,發行成本和投資收益可以事先預計,不確定性較小,但債券發行人和我們投資者仍然必須承擔市場利率波動的風險,如果未來市場利率下降,發行人能以更低的利率發行新債券,則原來發行的債券成本就顯得相對高昂,而我們投資者則獲得了相對現行市場利率更高的報酬、原來發行的債券價格就相對上升;反之,如果未來市場利率上升,新發行債券的成本增大,則原來發行的債券成本就顯得相對較低,而我們投資者的報酬則低於購買新債券的收益,原來發行的債券價格就相對下降。浮動利率債券,它的票面利率是隨市場利率或通貨膨脹率的變動而相應變動的。也就是說,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通常根據市場基準利率加上一定的利率差(通貨膨脹率)來確定。浮動利率債券往往是中長期債券,它的種類也較多,如規定有利率浮動上、下限的浮動利率債券、規定利率到達指定水平時可以自動轉換成固定利率債券的浮動利率債券、附有選擇權的浮動利率債券,以及在償還期的一段時間內實行固定利率而另一段時間內實行浮動利率 的混合利率債券等。由於債券利率隨市場利率浮動,採取浮動利率債券形式就可以 避免債券的實際收益率與市場收益率之間出現任何重大差異,使發行人的成本和我們投資者的收益與中場變動趨勢相一致。但債券利率的這種浮動性、也使發行人的實際成本和我們投資者的實際收益事前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較高的風險。 4、按償還期限長短可劃分為: 長期債券、中期債券、短期債券。一般說來,償還期限在10年以上的為長期債券;償還期限在1年以下的為短期債券;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為中期債券。我國國債的期限劃分與上述標准相同。但我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與上述標准有所不同。我國短期企業債券的償還期限在1 年以內,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為中期企業債券,償還期限在5年以上的為長 期企業債券。 5、按募集方式劃分: 公募債券、私募債券。 這里的公募和私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公開發行和私底下發行。公募債券,它的發行人一般有較高的信譽,發行時要上市公開發售,並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轉讓。私募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不到證券管理機關注冊,不公開上市交易,不能流通轉讓, 就好比我們私底下相互借款的那種""哥倆好""的交易。 6、按擔保性質可劃分為: 無擔保債券、有擔保債券。我們說,借款是以有還款保證為前提,這個保證,不能口說無憑,僅僅是在債券上寫明還款日期還不算。國債以國家稅收作為還款保證,某些企業債券因企業的資信良好,願意以它的經營效益作還款保證,這些都是負得起責任的,無需用其他形式的財產來做還款保證,這些我們就歸於無擔保債券類。至於有擔保債券類,上面都寫明了具體有那些財產,到償還期時如果借款人經營不善的話,可以拿出來抵債。這些用來做擔保的財產有各種形式,如果是以不動產做,擔保的債券,我們稱它為抵押債券;如果是以動產或權利做擔保,這種債券叫做質押債券;由第三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來擔保的債券,自然就歸於保證債 券類。 7、特殊類型的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不是說把手中甲公司的債券轉換成乙公司的債券,而是指可以將該公司的債券轉換成該公司的股票,且同時兼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性質(可參照本章第三節債券和股票的區別),還可以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雙方商定某一價格水平為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可轉換價格,約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這個轉換價格並且達到一定幅度限制時,債券投資人可以把債券按約定條件出售給債券發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可轉換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因此,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 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C.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計算債券的實際收益率。 公式是

面額×(1+票面利率×年限)=投資值×(1+實際利率)^實際年限

推導公式即可

D. 到期一次付息方式下的債券發行價格計算公式

債券實際發行價格的計算公式有兩種,一種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另一種是按年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並付息,分別如下:
分期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每年年息*年金現值系數+面值*復利現值系數
期一次還本並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到期本利和*復利現值系數
債券的發行價格(Bond issuing price),是指債券原始投資者購入債券時應支付的市場價格,它與債券的面值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理論上,債券發行價格是債券的面值和要支付的年利息按發行當時的市場利率折現所得到的現值。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的關系影響到債券的發行價格。當債券票面利率等於市場利率時,債券發行價格等於面值;當債券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時,企業仍以面值發行就不能吸引投資者,故一般要折價發行;反之,當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時,企業仍以面值發行就會增加發行成本,故一般要溢價發行。

E. 債券價值是怎麼計算的,比如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還有每年付息,各種情況都該怎麼算啊

債券價值=未來各期利息收入的現值合計+未來到期本金或售價的現值,債券價值是指進行債券投資時投資者預期可獲得的現金流入的現值。債券的現金流入主要包括利息和到期收回的本金或出售時獲得的現金兩部分。當債券的購買價格低於債券價值時,才值得購買。

單利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發行價格×(1-籌資費用率)=債券面值×(1+債券期限×票面利率)×(P/S,r,n)-債券面值×票面利率×所得稅率×(P/A,r,n)。

復利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發行價格×(1-籌資費用率)=債券面值×(S/P,票面利率,n)×(P/S,r,n)-各期利息抵稅現值之和。

(5)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定價公式擴展閱讀:

債券投資注意事項:

1、了解債券投資的風險所在。價格變動風險:債券市場的債券價格是隨時變化的,所以投資者要謹慎把握債券的價格。

2、轉讓風險:當投資者急用資金而不得不轉手債券時,有時候不得不壓低價格。

3、信用風險:這個主要發生在企業債券中,因為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優勢不能完全履行其責任。

4、政策風險:由於政策的變動到這債券價格的變化。

5、如果債券的賣出凈價沒有發生變化,那麼投資者任何時候買入都沒有差別。買賣有差價,當天買當天賣投資者會虧,因為銀行的買入價低於賣出價,相當於投資者而言,買價高於賣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券價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一次還本付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復計利息

F. 債券的發行價格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有公式么

債券的發行價格的公式有兩種,一種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另一種是按年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並付息,兩種計算公式如下,其中現值系數都是按市場利率為基礎計算的,具體可以查詢現值系數表。

分期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每年年息*年金現值系數+面值*復利現值系數

到期一次還本並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到期本利和*復利現值系數

以題為例,該例中屬於分期付息,因此債券的發行價格=1000*6%*4.3295+1000*0.7835=259.77+783.5=1043.27萬元

G. 分期還本債券怎麼核算

分期還本債券核算方法如下:
1、對於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其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通過「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核算。應付債券按(實際利率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異較小時也可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按照與長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則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2、例:企業於上年12月31 發行債券(與購建固定資產無關),面值20萬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8%,市場利率10%,該債券每年付息1次,到期還本,則:
債券價格=20萬元×O.62092+20萬元×8%×3.7907
=184835元
如果按上述方法確定價格,則無論是溢價發行,還是折價發行,債券發行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即票面利息加上折價或減去溢價)和市場利息一致。從這個意義上講,實際利息就是市場利息。
2006年2月和2006年10月財政部分別正式頒布了《企業會計准則》及其應用指南(含附錄)(以下簡稱新准則)。新會計准則在會計實務中的應用就成為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和討論的重點。根據新准則有關規定的字面意思,除個別會計科目不同外,兩種類型債券(即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和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H. 會計問題。請問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攤余成本計算公式分別是什麼

付息的債券 現金流包括多次現金 流入,即每年付息現金流 和最後一次還本付息現金 流,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其收益是分期實現的,所以要把溢價或折價的部分按實際利率分攤到各期,而一次還本付息只有一次現金流,直接按實際利率計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

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I. 分期付息的債券的發行價格=每年年息*年金現值系數+面值*復利現值系數 到期一次還本並付息的債券的

分期付息債券是在債券到期以前按約定的日期分次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再償還債券本金。每年年末按照票面利率支付相等的利息,因為金額相等,所以可以看作年金,資金有時間價值,發行價格則相當於現值。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是指在債務期間不支付利息, 只在債券到期後按規定的利率一次性向持有者支付利息並還本的債券。到期本利和相當於終值,發行價格則相當於現值。已知終值求現值要乘於復利現值系數。

J. 持有至到期投資 分期付息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各自攤余成本的計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債券現金流包括多次現金流入,即每年付息現金流和最後一次還本付息現金流,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其收益是分期實現的,所以要把溢價或折價的部分按實際利率分攤到各期,而一次還本付息只有一次現金流,直接按實際利率計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

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10)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定價公式擴展閱讀: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將某項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

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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