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轉債有漲停嗎
可轉債沒有漲停板限制。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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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轉換: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1、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2、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2. 新債中簽有幾個漲停板
新債中簽沒有漲停板,通常情況下,轉債打新在中簽首日賣出,收益率在10%—30%之間,也就是說如果中了1簽一千元,在上市漲幅10%之後出手,可以賺100元,在新債上市之後可能跌破發行價,如果不準備冒太大風險,在新債上市後,選擇一個合適的價格賣出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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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的申購與新股申購不同,申購數量不需要持有市值的限制,可以頂格申購,所以,申購可轉債的中簽幾率大了很多,基本上每次頂格申購都有很大的幾率能夠申購成功,而大部分人申購可轉債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可轉債上市的時候,可轉債的價格能夠上漲,從而從中獲取利潤。
同時可轉債的買賣與股票不同,實行的是t+0交易,當天買進後可以當天賣出。
可轉債與股票相比,風險更小,同時也能夠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收益,可轉債與其他企業債券相比,其特點就是被賦予了一項未來選擇轉化為股票的權力,如果股票價格上漲,那麼持有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而獲取超額收益。
3. 股票中的債券的每天的漲幅限制是多少
可轉債雖然也是通過股票賬戶進行交易,但可轉債不設漲跌幅限制,價格可隨著市場的供求關系自由變動。不過可轉債交易價格也有一些限制。
上市首日:深交所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70%-130%,上交所70%-150%。
非上市首日:深交所可轉債非上市首日有效競價范圍不能超過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90%-110%。連續競價和尾盤集合競價每筆交易漲跌幅限制是最近一筆(不是一天)成交價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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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投資注意事項:
利率風險。利率是影響債券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利率提高時,債券的價格就降低,此時便存在風險。債券剩餘期限越長,利率風險越大。
流動性風險,流動性差的債券使得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掉債券,從而遭受降低損失或喪失新的投資機會。
信用風險是發行債券的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而給債券投資者帶來的損失。
4. 債券有漲跌幅限制嗎
您好,申報價格不能高於即時揭示買入價的10%,不得低於即時揭示賣出價的10%。其中,國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交易都不設漲跌幅限制。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5. 債券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申報價格不能高於即時揭示買入價的10%,不得低於即時揭示賣出價的10%。其中,國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交易都不設漲跌幅限制。
6. 債券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您好,申報價格不能高於即時揭示買入價的10%,不得低於即時揭示賣出價的10%。其中,國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交易都不設漲跌幅限制。
7. 漲跌停板的漲跌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上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16日開始實施的。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債券等各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漲跌停價位或漲跌停價位之內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
以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例,漲跌停板制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期貨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
第二,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但平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先的原則。
第三,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連續的兩個交易日出現同一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稱為同方向單邊市;在出現單邊市之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出現反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則稱為反方向單邊市。
第四,當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l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D5、D6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D1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銅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收取比例已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鋁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收取比例已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收取比例已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0%,收取比例已高於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5%,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5%,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7%。
第五,該期貨合約若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即: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5%,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5%,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7%,則D3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l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上述第四條規定執行。
若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銅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9%,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鋁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9%,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9%,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l5%,收取比例已高於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10%。
第六,若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即:銅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l0%,則D4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若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時,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銅期貨合約按9%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該鋁期貨合約按9%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該天然橡膠期貨合約按9%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9%的按原比例收取;該燃料油期貨合約按20%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於20%的按原比例收取,並且交易所可以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
當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時,若D3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則D4交易日該合約按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繼續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D4交易日該合約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對該銅、鋁、天然橡膠、燃料油期貨合約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決定並公告在D5交易日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但調整後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在交易所宣布調整保證金水平之後,保證金不足者須在D5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D6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同方向再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反方向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l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D3交易日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位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位,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或非經紀會員)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持有雙向頭寸,則首先平自己的頭寸,再按上述方法平倉。
8. 債券有沒有漲停板
無漲跌停板限制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4.15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深圳和上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