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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違規代持

發布時間:2021-11-08 15:15:11

❶ 什麼是債券代持

債券代持是指在銀行間市場通過不轉移實質所有權的交易,而請他人代其持有債券的業務。
債券代持的含義
從具體操作上看,債券持有方通過銀行間交易與代持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標的債券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代持方,經過一定期間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由債券持有方贖回。債券持有方通過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保留了債券實質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代持方獲得的代持期間讓渡資金使用權費用包含在約定的贖回價格中。債券交易價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購利率基本相當。從而達成雙贏的業務。因此,從雙方交易意願和交易內容來看.債券代持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口頭達成的類似債券回購或質押融資的行為,並達到放大資產規模、提高投資杠桿作用的目的。

❷ 國海證券債券代持事件是怎麼回事

債券代持是指在銀行間市場通過不轉移實質所有權的交易,而請他人代其持有債券的業務。從具體操作上看,債券持有方通過銀行間交易與代持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標的債券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代持方,經過一定期間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由債券持有方贖回。債券持有方通過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保留了債券實質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代持方獲得的代持期間讓渡資金使用權費用包含在約定的贖回價格中。債券交易價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購利率基本相當。從而達成雙贏的業務。因此,從雙方交易意願和交易內容來看.債券代持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口頭達成的類似債券回購或質押融資的行為,並達到放大資產規模、提高投資杠桿作用的目的。
據悉,國海證券原團隊成員張楊、郭亮等人以國海證券名義與其他交易對手方進行債券代持等交易,後來張楊失聯,郭亮投案,代持機構要求國海證券接盤,國海證券則宣稱純屬離職員工個人行為,相關協議所用印章系偽造,進而產生糾紛。

❸ 說說債券代持是怎麼回事

債券代持是指在銀行間市場通過不轉移實質所有權的交易,而請他人代其持有債券的業務。從具體操作上看,債券持有方通過銀行間交易與代持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標的債券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代持方,經過一定期間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由債券持有方贖回。債券持有方通過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保留了債券實質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代持方獲得的代持期間讓渡資金使用權費用包含在約定的贖回價格中。債券交易價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購利率基本相當。從而達成雙贏的業務。因此,從雙方交易意願和交易內容來看.債券代持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口頭達成的類似債券回購或質押融資的行為,並達到放大資產規模、提高投資杠桿作用的目的。
望採納,謝謝!

❹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❺ 銀行間債券結算代理是什麼求直白的解釋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首先需要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目前賬戶類型有以下三種:

甲類賬戶:經主管部門批准具有從事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或債券櫃台交易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乙類賬戶:直接開展債券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
丙類賬戶:委託結算代理人辦理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所謂的銀間債券結算代理就是那些丙類賬戶通過委託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甲類賬戶做債券交易結算。

❻ 逆回購 比如交易所 銀行間債券市場 出現的債券養持問題等 求列舉

什麼叫債券養持?我自己在銀行間市場都沒聽說過,你說的是代持吧.麻煩你把問題說的明確一點,謝謝.我好方便解答,滿意請採納,謝謝.

❼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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