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行記賬式國債可以隨時買賣嗎
在交易時間內是可以的,按照工商銀行報出的賣出價無條件滿足您購買債券的需求,直到工商銀行沒有這只債券為止;賣出債券時,按照工商銀行報出的買入價無條件買入您賣出的債券。註:付息日前一個工作日停止對外交易。以上僅供參考,若有變更,請以工商銀行最新公告為准。
② 星際戰甲一共有多少種貨幣,分別是什麼,怎麼獲得
一共4種
星幣,杜卡德金幣(黑商),白金幣和聲望
星幣是最基礎的貨幣,可以在商店裡購買藍圖製作武器和戰甲,也可以買到一些最基本的武器,鑄造倉製造物品都會需要一定的星幣,4合一轉化MOD也需要大量星幣,星幣還可以用來在金星購買債券換聲望。每當你完成一個任務,通常都會根據任務的難度得到一定星幣作為獎勵,殺死敵人、打碎儲藏容器和開啟儲藏櫃後也有概率獲得。倉庫內賣出MOD、武器、戰甲和藍圖也可以換取星幣。目前國服比較容易獲得星幣的方式是打天王星的指數之場,低風險投資3W,勝利後得到10.5W,中風險投資4W,獲利17.5W,高風險投資5W,獲利25W,三種風險對應的怪等級不同,而且輸掉比賽投資就打水漂了,對於萌新風險很大。萌新想賺錢可以打各星球的黑區防禦和生存,因為自帶星幣和資源加成,根據你的能力可以從萌新一直刷到大佬,各等級的圖都有。
杜卡德金幣是與巴洛基提爾交易的貨幣,這個人每隔一周出現在隨機的中繼站一次,帶來一些打不出來的MOD、武器、外觀、信標、地圖等。。。獲取杜卡德金幣需要你使用虛空遺物(核桃)去刷各種prime部件、藍圖,再去任意中繼站的杜卡德金幣交易站換取,一般換取的價格都是根據部件和藍圖的獲取難易程度決定的,從低到高分別為15(25)、45(65)、100三檔,對應遺物里的三檔概率內的物品。
白金幣是用現實貨幣換取的,由於是氪金來的,所以目前的大部分武器、戰甲、MOD都可以用白金幣買到,只不過MOD是需要開包隨機出,所以想獲得想要的MOD,可能要重氪,還不如自己刷。國際服由於有交易系統,更是可以用白金幣從玩家手裡買到一些類似極化完成的武器和戰甲,連極化升級時間都節省了。。。國服的話,我記得是有一些充值優惠活動,類似充一部分送一部分這樣的,你可以自己找一下。
聲望是集團機制裡面的重要資源,游戲里段位3開始就會發現6個集團,分別有各自的特殊兌換物,都是沒法打出來甚至白金都買不到的東西,需要你花費時間每天刷任務賺取。當你穿戴各集團的紋章獲取經驗時,就會按照紋章描述上顯示的比例轉化為集團聲望,有很多物品還需要聲望等級,只有達到一定等級的玩家才能解鎖對應的物品。集團的聲望等級是通過不斷獲取聲望,再向集團交納一定貢品後獲取的。聲望的每日獲取量有一個上限。當天玩家獲取的聲望到達該上限後便無法再獲取聲望,但你仍然可以通過完成集團發布的警報任務獲得額外聲望,在這類任務中可以拾取集團勛章,每個任務都有8個,也可以花費勛章在任意中繼站的集團房間內換取聲望。6個集團以外,還有大黃臉中樞秘儀,這個集團需要你使用他的特殊掃描器掃描目標獲得聲望,同樣有每日的掃描任務;還有武形秘儀,這個集團是PVP模式,你需要每日完成與人對抗勝利來獲得聲望;還有地球和金星的平原聚居地聲望,需要你每天完成懸賞任務獲取聲望,並且兩個平原還分別有兩處需要你獵殺平原BOSS怪才能獲取聲望的特殊集團,主要為你的指揮官服務,金星平原還有一處滑板少年組成的集團,需要你每天通過競速,在平原玩滑板獲取聲望。。。所以你看,每天要乾的事是有多麼多?還不去刷聲望??
③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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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羅斯柴爾德家族在1873年美國經濟恐慌的時候購買低價鐵路債卷。成為最大債權人。貨幣戰爭中寫道"只要
應該是大量拋售該公司債券,導致債券價格下跌,個體投資者很難買入下跌的債券,這就斷絕了該公司的融資渠道。
⑤ 歐州什麼家族最有錢
羅斯柴爾德(Rothschild)(德語發音:/roːt-ʃɪlt/,意為「紅盾」)家族,原本是一個在德國生活的猶太裔家族。十八世紀末期,羅斯柴爾德家族創建了整個歐洲的金融和銀行現代化制度。在奧地利和英國,羅斯柴爾德家族成員先後被王室賜予貴族身份。英國的歷史研究者尼爾·弗格森認為,十九世紀中,羅斯柴爾德家族是全世界最富有的家族。
羅斯柴爾德家族的紋章
家族的創始人是梅耶·阿姆謝爾·羅斯柴爾德(Mayer Amschel Rothschild,1744年2月23日—1812年9月19日),出生在法蘭克福的猶太人社區,他創立了金融公司(金融機構的一種,但服務項目有別於一般的商業銀行及儲蓄機構),具體業務由他的五個兒子分布在歐洲各地為其打理。他們經由家族成員之間的近親結婚以防止家族財富落入他人之手。
他的五個兒子分別是:
阿姆謝爾Amschel Mayer Rothschild(1773年6月12-1855年12月6日)-法蘭克福
所羅門Salomon Rothschild(1774年9月9日-1855年7月28日)-維也納
內森Nathan Mayer Rothschild(1777年9月16日-1836年7月28日)-倫敦
卡爾曼Kalman Rothschild(1788年4月24日-1855年3月10日)-那不勒斯
雅各Jacob Rothschild(1792年5月15日-1868年11月5日)-巴黎
羅斯柴爾德家族的家訓:「金錢一旦作響,壞話隨之戛然而止。」「只要你們團結一致,你們就所向無敵;你們分手的那天,將是你們失去繁榮的開始。」「要堅持家族的和諧。」
發跡
老羅斯柴爾德主要在德意志聯邦經營古董和古錢幣生意。1780年,三子內森前往英國曼徹斯特,羅斯柴爾德家族開始經營紡織品進出口生意。
拿破崙戰爭時期,英國和歐洲大陸貿易中斷,羅斯柴爾德家族在競爭中排除巴林兄弟,獲得英國政府委託,負責運送貨幣給在歐陸同法國作戰的威靈頓元帥,開始涉足官方銀行業和債券業。羅斯柴爾德家族憑著遍布歐洲各地的信息收集網路,建立了國際債券交易市場,並且提前一日獲知拿破崙在滑鐵盧戰敗的消息,進而在交易市場上控制了英格蘭銀行,再迫使英國將貨幣發行權交由私人銀行家控制。
戰爭之後,羅斯柴爾德家族以貸款人的身份,先後控制了英國、法國、俄國、普魯士、奧地利的金融市場,成為「猶太人之王」。至今以色列尚有為數眾多的以羅斯柴爾德為名的街道和城鎮。
⑥ 為什麼沒有羅斯柴爾德全部介紹
羅斯柴爾德(Rothschild)(德語發音:/roːt-ʃɪlt/,意為「紅盾」)家族,原本是一個在德國生活的猶太裔家族。十八世紀末期,羅斯柴爾德家族創建了整個歐洲的金融和銀行現代化制度。在奧地利和英國,羅斯柴爾德家族成員先後被王室賜予貴族身份。英國的歷史研究者尼爾·弗格森認為,十九世紀中,羅斯柴爾德家族是全世界最富有的家族。
目錄 [隱藏]
1 家族簡介
2 發跡
3 錫安主義
4 控制世界?
5 參考資料
6 資料
家族簡介[編輯]
家族的創始人是梅耶·阿姆謝爾·羅斯柴爾德(Mayer Amschel Rothschild,1744年2月23日—1812年9月19日),出生在法蘭克福的猶太人社區,他創立了金融公司(金融機構的一種,但服務項目有別於一般的商業銀行及儲蓄機構),具體業務由他的五個兒子分布在歐洲各地為其打理。他們經由家族成員之間的近親結婚以防止家族財富落入他人之手。他的五個兒子分別是:
阿姆謝爾Amschel Mayer Rothschild(1773年6月12-1855年12月6日)-法蘭克福
所羅門Salomon Rothschild(1774年9月9日-1855年7月28日)-維也納
內森Nathan Mayer Rothschild(1777年9月16日-1836年7月28日)-倫敦
卡爾曼Kalman Rothschild(1788年4月24日-1855年3月10日)-那不勒斯
雅各Jacob Rothschild(1792年5月15日-1868年11月5日)-巴黎
羅斯柴爾德家族的家訓:「金錢一旦作響,壞話隨之戛然而止。」「只要你們團結一致,你們就所向無敵;你們分手的那天,將是你們失去繁榮的開始。」「要堅持家族的和諧。」
發跡[編輯]
老羅斯柴爾德主要在德意志聯邦經營古董和古錢幣生意。1780年,三子內森前往英國曼徹斯特,羅斯柴爾德家族開始經營紡織品進出口生意。
拿破崙戰爭時期,英國和歐洲大陸貿易中斷,羅斯柴爾德家族在競爭中排除巴林兄弟,獲得英國政府委託,負責運送貨幣給在歐陸同法國作戰的威靈頓元帥,開始涉足官方銀行業和債券業。羅斯柴爾德家族憑著遍布歐洲各地的信息收集網路,建立了國際債券交易市場,並且提前一日獲知拿破崙在滑鐵盧戰敗的消息,進而在交易市場上控制了英格蘭銀行,再迫使英國將貨幣發行權交由私人銀行家控制。
戰爭之後,羅斯柴爾德家族以貸款人的身份,先後控制了英國、法國、俄國、普魯士、奧地利的金融市場,成為「猶太人之王」。至今以色列尚有為數眾多的以羅斯柴爾德為名的街道和城鎮。
2012年05月30日英美兩大家族企業-羅斯柴爾德(Rothschild)及洛克菲勒(Rockefeller)宣布合組策略聯盟,意味著兩大富豪家族將建立起更緊密的夥伴關系。隸屬羅斯柴爾德家族的RIT Capital Partners將購入洛克菲勒財富顧問及資產管理集團37%的股權,惟雙方並未公布交易金額。
錫安主義[編輯]
羅斯柴爾德家族曾是錫安運動(猶太復國運動)的主要爭取對象。而該家族亦對錫安運動頗為支持,曾多次投資錫安主義組織,發展巴勒斯坦地區,為以色列建國立下汗馬功勞。如今以色列多有以「羅斯柴爾德」命名之街道。
控制世界?[編輯]
美國著名詩人、文學家艾茲拉·龐德(Ezra Pound,1885年10月30日—1972年11月1日)曾經在義大利公開指責,以羅斯柴爾德家族為首腦的銀行家們,為控制世界各國的銀行而發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美國南北戰爭。而這些指責通常都和反猶主義相關。
中國出版的《貨幣戰爭》也繼承了這種論調。該書中,Rothschild按英文發音,經普通話音譯為「羅斯柴爾德」。
據 Paris Orléans Annual report 2010/2011 ,羅斯柴爾德家族現在總資產為86.2億歐元。比傢具巨子IKEA和海運業的MSC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