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權融資都有哪些風險
1、股東存在著將債權人的財富轉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勵,手段有兩種,其一是利用股權政策逃債。在投資無法改變的情況下,股東及經營管理者可以將負債籌集到的資金作為紅利支付的來源,分配給股東,而在投資政策可以變更的情況下,股東及經營管理者就有可能削減投資,增加紅利。其二是資產替代行為。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前提下,經營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資決策時放棄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項目而選擇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項目,從而產生替代行為,使債權人面臨過大風險。
2、股東及企業經營者有可能出現因債務超過使股東放棄對債權人而言有利的項目的投資不足現象,從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
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在風險控制上各有優勢,但兩種融資方式對企業經營風險,從而對金融體系風險的控制上都存在一定缺陷。負債融資有利於抑制企業因股權融資而引起的經營管理者道德風險,但卻有可能導致股東道德風險行為的發生。因此,為建立經營管理者和股東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企業的負債融資額必須選擇在使這兩種類型的道德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水平上。單純傾向於某種融資方式的選擇,並不能達到金融風險控制的目的,只有兩種方式的合理選擇與組合,才能為金融風險的防範增加保證機制。
⑵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⑶ 什麼是信託 風險多大
信託產品的風險主要看資金投向還有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1、資金投向:一般情況下,投資於房地產、證券市場的信託項目風險比較高一點,但預期收益也相對較高;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或投資於能源、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支持項目的信託項目比較穩定,風險性較低但預期收益相對較低。
2、產品的風險控制,看押質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兌現,押質率越低越好。還有擔保方的實力信用級別等。比如,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性好變現容易,而如果是土地、或者不動產質押,變現則相對困難。
⑷ 信託風險的規避風險
信託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相關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歸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b、信託法第十八條 規定: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c、信託法第第十五條 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d、信託法第十七條 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⑸ 信託是否可以規避債務風險
信託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相關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歸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b、信託法第十八條 規定: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c、信託法第第十五條 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d、信託法第十七條 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人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從法規中可以看出,信託的受益人的設定是非常有學問和技巧的,因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這就給操作留下了空間。一般來講,信託產品要設定個受益人,這個受益人用來享受信託所帶來的好處的。但是由於信託的特殊性,使得委託人在委託時就將財產所有權轉移了出去,此時這筆財產既不屬於受託人的利得財富,也不屬於委託人。所以,只要唯一受益人不是委託人,那麼信託就不能用於清償委託人的債務。
⑹ 金融債權有哪些法律風險
1.盈利空間有限,存在支付風險
信託公司傭金收入大概為融資額的1%,100億的融資額才有1億的利潤。如果通過貸款的形式使用,信託的收益率通常比銀行利率高大概兩到三倍,而信託貸款的利率按規定受到貸款通則20%的剛性約束,僅可以在銀行利率上下浮動5%,信託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後,兩者相抵,信託公司所剩無幾。
2.信息不暢、監管不嚴存在經營風險
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的發售方式是,開發商委託信託公司進行產品設計,由指定銀行代為發售,開發商支付產品的本金與利息。信託公司按理應該嚴格選擇信託項目,但為了收取設計費用,可能會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於投資者的重要信息。
3.有關規定不明確存在政策風險
銀行債權信託產品仍是個政策空白,因為有關法規並未規定不允許這么做,銀行利用信託工具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打了一個擦邊球。一旦遇到政策調整或政策更加明確,信託機構和投資者對因此而出現的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⑺ 如何識別信託風險
2012年,信託資產總規模突破7萬億,首次超越保險,成為僅次於銀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門。與行業野蠻生長相伴的,是風險正在逐漸積累。過去一年裡,融資騙貸、抵押資產縮水、延期兌付等問題開始浮出水面。 對於投資者而言,風險本身並不可怕。對風險有正確的預期,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好產品,才是成功投資的關鍵。本期,我們邀請首創財富副總經理岳明,詳解信託產品的風險識別。 信託公司的實力評估 國內目前還沒有專門的信託產品評級機構,但選擇有實力的信託公司,可以給產品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一般來說,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指標來評估信託公司的實力:即發行能力、風險管控能力、理財能力、專業能力、創新能力和凈利潤等。每年信託業協會都會公布相關指標的評分,建議投資者首選各項指標都比較靠前的信託公司。 產品風控能力的強弱識別 信託產品風險控制能力的強弱,一般和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密切相關。 債權投資類信託:關注抵押物評估價及變現能力 債權投資類信託以企業難以(或無暇)收回的大金額債權作為信託標的,整體風險較低,收益主要受信貸供給和貸款利率影響。在選擇產品時,投資者應該充分了解該融資項目的資產規模、負債率、利潤率及現金流等指標,明確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是否合理,並重點關注抵押擔保物的評估價及變現能力。 股權投資類信託:關注細節的風控措施 股權投資類信託是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方式獲得收益。一般來說,股權融資型信託、PE信託和股權代持型信託都屬於股權投資類信託。純股權產品的風險較高,而名股實債的產品風險較為可控。在選擇股權投資類信託產品時,除需要了解項目的負債情況外,還要關注更為細節的風控措施,如:股權質押、派駐董事及財務、現金流監管、董事會一票否決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