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級會計問題: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一些理解,與一般債券對比看,不要復制概念,用通俗的話解釋最佳
根據復制原理,如果兩項投資的風險與收益是相同的,那麼他們的價值也是相等的。所以可轉換公司債券比等風險債券價格高出的部分應當是權益成分的價格。
一般債券也是以現值調整利息的(利息調整科目,並非票面利息),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法就是現值的運用。
發行費用直接計入成本(沖減),這和會計歷史成本計量相符合。
❷ 哪位能通俗的解釋下什麼是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❸ 可轉換債券是什麼意思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與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自由地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可轉換債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可轉換債券,一類是可分離就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參考:http://www.dongao.com/zjzcgl/cwgl/201503/223407.shtml
❹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通俗解釋~
買的是債券,到期可以把債券換成約定價位的股票
❺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❻ 如何理解可轉債的價值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包含兩部分:直接債券價值和轉股價值。可轉債的直接債券價值可以參考發行期限相同的信用債券計算得到,但一般可轉債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因此可轉債的利率水平就遠低於信用債券的利率,所以可轉債的價值主要來自於其轉股價值。轉股價值的體現主要依賴於轉股價格、轉股期限的設定,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
❼ 可轉換債券是什麼含義
你好,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債券持有人可在約定的時間或者按照約定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成公司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
【特點】
1.債權性: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
【缺點】
1.把可轉債換股之後,原有的低息優勢就不存在了。
2.如果債券持有者沒有按預期實現換股,發行公司將承受償債壓力,財務風險加大。
3.如果可轉換債券轉股時股價上揚,股價高於轉換價格,降低公司的股票籌資額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