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IPO時保薦人是做什麼的
保薦制度的主要內容: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推薦。在保薦制度下,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不僅要有保薦機構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分為兩個階段: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從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到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和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後,企業即進入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需要在一定的期間內對發行人進行持續督導。
(1)保薦人債券上市推薦擴展閱讀:
具體審核環節: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
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
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B.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 ( )
C
答案解析: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C.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 是不是一定要有保薦人,非上市公司就可以不用保薦人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遵守證券法的規定。保薦人,是必須的。非上市公司,只能公開發行債券,公司債,由證監會審核;企業債,由發改委審核。
D. 債券發行保薦人和為債券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的區別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角色。
1、債券發行的保薦人主要承擔主承銷商的角色,負責債券的銷售(一般是包銷),以及核實發債人的信息披露,也經常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但對於債券的償付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2、債券發行的擔保機構主要為債券償付提供擔保,需要承擔債券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
E. ipo承銷商和保薦人有什麼區別
ipo是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而保薦人是上市推薦人。
1、IPO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
2、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股票後,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證券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承銷商越多,可以觸及的潛在購買者也就越多,股票也就更容易賣出,有利於推高股票發行價,增強流通性。
3、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
4、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F. 請問:證券發行在什麼情況下需要保薦人保薦
都需要保薦的,在發行的新股不能被完全申購時需要券商承銷
G. 什麼是發行保薦書,什麼是上市保薦書
發行保薦書
1、保薦書一般用於發行股票或有價證券的機構,為了加強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水準,發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
2、適用於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3、性質: 發行保薦書是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評價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是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4、發行保薦書的必備內容
(1) 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
(2)保薦機構應簡述本次具體負責推薦的保薦代表人,包括保薦代表人姓名、保薦業務執業情況等內容。
(3)保薦機構應簡述本次證券發行項目協辦人及其他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協辦人姓名、保薦業務執業情況,項目組其他成員姓名等內容。
(4)保薦機構應簡述發行人情況,包括發行人名稱、注冊地及時間、聯系方式、業務范圍、本次證券發行類型等內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披露發行人的最新股權結構、前十名股東情況、歷次籌資、現金分紅及凈資產變化表、主要財務數據及財務指標。
H. 上市是否成功與保薦機構有關嗎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兩者的職責不一樣,在一家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樣,保薦人主要是做保薦工作和上市輔導工作,向證監會申報等;主承銷商就是負責新股的發行和銷售。
保薦人可以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也可以由保薦人之外的證券公司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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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企業債券需要保薦人擔保嗎
1、企業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 債券的,是需要由保薦人保薦的。
2、企業發行其他公司債券時,不需要由保薦人保薦。
3、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的運作。
4、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J. 公司上市必需要保薦人推薦嗎
主板市場同樣需要保薦人推薦
2009年4月14日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對此做了規定
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