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什麼科目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實際收到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收利息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② 外國債券與外匯債券有什麼不同
外國債券:這個問題的概念很大。外國的債券,其中大盤子的就是各國國債了,比如美國的短期(幾個月到幾年),長期國債(7-30年)等等。另外,散戶可以開戶的還有各個公司的公司債券。
外匯債券:還是外幣債券? 國外很少聽到做外匯債券,因為直接開個戶做外匯多方便,還帶杠桿。 國內倒是有外匯債券這種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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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之了回答:
一、關於總體要求
已執行 2017 年修訂的第 22 號准則(財會〔2017〕7 號)和第 37 號准則(財會〔2017〕14 號,以下統稱新金融工具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仍執行 2006 年印發的第 22 號准則(財會〔2006〕3 號)和 2014 年修訂的第 37 號准則(財會〔2014〕23 號,以下統稱原金融工具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本規定適用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在境內外發行的永續債和其他類似工具。
二、關於永續債發行方會計分類應當考慮的因素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的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
是金融負債(以下簡稱會計分類)時,應當根據第 37 號准則規定同時考慮下列因素:
(一)關於到期日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內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謹慎判斷是否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 永續債合同明確規定無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要求發行方贖回該永續債或清算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 永續債合同未規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即「初始期限」)的:
(1)當該初始期限僅約定為發行方清算日時,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且不受發行方控制,或者清算發生與否取決於該永續債持有方的,發行方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當該初始期限不是發行方清算日且發行方能自主決定是否贖回永續債時,發行方應當謹慎分析自身是否能無條件地自主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如不能,通常表明發行方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關於清償順序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合同中關於清償順序的條款。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劣後於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於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預期,並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三)關於利率跳升和間接義務。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第 37號准則第十條規定的「間接義務」。永續債合同規定沒有固定到期日、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發行方有權自主決定未來是否贖回且如果發行方決定不贖回則永續債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遞增」)的,發行方應當結合所處實際環境考慮該利率跳升條款是否構成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如果跳升次數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頂」)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總幅度較小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構成間接義務;如果永續債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票息封頂,但該封頂票息水平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構成間接義務。
三、關於永續債持有方會計分類的要求
除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 號)規定適用該准則的外,永續債持有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一)持有方已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
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是否屬於權益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 22 號准則和第 37 號准則的相關規定。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 號准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在符合條件時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對於不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該准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判斷永續債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時,持有方必須嚴格遵循第 22 號准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謹慎考慮永續債中包含的選擇權。
(二)持有方暫未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
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屬於權益工具投資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 22 號准則和第 37 號准則的相關規定,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該永續債的會計分類原則保持一致。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號准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投資)等,符合第 22 號准則有關規定的還應當分拆相關的嵌入衍生工具。對於屬於債務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 號准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
④ 境外債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將債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最為常見的一種種類就是境內債和境外債,對於普通人來說,一般只會解除到境內債,但是對於商人,有時可能會接觸到境外債,境外債的種類主要有哪些?發行債券之後,需要履行的義務有哪些呢?
一、境外債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1、利率債,類似於國內的國開債;
2、信用債,在境外沒有國內多頭監管,因此籠統稱為企業債或者公司債,沒有具體的細分;
3、資產證券化產品,抵押債市場,這一市場基本上與國債市場規模持平,遠大於信用債市場。傳統上來說,中國的投資者基本上對以上三塊產品都有所覆蓋,且一直提高抵押債和信用債的投資力度。
4、從銀行的角度來說,我們觀察到基本上中資銀行在投境外債券時主要的產品還是信用債券,原因之一是其對中國的企業或者銀行信用比較熟悉,第二是由於境外的信用債券相對國債仍有一定的收益率提升。美元債的市場大概有40萬億美元左右,其中大部分是國債,其次是抵押債市場,再次是信用債。
再看亞洲的債券市場。最重要的發行主體是中國的機構,其次是日本和韓國,再其次是香港市場的發行主體,但其中大部分也是中資背景。因此基本上中港兩個機構主體幾乎佔到亞洲債券市場半壁江山。從大體的市場水平來說,中國的主權CDS到現在還是比歐美以及日韓國家要寬不少,這也是所謂的「中國溢價」,前幾年比較明顯,最近有一定收窄。
二、中資發行體在境外發行主要有四大類
第一類是最簡單的直接發行,母公司或者企業的上市公司在境外直接發行債券,沒有擔保結構;
第二類是境內母公司提供直接擔保,通常發行人是母公司在境外成立的SPV或者香港成立的創投公司;
第三類是通過境外SPV或者窗口公司發行,但是沒有擔保,這個時候又要區分三個小類,第一類是企業在境外的上市公司直接發債,第二類是企業在境外的財務公司發債,第三類是SPV或者是窗口公司在香港上市,由外資方設置一個所謂的維好協議,但其法律效力比直接擔保低半個層級;
最後一種是發行體很弱,母公司財務狀況也不是很好,它可以向商業銀行,尤其是向四大國有銀行申請,由國有銀行出具一個備用信用證來擔保這個企業在境外發債。
投資者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購買債券,在購買之前,最好先了解該公司的信用以及發展狀況等,這些債券在發行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履行在限定的時間范圍內,支付相應的本金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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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國企業發行境外債劵是什麼意思
近日,中國神華完成首次境外債券發行工作,募集資金15億美元。本次發行包括3年/5年/10年三個品種,發行金額各5億美元,票面利率分別為2.5%、3.125%、3.875%,資金成本顯著低於境內,募集資金將用於歸還境外子公司貸款、經批準的境外項目和其他符合規定的用途。本次境外債券發行除實現了低成本融資的目標外,也是中國神華首次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證明了國際投資者對中國神華信用的高度認可,為中國神華在國際債券市場上的持續融資活動建立了基礎,為中國企業樹立了積極正面的形象。控全局提供
⑥ 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與在境內發行有何不同
1、首先,主體金融機構必須是中國法人。
2、關於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在國內發行就要經過許多部門的批准,才允許。何況是在境外發行。畢竟這可是風吹草動的行業啊!
3、在境外發行和境內發行的區別就是融資的對象從中國人(公民、法人)變成了外國人,幣種也不同,從人民幣變成了美元、歐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經批准,當然構成了。沒有為什麼,這是國家法律、政策的強制性規定。
⑦ 三年期的境外借款賬務處理
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也就是說分錄要用人民幣口徑表達,外幣借款,除了多了一個匯兌損益,其他處理與人民幣借款處理一樣。
本題中,
首先要區分借款是專門借款還是一般借款,專門借款利息資本化,一般借款利息費用化;
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初始成本
註: 以借款時點匯率計量
年末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財務費用
貸: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等(到期還本付息是應計利息科目)
註:以期末時點匯率計量
2.利息費用和負債在每個期末以期末時點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記賬,與前期匯率的匯兌損益單獨做賬。
如果是匯兌收益,沖減財務費用/在建工程成本,匯兌損失增加成本費用:
借或貸:在建工程/財務費用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應付債券---初始成本)
貸或借:應付債券---應計利息/應付債券---初始成本(在建工程/財務費用)
3.還本付息時,按當時時點匯率確認還款記賬人民幣,要先調整匯兌損益,後結平賬目。
①按負債科目(應付債券---初始成本)與上期期末時點的匯兌差額
借或貸:在建工程/財務費用 (應付債券---初始成本)
貸或借:應付債券---初始成本(在建工程/財務費用)
②按利息科目(應計利息)與上期期末時點的匯兌差額
借或貸:在建工程/財務費用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貸或借: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在建工程/財務費用)
③還本付息:
借:應付債券---初始成本
----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
(以還款時點匯率計量)
⑧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