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公司債券持有人與公司的利益相對與股份與公司的厲害關系是完全相反的嗎
這是典型的公司治理問題。公司的資金來源中,最重要的通常就是股權與債權,其中股權的代表人就是公司的股東,而債權的代表人就是債券持有人。從根本上說,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當公司經營業績向好,股東收益於股價上漲,債權人受益於得到穩定的利息回報,信用風險降低。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確實兩方有利益沖突的時候。一個公司的融資結構中,股權與債權的比例,通常被稱為公司的資本結構,即capital strucuture。當公司借了很多債的時候,債券持有人會拿走很多利息,侵蝕公司利潤,對股東不利,而公司要發展壯大,往往又離不開從外部借債,所以到底借多少債,以多大成本借債,稱為股東關注的重要課題。所以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債權人是很好的對公司管理層、股東的制約,可以監督公司的運營,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人與股東又是互相制約的關系,注意,不是利害關系完全相反,也不是利益相對。
2. 簡述怎樣保護公司債券持有人權益
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條款(規定貸款用途,規定不得發行新債或限制發行新債的額度等);發現公司有損害其債權利益意圖時,拒絕進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3. 債券持有人會議由誰組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召開
首先,問題的本質,即對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產生的利弊的爭論,至少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亞當·斯密認為,股票公司的董事缺乏經濟激勵,因為他們主要管理其他人的財富。他還預測,該公司將無法超越其他任何剩餘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在競爭中,再加上相對封閉的商業組織。兩個多世紀過去了,人們發現股份制企業不僅消失了,而且在現代經濟中佔主導地位。1932、剩餘財產Mien paraplatin和現代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質疑。他們想知道管理者控制下的公司是否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好處。我們認為,質疑現代剩餘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悲觀主義者看到問題的嚴重性,卻忽視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機制。顯然,悲觀主義者對比較公司的管理制度毫無興趣。很容易看出這些悲觀主義者受到了批評。Stiegler認為Mien burr和貢獻的經濟學假設的公司利益最大化必須修改考慮經理的現實將尋求自己的利益。他們通過對管理控制、薪酬、毛刺和Mien點的挑戰企業利潤關系的控制和管理的研究探討。他們認為,忽視了經濟系統的運行是一個重要的缺陷,Mien的說法和毛刺。雖然Stiegler意識到一些機制限制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他們沒有詳細討論限制經理人機會主義行為及其影響機制。自從Stiegler和其他人認為這些監督機制的存在,公司管理系統的研究,他們是沒有什麼特殊的意義。德姆塞茨和Mien的觀點相似的毛刺和批評瑞安。他們的理由很簡單,假設經理和剩餘財產所有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而股票的不同分配會影響公司的利潤。然而,這種關系還沒有得到實證調查的證實。因此,他們得出結論,毛刺和Mien的論點是可疑的。他們的論點之一是股權分散與公司規模成正比。這種關系似乎很容易理解。因為當公司追求財富最大化時,獲得公司控制權的成本同時上升。這顯然阻止了人們爭奪控制權。此外,當公司控制權收益低於風險投資多元化時,則選擇後者。德姆塞茨和瑞安似乎沒有興趣比較公司的管理制度。否則,他們會發現他們的結論只適用於美國,而不適用於德國和日本。羅爾建議,德國和日本最大的生產企業由金融機構(股東)控制。我們相信公司的產生和發展是有成本效益的。然而,公司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表明,公司的產生和發展也有其收益的一面。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的生產和發展收入主要來自於降低交易成本、分散風險、合作經營、管理專長和規模經濟。在本文中,我們僅假設沒有證據就獲得這些收益。原因是公司所產生的收入通常大於或等於其成本,否則,公司的形式將消失。我們的主要目標是通過比較公司治理的代理成本來研究如何使用不同的監督機制來減少盈餘,因為公司的產權和管理權是由於分離產生的貸款融資而產生的。第二部分討論代理成本的定義及其權重問題。然後,我們將討論各種監測機制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作用。在第三部分,我們將討論公司治理研究的政策含義。中國的經濟改革迫切需要我們的政治家、經濟學家和法律學者來拓展自己的視野,提高自己的洞察力。跨學科研究和公司治理系統的比較將為中國的經濟改革有用的材料。第二,代理成本和監督機制,傳統經濟學理論,如新古典經濟學。
4. 為什麼債券持有人的債權不能超過公司的凈資產,僅沒有債務的所有人才可以自由擁有凈資產
為什麼債券持有人的債權不能超過公司的凈資產——超過凈資產的債權,是得不到保障和清償的。是無意義的債權。
僅沒有債務的所有人才可以自由擁有凈資產——有債務的所有人,需要先清償債務,才可以自由擁有凈資產。
5. 債券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對債務人具有強制力是對的嗎
正確答案:CD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通過以下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2)合並.分立.解散;(3)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4)修改公司章程。
6. 債券持有人會議由誰組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召開
現行規范並未界定何謂「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部分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界定為:債券持有人會議是指由本期債券全體債券持有人組成,為決定與本期債券持有人的利益有重大關系的事項,按照債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債券面值通過投票等方式行使表決權的,代表全體債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債券持有人集體意志的非常設組織。
債券持有人會議是由全體債券持有人組成的無權利能力的社團組織,只有在需要議決事項時才活動。包括:
(1)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2)擬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5)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6)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7. 債券持有人的會議
1.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地位
債券持有人會議又稱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是一種由債券持有人集體行使權利的、即時召集的、臨時性的議決機構。其地位,可以概括為三個特點:
(1)債券持有人會議是由全體債券持有人組成的無權利能力的社團組織。
(2)債券持有人會議為即時召集的臨時性機構,只有在需要議決事項時才活動。
(3)債券持有人會議為負有議決職能和監督職能。例如,發債公司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應經債券持有人會議議決同意;發債公司合並、分立和變更時,債券持有人會議可提出異議,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
2.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規則
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規則的制定採用「代訂、追認」的做法。《公司債券試點辦法》規定,公司應當與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3.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
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1)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2)擬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5)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6)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8. 公司債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債權人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