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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發出10億元高校專項債券

發布時間:2021-10-31 10:51:53

㈠ 雲南某高校稱學生吐槽內容大部分系謠言,這是怎麼回事

雲南某高校稱學生吐槽內容大部分都是謠言,這是怎麼回事呢?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雲南的一個高校很多學生吐槽學校的各種問題,學校回應都是謠言,但是空穴不會來風,說明學校的管理確實存在問題,學校應該積極地聽取學生的意見,積極的進行整改,從而獲得學生的諒解,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3.學校應該積極聽取學生的意見,積極的整改。
關於這件事情,網友們一致認為學校是存在問題的,否則學生也不會那麼吐槽,因此對於學校來說,應該積極地聽取學生的意見,搞清楚學生是怎麼考慮的,為什麼會一直吐槽學校,通過積極的溝通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而讓學生滿意,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學校應該做的行為,而且作為一個學校應該提高好自己的教育水平,培養更多的社會棟梁之才,這才是最主要的。


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很多學生都考上了大學,但是在某些學校可能存在管理方面的問題,導致學生非常的不滿意,就像雲南的一個高校一樣,很多學生都吐槽學校的管理存在問題,但是學校稱學生說的都是謠言,空穴不會來風,學校的管理應該存在問題,學校應該積極的聽取學生的意見,從而進行整改。

㈡ 雲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
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五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七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幹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製定。
第十條 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國家出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
國家出資企業的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佔、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准。
第二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管理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章規定對上述企業管理者進行考核、獎懲並確定其薪酬標准。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第三十四條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稱的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第三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條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載明改制後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准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本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四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託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託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准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託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六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六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佔、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許可權、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 接受委託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准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七十六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㈢ 2020年10月全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及債務情況

【導讀】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各方的配合,全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對於經濟也是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的,我們也可以通過2020年10月全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及債務情況,一窺中國經濟發展的方向,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

一、全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情況

(一)當月發行情況。

2020年10月,全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4429億元。其中,發行一般債券1590億元,發行專項債券2839億元;按用途劃分,發行新增債券1899億元,發行再融資債券2530億元。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債券平均發行期限13.5年,其中一般債券15.1年、專項債券12.6年。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債券平均發行利率3.67%,其中一般債券3.70%、專項債券3.66%。

(二)1-10月發行情況。

2020年1-10月,全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61218億元。其中,發行一般債券21412億元,發行專項債券39806億元;按用途劃分,發行新增債券44944億元,發行再融資債券16274億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債券平均發行期限14.9年。其中,一般債券15年,專項債券14.8年。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債券平均發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債券3.33%,專項債券3.43%。

(三)1-10月還本付息情況。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債券到期償還本金16242億元。其中,10月當月到期償還本金2177億元。發行再融資債券償還本金14197億元、安排財政資金等償還本金2045億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債券支付利息6914億元。其中,10月當月地方政府債券支付利息512億元。

二、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情況

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批准,2020年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為288074.3億元,其中一般債務限額142889.22億元,專項債務限額145185.08億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258074億元,控制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之內。其中,一般債務128498億元,專項債務129576億元;政府債券256159億元,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1915億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債券剩餘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債券6.2年,專項債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債券3.51%,專項債券3.50%。

注:[①]部分數據小數位按四捨五入取整。

[②]年度執行中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地方統計數據。

[③]地方政府債券余額與上月相比存在變化,主要是在經國務院批准下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地方相應發行了新增地方政府債券。

[④]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數據按照省級政府成功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之日統計。

關於2020年10月全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及債務情況,就給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大家能夠相應國家政策,及時了解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㈣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項目

地方政府債券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所有類型的投資者,包括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都可以參與地方政府債的認購和交易,投資者參與地方政府債的認購和交易,需要開始深圳市場的證券賬戶或者是基金賬戶,對於新開賬戶的投資者,需要通過券商營業部對賬戶進行託管並開通資金賬戶後,才可以參與。

㈤ 政府可以發專項債券補助企業嗎

我想這種情況是有的,再出現什麼特殊情況的條件下,是可以有的

㈥ 雲南銅業獲准發行10億元短期融資券是好事嗎

一般是中期利好,說明公司獲得了融資許可,使公司的現金流增加利於公司的發展。

㈦ 這題為什麼是錯誤的:專項債券(收入債券)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某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發行一般必須經

解析本題所要考核的知識點是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是由地方政府發行並負責償還的債券,簡稱「地方債券」,也被稱為「地方公債」或「市政債券」。它是地方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發債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籌措的資金一般用於彌補地方財政資金不足或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類,通常可分為一般責任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入債券。一般責任債券(普通債券債券是指政府為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專項債券(收入債券是為籌措資金建設某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所以,本題說法錯誤。

㈧ 中國版「市政收益債」亮相釋放出什麼信號

這一與國際接軌、被視為中國版「市政專項債」的亮相,能否保障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資需求?對於遏制政府債務過快增長勢頭作用幾何?釋放出怎樣的完善地方債管理方向?記者第一時間采訪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和權威專家,解讀改革背後的重要信號。

債務監管再升級 精細化管理專項債

從以前籠統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到此次首嘗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標志著我國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的步伐在加快。

2014年國務院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及2015年新預演算法的實施,奠定了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近年來財政部門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趨勢,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管理日趨精細化。

「此次辦法的出台,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上又一次精細化的管理優化。」鄭春榮說,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既顯示了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政策上的連貫性、一致性,又體現了財政部門對管理地方債越來越成熟、越來越深入。

2017年,我國政府性基金收入預計47174.66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預計38568.62億元,佔比超過80%。

記者了解到,針對土地儲備發行專項債券,意味著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改革邁出一大步。按照計劃,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研究推進發行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

專家表示,此次辦法顯示,我國關於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管進一步升級。如關於儲備土地的擔保管理更加嚴格,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儲備土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此外,辦法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監管中引入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兩部門協調配合使得政府對融資項目的監管更加專業,確保土地儲備項目的真實性、規范性。

利國利民的事情,就應該大力支持!

㈨ 寧波市五區2019年第二批棚改專項債券發行成功,共計54億

鳳凰網房產快訊 寧波市市住建局消息稱,7月17日,海曙、江北、鄞州、鎮海、北侖等地今年第二批棚改專項債券成功發行,共計54億元。

至此,今年以來寧波全市已有21個棚改項目獲得總計74億元的棚改專項債券。

而算上2018年的項目,寧波全市獲棚改專項債券的棚改項目,累計達30個、107億元。

寧波市市住建局稱,棚改專項債券為棚改城中村和危舊房項目建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

㈩ 雲南竟以大學學費住宿費作抵押物借債嗎

地方政府舉債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已經是市政建設常見的融資渠道了。不過為興建高校校舍等設施而專門發行專項債務,在我國尚屬首次。

根據中國債券信息網的信息披露文件,2018年雲南省省級公辦高等學校專項債券(一期)發行總額10億元,品種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債券期限為5年。

5年期的雲南省政府專項債券利息按年支付,發行後可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流通,債券到期後一次性償還本金。

這項專項債券通過招標方式發行,參與投標機構為2018年雲南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

此次擬募集的10億元資金,將分別用於兩所高校的建設,其中:

投資8.4億元的雲南財經大學安寧校區一期子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學校教學綜合用房、圖書館、體育用房、學生宿舍、食堂等,項目收益主要來源於學費、住宿費收入、食堂收益和國有資產有償收益;

投資1.6億元的雲南財經職業學院項目建設內容為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配套桌椅等教學設備、室外道路照明及監控等,同樣以學費、住宿費為還本付息基礎。

根據德勤報告,雲南財經大學佔地1285畝,現有本科、研究生等全日制在校學生26945人,成人教育類學生18716人,同時學校還被雲南省政府認證為「區域經濟合作國際人才培養基地」。

根據雲南省財政廳提供的數據測算,這兩所學校項目的專項資金覆蓋率分別為1.16和1.24,也就是說項目收益可以覆蓋債券本息,符合資金籌措充足性要求。

財政部要求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必須做到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

德勤報告認為,這兩所高校的學費、住宿費等收入將構成穩定充足的現金流,確保還本付息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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