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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者持有境內債券

發布時間:2021-10-31 09:39:34

A.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投資運作

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投資機構。 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准,應當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託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於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託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於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全額結匯後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准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准額度;已批准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准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後,可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後,可以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並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准後,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受讓資產值低於外匯局批准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後收益,應當委託託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託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並;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B. 如何區分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包括:
1.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
3.在境內注冊的法人
境外投資者包括:
1.外國法人
2.外國自然人
3.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國護照並獲得境外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視同境外投資者管理

C. 比較一下境內投資者採用QD2進行境外證券投資與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的差異及

首先,我國有外匯管制的問題。例如,個人每年買賣美元只有5萬美元(買賣共用一個額度)。也就是說加入個人沒有其他途徑獲得外匯的情況下,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每年能投資的金額有限制。而投資QD2是用人民幣,所以對於個人沒有外匯額度的限制。
投資QD2就是投資基金,所以輪不到個人投資者想投什麼就投什麼。而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投資者可以按照個人意願來投資。由於市場,語言,規則的不同,個人投資者自行投資的風險也會高。

D. 國泰君安如何區分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

  1.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劵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經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劵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劵公司等證劵經營機構。在目前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下,參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發起的各類理財產品,是中國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資本市場投資的合法途徑。

  2.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E. 境外投資者為什麼持續增持我國債券

內專家表示,境外投資者持續增持我國債券,這既是由於人民幣資產的投資價值逐漸得到認可,也得益於我國債券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吸引各類境外投資者入市。

報道稱,這是對中國近年來持續為國際投資者參與世界第三大債券市場提供便利的認可,反映出中國推動金融改革的堅定決心和中國債券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是中國融入全球金融市場的重要一步。

從QFII、RQFII、「債券通」到中國債券納入彭博巴克萊全球綜合指數,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已初顯成效,人民幣資產國際吸引力增強,不斷擴大對外開放已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

F. 境外投資者持有的美債約7.12萬億美元,那持有的人民幣債券有多少呢

近幾年,美國國債一直在不斷攀升——當前已經超過了28萬億美元,僅最近兩年時間里就新增了5萬億。但美國境外投資者持有的美債總量卻變化不大——整體維持在7萬億美元附近,即新增發的美債主要是由美國境內投資者購買的。

僅從總量角度來看,當前境外投資者持有的人民幣債券僅約為4806億美元,而持有的美債卻高達7.12萬億美元,差距非常之大。但發展趨勢卻完全不同——最近一年多,境外投資者持有的美債幾乎沒多大變化。

但持有的人民幣債券增速卻高達兩位數,即人民幣債券的增長潛力更大。相信隨著我國經濟、貿易的持續發展,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幣債券的境外持有量仍將快速增長。本文由【南生】整理並撰寫,無授權請勿轉載、抄襲!

G. 如何區分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

您好,境內投資者包括:
1.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
3.在境內注冊的法人
境外投資者包括:
1.外國法人
2.外國自然人
3.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國護照並獲得境外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視同境外投資者管理

H.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I.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股票有什麼限制

個人認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直接投資,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A股是證券投資,屬於間接投資,適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供參考

J.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區別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兩者的區別: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是指上市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是指上市的內資證券公司。
證劵公司上市,控股股東是內資股時,也就是內資佔50%以上時,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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