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有什麼區別
你好,公司債券 是股份公司為籌措資金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的債。
企業債券 是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公司債券 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 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
小富: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業涵蓋公司一樣,企業債券也涵蓋公司債券。
2.發行條件不同
公司發行 公司債券 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也即《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權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化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而 企業債券 的發行,條件為:
(一)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三)具有償債能力;
(四) 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五)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小富:對比可知,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要嚴於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例如在資產要求方面,公司債券發行明確了具體的數額,而企業債券的發行並沒明確數額要求;在盈利方面,企業在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即可,而公司債券則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發行程序不同
發行 公司債券 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准。發行 企業債券 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4.法律依據不同
公司債券 在《公司法》中有專門一章的規定,同時《證券法》當中也有關於公司債券的規定,而 企業債券 主要是適用《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5.定價不同
公司債券 採用核准制,由證監會進行審核,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發行價;企業債券 則是由發改委審核。
6.再次發行的限制不同
公司發行 公司債券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發行:
(一)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違法《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並未對再次發行 企業債券 做出相應限制。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貳』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應及時披露任何對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全體董事應承諾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承諾在本次發行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條定期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轉股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經調整後的最新轉股價格;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轉股的情況;
(三)最大十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四)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五)發行人的負債情況及資信變化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臨時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外,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予以公告:
(一)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三)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並、分立等情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後,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條依照前條規定所作書面報告和公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有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
(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規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增減變化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條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叄』 什麼是上市公司持續性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持續信息披露也稱持續信息公開,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時初次信息披露和證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持續信息披露也稱持續信息公開,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時初次信息披露和證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肆』 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公開發行次級債券時,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次級債券後,在發行次級債券前5個工作日將發行公告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刊登於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媒體,同時印製、散發募集說明書。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期發行次級債券的,發行人應在每期次級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媒體公布發行公告,並披露本次發行與上次發行之間發生的重大事件。
發行人應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保證發行公告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責任。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公告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本期債券,應當認真閱讀本發行公告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債券發行的批准,並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價值做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了任何判斷」。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在發行公告與募集說明書中說明次級債券的清償順序,並向投資者說明次級債券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四條次級債券到期前,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發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公開發行次級債券的,發行人應通過有關的媒體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發行人進行財務審計、法律咨詢評估及債券信用評級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證券信用評級機構應客觀、公正地出具有關報告文件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將該事件有關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
第三十七條中央結算公司應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主管部門和投資者了解次級債券信息提供服務,並及時向銀行間債券市場主管部門報告各種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私募發行時,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對象限於其次級債券的認購人。
『伍』 中小企業私募債信息披露義務人如何進行信息披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登記、結算如何辦理
額要謹慎的哦
『陸』 三部門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據央行網站消息,人民銀行近日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
《辦法》立足國內市場實踐並借鑒國際經驗,明確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礎性、原則性要求,對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內容、時點、頻率等作了統一要求。
從《辦法》的主要內容來看,一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二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細化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五是規范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六是強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債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企業、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辦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同時,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辦法》還對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定期報告的主要內容、結構框架、格式體例等提出了細化要求。
《辦法》是完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規范和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於提高債券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和透明度,強化市場化約束,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下一步,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人民銀行將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共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柒』 能推薦幾篇有關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的外文文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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