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呆賬核銷過程中以下哪些行為是正確的
產生呆賬可以維權。
呆賬:是指已過償付期限,經催討尚不能收回,長期處於呆滯狀態,有可能成為壞賬的。呆賬是未能及時進行清賬的結果應收款項,又指因對方不還而收不回來的財務。簡單的說就是長時間沒有還清的賬戶。
呆賬的形成和認定:
經過多次催收仍無法追回的欠款(包括失聯的情況),呆賬的認定是需要上報上級相關部門核准。
呆賬對我們的影響:
由於呆賬在信報裡面是比較嚴重的一種逾期情況(要比一般逾期嚴重的多),只要信報出現呆賬,無法辦理銀行的業務,無法申卡貸款。呆賬不處理會一直跟著一輩子,有的情況下即使還清欠款,信報上的呆賬還保留著。
銷除辦理流程(需保持良好記錄24個月):
1.提交您的個人資料,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2.提出個人信用異議,銀行進行異議申請;
3.填寫《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然後由商業銀行提交一份「更正個人信用報告」;
4.等待徵信部《個人信用報告異議回復函》,若沒有問題,則5個工作日內清除
⑵ 呆賬核銷為什麼要審計
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提問。呆壞賬核銷,是把債權清理掉,計入費用,那麼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交稅金,所以大額的呆壞賬核銷是需要有第三方的審計報告的。謝謝
⑶ 可是企業發行債券不就是為了回籠資金嗎,那對於企業來說不就應該是負債嗎,謝謝你上邊的回答
可是企業發行債券不就是為了回籠資金嗎
:不是回籠資金,而是為了獲得資金
那對於企業來說不就應該是負債嗎
:是的。發行的債券構成了企業的負債
⑷ 企業發行債券要符合法規的哪些要求
企業發行的債券一般稱為「企業債」,企業債與公司債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企業債的范圍要比公司債更大,企業債既包括根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又包括其他企業發行的債券。
《企業債管理條例》對企業債的發行進行了相關的規定。2008年1月,國家發改委下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企業債的發行條件進行了如下規定:
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五)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公司債的發行,主要是依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該法第十六條,對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⑸ 企業發行債券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1)發行:
借:銀行存款8,500,000
借: 應付債券--債券折價 1,500,000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10,000,000
(2)債券發行費用:
借: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1,000,000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1,000,000
(3)攤銷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僅供參考
⑹ 銀行能幫企業發行債券嗎
銀行是不能幫企業發行債券的。
企業債是國家發改委審批的,適用於非上市類企業,且純房地產公司和銀行、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是不能申請的。但銀行可以發行次級債,但不是企業債了。
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企業可根據市場情況、自身信譽和銷售能力等因素,選擇採取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私募方式、還是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公募方式;是自己直接向投資者發行的直接發行方式、還是讓證券中介機構參與的間接發行方式;是公開招標發行方式、還是與中介機構協商議價的非招標發行方式等。
⑺ 請問銀行業中的呆帳核銷具體是指什麼
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一段時期內對所貸款項沒有償還能力;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一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一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一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⑻ 呆賬該如何核銷
中間歷經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幾次修訂。按照這些規定,除借款人破產、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餘認定要經國務院的批准,才能核銷。目前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中規定:可核銷的呆賬包括債權和股權,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隨本清;明確「賬銷案存」、繼續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確定以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破產終結裁定書、工商局注銷企業營業執照證明等法律要件作為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 2002年為了增強國有銀行的競爭力,財政部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賬財務管理辦法的改革力度,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是放寬呆賬核銷的條件,只要是金融企業,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貸款,都可以由企業自主界定為呆賬並及時核銷。第二個措施,是提高呆賬准備金的具體比例,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制度確定呆賬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於1%,最高是100%。第三,允許金融企業對符合條件實際核銷的呆賬從稅前具實列之。修改後的呆賬核銷政策讓商業銀行能夠更加准確地核算。
⑼ 公司因發行的債券而付出的利息對企業凈利潤有無影響
如果不高於銀行貸款同期利率,可以計入費用,高出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就要作納稅調整。但是在會計處理時可以計入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