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破產清算過程中債權審核時提交支付證明法律依據
1、 申報債權必須是在訴訟時效內的債權,凡超過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的,又無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證據,不予確認;
2、 債權人提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則依據法律文書中直接確認的債權金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內容,管理人無須實質審查可直接予以確認債權。判決中超過破產受理時間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訴訟費、保全費不予認定。
3、申報的債權不是以金額計算的,債權人應對債權金額進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場價值確認。
4、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管理人依法通知相關法院中止審理。其中對於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在訴訟、仲裁審結後,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所確認債權進行調整。
6、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以後,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審查,但是,申報人應按照審查需要交納審查費用。
7、債權人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後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審查。
8、附期限的債權,視為破產宣告時已到期,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9、行政、司法機關對債務人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不作為破產債權。
10、債權人負有對其債權進行舉證的義務,如果債權人不能充分舉證,管理人又無法通過債務人的帳冊或相關文件中查證的,由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② 破產重整企業債權審核及確認報告應當怎麼撰寫
這個要看企業的產業處理的情況,如果企業沒有產業,那也可以處置擔保人的財產!
③ 的債權不被確認,該怎麼辦
是法院不被確認嗎,拿到「債物通」試試,如果通過的審核就以用債權換優質資產
④ 債權公示後判決書才出來是否需要確認
債權公示後判決書才出來。是否需要確認?不用了。判決書。出來就是已經。表示確認。
⑤ 侵權之債是不是債權
對於債權人而言,因侵權而產生的侵權之債屬於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在法理上,債主要可分為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之債,所以,對於被侵權人而言,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就屬於債權,相對應的,侵權人就產生相應的債務。
⑥ 法院會對債權文書進行司法確認嗎
你好,如果是訴前調解達成協議,可以申請法院司法確認,公證債權文書可以申請執行。
⑦ 如何進行債權債務確認
原告一般會提交有被告本人簽字、單位蓋章或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的借條、借據、欠條、收貨條、收貨收據、出庫單、入庫單、結算清單等證據,被告認可的,即視為原告的主張合法有據,如果被告否認,法官會要求被告提交申請,進行字跡、公章真偽的司法鑒定,如果鑒定意見認為是被告所簽的字,即使被告否認,法院也會依法判決被告承擔還款義務。
⑧ 公司債權債務轉讓涉稅該怎樣算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20〕244號)規定,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根據國稅函〔2020〕244號文件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於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於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於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於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公司清算案件中債權人權利1、更換清算組成員清算案件當中人民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可在有關人員或機構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若上述成員違反《公司法》第190條規定的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更換清算組成員:(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更換申請權時,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包括:違反《公司法》190條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0條的股東禁止行為,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48條和149條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從事了禁止行為;執業律師違反《律師法》,被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業或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會計師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被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喪失執業能力;或上述人員因其他死亡、失蹤等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清算組成員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應當依據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2、債權申報權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應當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是清算組的法定告知責任。若違反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受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債權人在收到清算組通知後,應當自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3、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確認權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提起請求確認之訴,由人民判決確認。4、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確認完畢)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5、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的責任人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分別規定了清算組及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清算的第三人等對公司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若有違反義務,應當承擔民法上的侵權賠償責任。1、清算組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清算組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 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2)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3)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律責任上述人員也稱清算義務人,其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2)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3、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東或發起人及其法律責任按時足額繳納注冊資本是股東或發起人的主要義務,但現實中,由於各種原因,公司登記時仍然存在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的情形,或依法應當分期繳納的注冊資本沒有按期繳納。注冊資本是公司的財產,因此,清算時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承諾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的,承諾清算第三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償債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