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債務的債務分類
政府債務按不同的分類方法進行劃分通常有以下種類:
一、按償還期限
按償還期限劃分,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公債。
二、按發行地域
按發行地域劃分,可分為內債和外債。
三、按發行的方式
可分為強制公債和自願公債。
四、按發行對象
可分為貨幣公債、實物公債和折實公債。
五、按發行主體
可分為中央公債和地方公債。
六、按用途
可分為建設公債和財政公債。
七、按流通性
可將政府債務劃分為上市公債和非上市公債。
『貳』 會計題,如何理解政府舉借債務
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代表中央(或地方)政府以發行債券等方式舉借的債務。其中中央政府財政部門發行的債券為國家公債,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發行的債券為地方公債。
政府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按照有償原則發生信用關系來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舉借的一種債務,除中央政府舉債之外,不少國家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也舉借債務,中央政府債務即國債,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尚不能舉債,也是政府調度社會資金。
政府舉借債務注意事項
逐步將政府性債務余額、每年新增政府性債務、當年還本付息債務以及債務資金支出安排等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債務管理機構要根據建設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的同時,編制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並經人大審查批准後執行,明確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
通過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審批與監督,嚴格債務借、用、還預算約束,提高債務收支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增強債務的透明度,發揮預算的控制力,約束項目決策的隨意性,從而加強預算控制,從源頭遏制各級政府無序舉債行為,防止債務規模惡性膨脹,促使政府舉債適度、使用規范、注重效益、按期償還。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政府債務、人民網-財政部:4月份全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7758億元
『叄』 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的關系
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很廣,債務形成的直接主體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與債務的關系也分為以下幾種: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二)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四)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規定的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肆』 什麼是「政府債務率」
政府債務率(Foreign Debt Ratio)是外債余額與出口收入的比率。
政府債務(亦稱公債)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的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債務。具體是指政府憑借其信譽,政府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按照有償原則發生信用關系來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信用方式。
也是政府調度社會資金,彌補財政赤字,並藉以調控經濟運行的一種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債務(Governmentdebt)分為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中央政府債務即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舉借的一種債務。
除中央政府舉債之外,不少國家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也舉借債務,即地方政府債務。由於中國地方政府尚不能舉債,因此中國的政府債務即為國債。
(4)地方財政舉借的債務不屬於國債范疇擴展閱讀:
政府債務作為一種財政分配的特殊形式,與財政分配的其他形式相比較,有其特殊性:
雙重性
政府債務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特殊形式,其收入列入政府預算,由政府統一安排支出,還本付息由政府預算列支,是財政分配的特殊形式,屬於財政范疇。但政府債務又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貸原則,以償還為條件的資金分配,屬於信用范疇。因而政府債務具有財政與信用的雙重屬性。
信譽性
政府債務的發行主體是政府,政府是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的主導者和管理者,具有極高的社會地位及權威性。政府債務的發行是以政府信譽和國家資產作擔保,因此,具有較高的信譽。
靈活性
政府債務是根據某一預算年度或某一時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財政資金的需求而發行的,其發行規模和范圍,償還期限和形式都可以靈活調劑,只要經過政府批准就可以。
而政府收入的其他形式,如稅收和利潤上繳收入,則要根據法律規定和財政體制的確定,獲得固定收入,不太可能大幅度調整變化。相比之下,國債更具有靈活性。
有償性
政府財政收入的其他形式,或是憑借政治權力強製取得,或是憑借財產權利參與收益分配獲得,都是無償的。但政府債務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貸原則,到期需要償付本金和利息的有償分配,政府與債券持有人之間是債權與債務關系。
『伍』 地方性政府債務的規定
2014年10月,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也標志著中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該意見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意見提到,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范舉債,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財政部將根據各地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
意見稱,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意見還指出,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投資者按約定規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
意見強調,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即將於實施的新預演算法,允許省級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也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通過政府債券以外方式舉債。
2014年10月28日,財政部發布《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清理甄別結果,由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並經同級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5年1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
『陸』 什麼是政府性債務
政府債務(亦稱公債)是指政府憑借其信譽,政府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按照有償原則發生信用關系來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調度社會資金,彌補財政赤字,並藉以調控經濟運行的一種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的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債務。政府債務分為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中央政府債務即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舉借的一種債務。除中央政府舉債之外,不少國家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也舉借債務,即地方政府債務。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尚不能舉債,因此,這里所說的政府債務即為國債。
政府債務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和信用范疇。它首先是一種非經常性的政府財政收入,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的目的是籌集資金,這意味著政府可支配資金的增加。但政府債券的發行必須遵循信用原則:有借有還。政府債務具有償還性,又是一種預期的政府支出,這一特點和無償性的稅收是不同的。政府債券的擔保物是政府信譽,因此也常被稱為「金邊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