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國債的功能
1、籌措軍費
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平衡財政收支
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在增稅有困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採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吸收單位和個人的閑置資金,幫助國家渡過財政困難時期。
3、籌集建設資金
國家要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此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借換國債的發行
借換國債是為償還到期國債而發行,在償債的高峰期,為了解決償債的資金來源問題,國家通過發行借換國債,用以償還到期的舊債,「這樣可以減輕和分散國家的還債負擔。
(1)簡述我國預演算法規定的國債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購買國債注意事項:
1、盡量早買。國債的發行期限長達10天,每次國債開售之後都會比較搶手,尤其是國有大行網點都會排起長隊,所以大家不要拖到後面幾天買,最好在前一兩天去買。今年3月10日是周六,除了大爺大媽之外,一些上班族也有時間去網點購買了,所以預計會比較火熱。
2、只能銀行櫃台購買,不能在網上買。老百姓平常買的國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憑證式國債,只能在銀行櫃台購買,一種是電子式國債,既可以在銀行櫃台購買,也可以在網上銀行購買。本次發行的是憑證式國債,只能在銀行櫃台購買,大家要持身份證至銀行網點辦理。
3、去中小銀行購買。很多人以為國債只能在國有銀行購買,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其實大家搞錯了,很多中小銀行也可以購買,包括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分配的額度不同,小銀行由於不太受關注,所以更好買一些,完全沒必要去國有大行搶購。
Ⅱ 我國應從哪幾方面加強對國債的管理
公債是公共債務的簡稱,是政府的債務。公債包括中央政府的債務和地方政府的債務兩個方面,而國債專指中央政府的債務。在我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所以我國目前所有的公債都是國債。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范疇。[它首先是一種財政收入。國家發行債券或借款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從而,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國債的發行要遵循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債券或借款到期不僅要還本,還要付一定的利息。國債具有認購上的自願性,除極少數強制國債外,人們是否認購、認購多少,完全由自已決定。按照不同標准可以把國債分為不同的種類:以國家舉債的形式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國家借款和發行債券。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所謂長短中期是比較而言的,沒有絕對的標准。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將一期以下的稱為短期國債,10年期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期限界於兩者的稱為中期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性質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強制國債和自由國債。以籌措和發行的地域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所謂內債,是國家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的債券。所謂外債,是指國家向其他國家政府、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以債券的游泳流動性為標准,國債可分為可出售國債和不可出售國債。國家的借款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債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債余額(內債)以年均增長率高達33%的速度遞增,而且政府發行公債不僅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還為了穩定經濟運行。盡管如此,在我國,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際部門,甚至在財政學教科書中,對公債管理特別是公債管理政策的內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試圖對公債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些初步探討。
公債管理包括對公債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組織、決策、規劃、指導、監督和調節等一系列環節。公債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債發行、發行許可權和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對債務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公債券流通方面的規定,對公債償付與調整和對公債持有者結構的規定等規章與制度。
1、公債的發行權問題
在公債管理制度中,規定公債管理許可權的依據是一級政權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公債發行管理權。許多國家也是這樣做的。如日本《地方財政法》即規定日本地方政府能發行公債,當然要有中央的審核和批准。給與地方一定的募債權,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將權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債主體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範財政風險方面的機動性就會得以增強,整個國家的財政風險也會隨著下降。[7]而我國目前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是需要改變的。
2、對債務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國家法律嚴格禁止將債務收入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如日本的財政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財政支出,必須用公債和借入款以外的財源來解決。只有作為公共投資費和投資貸款的財源,才可以發行公債和介入資金,這種公債就是所謂的建設公債。[8]之所以將公債的用途限定在建設性項目上,主要是因為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而我國目前未區分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盈利性投資項目,是不妥當的。
(二)引入法律經濟分析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債制度,需要借鑒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進行計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財政風險。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國債發行的規模、國債發行的結構、國債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等。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並且制定後標准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程序法上應著重強調對國債的審查監督。
審查方面,應同時堅持財政民主主義,國債的發行規模、種類、期限等問題都需要經過人大的批准。在監督方面,應該建立完備的債務監測、統計和預警公告體制,按照一定的指標及時向人民披露各種公債信息。提高審查和監督的公開透明度。
一、公債管理政策的含義
公債管理是指政府為了控制公債的規模和構成、調整公債購買主體的結構、選擇適當的公債期限結構和利率水平等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從狹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維持現存公債的一系列運作;從廣義上說,公債管理是指影響政府未償債務規模和結構的所有措施(註: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財政學家阿伯特就給公債管理下了一個最為綜合的定義:「公債管理的含義就是選擇公債形式和確定不同公債類型所佔的比例數量,選擇債務期限結構和確定不同階層持有者所擁有的公債數量,作出到期公債的償還或公債以舊換新的決策,確定公債發行的條件和價格,對不同公債持有者的待遇,有關到期公債和新發行公債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財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註: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債管理的原則取決於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客觀經濟條件。現代經濟運行條件下,公債管理的「中性原則」(即它不應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已被廢除,並且,公債管理被作為是控制國民收入的財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財政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據漢森的觀點,現代公債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 )政府債券必須是安全可靠的投資,到期必須立即償還而且要隨時能變現。(2 )公債必須維持其貨幣價值,以避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影響。(3 )公債應當盡可能廣泛地為全體公眾所擁有,以配合累進所得稅制,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化。(4)聯邦支出、 課稅和舉債的預算控制應當作為國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基本目標。
所謂公債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發行新債或以新債還舊債時,通過公債種類、發行條件等政策性操作,對經濟運行產生預期影響的政策。公債管理政策的實質在於在:財政政策規定了國債規模、貨幣政策規定了可利用的貨幣資金和借貸資金的前提下的債務結構特徵問題,包括政府未償債券種類、所有權格局和國債期限結構(註: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歸納起來,公債管理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下列四個方面:(1 )在發行新公債時, 是發行長期公債還是短期公債? 長期公債與短期公債如何搭配組合?(2)在公開市場操作時, 應將哪一種類和條件的公債作為對象?是減少短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而增加長期上市未償公債的數量或是相反?從公債管理政策的角度來看,公債種類的多樣化是有利的。因為,公債種類多樣化一般來說都伴隨著公債購買者增多,民間持有公債的數量就會增加,在費用一定的情況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穩定。(3)在發行公債時,如何確定公債利率?一般來說, 償還期限越長,利率就越高,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較穩定。相反,償還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變化對經濟的影響較小。因此,利率差異導致利率變化對經濟影響的不同。(4 )公債持有主體如何選擇? 如果以銀行特別是中央銀行作為購買主體, 勢必帶來通貨膨脹壓力,對經濟穩定產生沖擊;如果以企業作為購買主體,無疑會減少企業用於實際資本的投資;如果以個人作為購買主體,可能減少消費,也可能減少私人儲蓄。
可見,公債管理政策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延伸,對國民經濟運行產生極大影響。
二、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
既然公債管理政策既與財政貨幣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政策,那麼,作為更接近於財政政策的公債管理政策,其目標必須符合財政政策目標的要求。就財政政策與經濟運行的關系來看,財政政策目標體系可列為三大類,即經濟穩定目標(包括價格穩定目標、充分就業目標、國際收支平衡目標)、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目標、資源合理配置目標、反周期波動目標)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標。因此,財政政策的上述目標也是公債管理政策的目標。同時,公債管理政策作為獨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標,諸如拓寬公債的發行和分配范圍、確保政府債券的順利推銷,維持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盡可能降低舉債成本、實現均衡的期限構成等等。
在理論上,有關公債管理政策目標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也稱為古典見解,認為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直接相關。因此,倘若政府要發行公債的話,應當發行流動性較低的長期公債。第二種見解也稱現代見解,雖然有許多觀點,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1 )通過發行一定規模的短期公債來刺激預期總需求;(2 )盡量減輕因公債構成變化所產生的影響;(3)在實現預期總需求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公債的利息費用;(4)根據(3)的主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說,公債的最適構成主要是長期公債佔主導地位。
第一種見解是圍繞著公債發行與通貨膨脹的關系來展開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討論,而第二種見解盡管在許多方面有些差異,但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公債構成的變化來討論公債管理政策目標的。
從現代見解來看,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例如,從財政角度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標是公債的利息負擔最小化,但從經濟穩定的觀點來看,公債發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動性。這兩個目標在現實中往往是對立的。如果公債總額一定,短期公債的比重若高,流動性就高,市場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著持有資產的價值增加,而且通過資產效應促使個人消費需求增加。同時,利率降低使企業的投資需求增加,總需求亦增加。相反,長期公債的比重若高,則流動性降低,市場利率升高,總需求減少。因此,在維持一定總需求的前提下,要適當選擇使公債利息負擔最小的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組合。
可見,如何確定短期公債與長期公債的搭配是公債管理政策的重要課題。但是,在實現中,壓低公債的利息成本與促進經濟穩定這兩個目標之間經常不一致:為了降低公債的利息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由於利率水平較低,故應趁機發行長期債券,以減輕利息負擔;在經濟繁榮時期,則宜發行短期債券,以免增加長期公債的高利負擔。可是,為了經濟穩定,在經濟衰退時期應當發行短期債券,以刺激總需求增加;而在經濟繁榮時期,應當發行長期債券,以抑制需求過旺(註: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這樣, 在政策目標上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在公債管理政策自身目標與財政政策總體目標發生沖突時,以哪一目標為主?二是如何解決公債政策目標之間的沖突?就前一問題而言,由於公債管理政策只是財政政策的實施工具,故此,從全局來說,公債管理政策目標要服從財政政策總體目標。就後一個問題而言,如果通過貨幣政策能實現經濟穩定,則利息費用最小化可以作為公債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但是,如果公債管理政策研究同時實現上述兩個目標,就需要適當選擇公債種類。
Ⅲ 我國國債的償還方式
國債的償還有分期逐步償還、抽簽輪次償還、到期一次償還、市場購銷償還、以新替舊償還這五種方式。
一、定義:
國債償還是指政府按照約定,對到期國債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為,它是國債運行的終點。
二、國債償還方式:
國債償還時,雖然償還的本金和利息都是固定的,何時償還,採用何種方式為好,是有選擇餘地的,何種方式將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或是適應財政狀況起到何種促進作用,是確定償還方式時的主要立足點。
(一)市場購銷法
市場購銷法是指政府根據國債市場行情,適時購進國債券,以此在該債券到期之前逐步清償的一種償付方式。它是西方國家一種主要的國債償還辦法,具體做法是政府通過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在證券市場上陸續收購國債券。當某種國債期滿時,絕大部分已被政府所持有,債券的償還只不過是政府內部的賬目處理問題。需要說明的是,該方法只適用於各種期限的上市國債,並以短期國債為主。
(二)抽簽償還法
抽簽償還法是指在國債償還期內,分年度確定一定的償還比例,由政府按國債券號碼抽簽對號,如約償付本息,直到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中簽償清為止的一種方式。抽簽又可分為一次性抽簽和分次抽簽兩種。前者是指對政府發行的某期國債,在它到期前的某個時間舉行抽簽儀式,集中把各年度每次還本債券的號碼全部抽出,予以公告。
(三)按次償還法
按次償還法是指政府對發行的國債,按號碼的先後順序固定償還期限,並按號碼到期日進行償還的一種方式。所以它又稱為號碼順序法。這種償還方法不利於國債的流通。因為國債的償還期限長短不同,收益率也就不同,相應地在市場上的買賣價格也就不同,所以該方法不利於債券市場的穩定。按次償還法多用於地方公債。
(四)一次償還法
一次償還法是指政府對發行的國債實行到期後按票面額一次全部兌付本息的方法。
(五)提前償還法
提前償還法是指當政府發行的國債尚未到期,但所積累的資金已充分滿足所需資金時,即可由政府提前償還債務的一種方式。但有時非屬上述情況,而是為了解決某些特殊問題,一國也會發生債務的提前償還。
三、國債償還資金來源:
國債無論採用哪種償還方式,都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來源,這些資金來源一般包括如下幾種:
(一)經常性預算收入
在經常性預算中用經常性預算收入安排當年應償債務支出。
1、由於稅收是經常性預算收人的主要來源,以前發行的到期國債,要用現在的稅收來償還,現在發行的國債,需用以後徵收的稅收來償還;
2、因此,國債資金的實質是變相的稅收,即延期的稅收。
3、償債資金以經常性預算收入為來源,雖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國債按期償還,但因各年應償債務量不同,甚至會出現驟增驟減的情況,很有可能影響經常性支出的穩定性,從而打破經常性預算的收支平衡。
(二)預算盈餘
用上年預算收支的結余部分來償還國債的本息。
1、結余多,則償債也多;結余少,則償債也少。如果預算執行無結余只好不償還。可見,這種償債資金來源很難保證國債償還計劃的順利完成。
2、上年預算有否有盈餘事先是不能確定的,且盈餘數與國債償還數也不一定一致。因此,用預算盈餘償還國債一般只適用於通過購銷法償還永久國債。
3、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政府職能的不斷擴大,預算支出不斷增加,預算有盈餘者不多,即使有些盈餘,也難以償還規模不斷擴大的國債數量。
4、從根本上說,預算盈餘充其量只能作為償還國債的一部分資金來源,而不能成為主要來源。
(三)舉借新債
通過發行新國債來替換舊國債。
1、以新債收入作為償還舊債的資金來源,往往是政府在財政拮據時使用。
2、採用這種方法能夠推遲政府的實際償還時間,還有可能增加債務余額,延緩償債負擔,暫時度過償債高峰。
3、但是,它很難減輕債務,同時需要有良好的債信和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等社會經濟環境。
4、債信不高,則要以較高的利息支付作為以新換舊的代價,從而加重未來的財政負擔。
(四)償債基金
預算設置一種專項基金,專門用以償還國債。
1、每年從財政收入中撥出一筆專款設立基金,交由特定機關管理,專作償債之用,而且在國債未還清之前,每年的預算撥款不能減少,以期逐年減少債務。
2、設置償債基金償還國債,雖然操作程序復雜些,但卻為償還債務提供了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可以平衡各年度還債負擔,使還債帶有計劃性和節奏性。從表面上看,設置償債基金可能減少一定時期國家預算可以直接支配的收人,但是如果把國債發行當作一個較長時期的財政政策,從長遠的角度看,償還國債每年都會發生,償債基金可以起到均衡償還的作用。
3、若償債基金有結余,國家可以在短期內暫時有償使用它們而不會使之閑置,從而建立起一種以債養債的機制。
(五)除借新還舊外,目前可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1)預算內列支,即將國債的利息列入財政的經常性預算,這是控制國債規模的重要途徑。
(2)償債基金,政府每年撥出一定的財政資金轉入償債基金,以此來償還一部分到期國債的本金。
(3)國有資產轉讓收入,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以及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國有企業將會從競爭性領域逐步退出,這種資金來源可能更具有實際意義。
Ⅳ 我國國家預演算法規定,我國的國家預算共分為幾級
為五級預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4)簡述我國預演算法規定的國債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國家預算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2、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3、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Ⅳ 論述我國財政管理法律體系的不足與完善
一、有關財政危機問題的共識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已進入全面小康的發展軌道,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更為我國今後的經濟發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勢下,如何避免出現財政危機,以及財稅法治改革應當何去何從,是我們在進行財稅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必須應對的新課題。
我國自從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有關財政危機的討論一直未停。特別是近幾年來,為了解決通貨緊縮、內需不足等問題,國家曾一度推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從而使財政支出大漲,赤字與國債規模激增。通常,評價一國財政運行狀況的指標,主要有債務依存度、償債率、國債負擔率以及財政赤字佔GDP的比重,等等。通過這些指標的變化軌跡,能夠較為直觀地反映一國的財政運行是良性狀態還是危機狀態,以及這些狀態的轉化趨勢。財政風險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負債的多少和償債能力的強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負債過多,就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近幾年來,我國的財政赤字規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數千億元①;與此相適應,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這幾年,已累計發行長期建設國債達9000億元②,國債發行總額累計已經達到26000億元。這只是最為直觀的政府負擔的國家公債的數額。有些學者正是以此作為計算債務依存度、國債負擔率等指標的依據。除了上述以發行的國債數量作為衡量政府負債的依據以外,還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測度方法,較為重要的是把政府負債分為四類,即顯性負債、隱性負債、直接負債、或然負債。因此,上述的國債發行規模,只是一種顯性的負債或直接的負債,如果從其他的角度去考慮政府的負債,則政府的債務負擔應當更重。例如,國有企業的債務、社會保障的負擔、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量拖欠的工資、公共衛生等問題的解決,主要需要國家來承擔經濟責任,或者最終承擔責任,這些「實質上的債務」,都是導致財政危機的重要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財政危機比金融危機更值得關注,因為金融危機也會轉化為財政危機,並最終由財政來「買單」。
由此看來,無論對影響財政風險或財政危機的指標如何確定,也不管對政府的負債如何量化,人們可以達成共識的是:國家的債務負擔已經相當沉重;大量債務負擔的積聚,至少已構成發生財政危機的潛在可能性。由此產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經濟社會和法律問題,如國家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增發國債的做法,是否會給以後的經濟發展帶來沉重壓力,並影響到「代際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這些問題,則需要探討產生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
二、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於專業分工等諸多原因,傳統的法律界往往對財政問題少有問津,但財稅領域恰恰是體現近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園地。從歷史上看,如果沒有財政危機,如果沒有財稅方面的分權及具體制度安排,就沒有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可見,財政危機作為財政運行的一種極端狀態,作為一國政府所必須面對的危急情勢,同憲法、憲政也有著緊密的關聯。事實上,財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權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這本身就是一個憲政問題。與此同時,還應當在相關法律中對財政權和財產權做出具體的保護性規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協調國家財政權與公民財產權的沖突。這些法律精神,應當貫穿於相關的財政法、稅法、民法等領域的具體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實質上就是一種法治精神,即通過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權,綜合協調、平衡各類主體的利益以及實現其良性互動。如果不能有效地貫徹這種精神,就不僅可能侵害國民的財產權,也可能使財政權的行使受到損害,並最終導致財政危機。從現實情況來看,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具體法律原因,最為顯見的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演算法形同虛設
由於我國憲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發展的,其經濟性和法律性特徵相對較弱,因而對預算的規定十分匱乏。這些不足本需預演算法加以彌補,但現行預演算法卻較為空泛,可操作性較差,以致許多現實財政收支管理活動都游離於預演算法規定之外,嚴重影響了預演算法的權威性;簡而言之,預演算法已形同虛設,亟待改造或重構。具體體現在:(1)預演算法明確規定「一國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納入預算」。但在我國這一原則未能體現在具體的制度規定中,致使在「預算資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謂的「預算外資金」,甚至在「預算外資金」之外,還積聚了許多「制度外資金」,從而導致國家分配秩序的極度混亂,財政活動失序、失范的問題大量存在,使正當的財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蝕,赤字規模由此不斷擴大,而財政危機也由此潛滋暗長。(2)財政收支平衡是預演算法的基本原則。但在一國預演算法剛性不足,形同虛設的情況下,收支平衡的原則往往很難被實際執行,這同樣也是導致財政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3)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置預演算法精神與規定於不顧,隨意變更預算和隨意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改變預算項目等,還有預算支出的失控以及憑長官意志所進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預算缺乏透明度。特別是政府部門預算的透明度不夠,表現最突出的就是納稅人不知道自己的錢被用在了什麼地方,怎麼用了。眾所周知,法律執行的監督是任何一項法律是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但是由於預算缺乏透明度,不僅使預算缺少了社會和輿論的監督,甚至有可能為不法之徒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國家的巨額資金成了少數人的囊中之物。
在預演算法上,類似的問題還非常多,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非法律化、國庫收付制度的不嚴格執行、對預算收入徵收的隨意性所導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無視預演算法規定的重要現實問題,都是將預演算法束之高閣,使其形同虛設的問題,也都是衍生財政危機的重要問題。
(二)國債法有待完善
財政危機直接體現為大量的顯性赤字或隱性赤字,而對於赤字的彌補危害較小和最常用的,則是發行國債的形式。發行國債是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的,盡管是債,但畢竟是公「債」,因而也具有很強的公法屬性。它要求國債的發行規模、結構、利率、償還等很多方面,都必須要嚴格地遵守法律的規定,因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國目前國債規模立法還相當薄弱,尚無專門的國債法對相關的問題作系統規定。在缺少專門的國債法的情況下,有關國債的一些基本規范,主要體現在預演算法的幾條原則性規定中:(1)在發行國債的法律依據上,由於預演算法強調中央政府的公共預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級預算也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論上就不存在通過發行國債的手段來彌補上述赤字的問題。但事實上,不僅是中央政府,許多地方政府都發生了赤字,而且欠債規模還十分巨大。各級政府的財政漏洞如何彌補,已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處理好了,對於化解不同級次政府的財政危機也會有好處,否則,就會進一步加大財政危機的可能性。(2)從現行制度來看,只是在中央預算所必需的建設資金出現資金缺口時,才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然而,對於借債的合理規模和結構,卻缺少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國債的實際發行過程中,無法有效控制和實施監督。(3)在對權力機關的國債發行行為進行監督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沒有專門的國債法來全面規定國債的發行問題,因此,這里的預算監督行為也是無效的,從某種程度上放縱了國債的發行,從而也會增加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4)在預演算法規定中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對國債風險進行防範的制度。國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發行的規模、發行的結構、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完善的國債法是能夠有效防範國債風險的,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標准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徹底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稅法剛性不足
從總體上說,在與財政危機相關的各類法律規范中,稅法規范的數量最多。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下,我國雖然沒有完全貫徹「法律保留原則」和「議會保留原則」,但還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稅一法」原則,從而使現在開征的各類稅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當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級次的立法與之相對應。由於大量稅收立法主要都採取了行政法規而非「法律」的形式,稅收立法層次相對較為低下,在執行過程中有法不依的問題突出,因而稅法的剛性明顯不足,這也使得稅法的執行彈性較大。其具體表現是既存在「徵收過度」的現象,也存在「應征未征」的問題。而「應征未征」既可能是放棄國家的稅收徵收權,也可能是應征的稅款無法徵收或無力徵收。「地下經濟」、稅收逃避現象的普遍存在,必然會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從而降低國家的財政支出能力,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稅法的剛性不足,與我國稅收優惠過多過濫有關。大量的稅收優惠使得「稅式支出」的規模十分巨大,從而人為地減少了應入庫的財政收入,影響了對財政赤字的彌補,這同樣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不僅如此,稅法的剛性不足,還與某些國家機關對法定課稅要素的非法變動有關。總之,稅法剛性不足的表現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稅收基本法、稅收立法層次低、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以及在實踐中不依法辦事,則是導致稅法剛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層次,貫徹稅收法定原則,切實在執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對於防範財政危機尤為重要。
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筆者只是選擇了與財政危機的形成密切相關的幾個領域來探討,從中不難發現這些領域所存在的許多立法和執法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國家的財政狀況。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市場經濟所涉及的制度內容並不限於市場制度本身,市場制度、財政制度與政治制度等本來就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中國社會不可能在進入市場經濟模式的同時,卻排斥與之緊密相連的公共財政模式與政治模式(憲政制度)。因此,對於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財稅法學而言,建立一種合理的財稅法律體系和推動已經制定的財稅法規范的准確實施同樣重要;也就是說,完善財稅法律體系是促進財稅法治化進程的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的思考
從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財稅法律體系,既能夠從總體上體現憲法的精神,又能夠在具體的分稅制中,形成一種良好的憲政制度。這樣就有利於更好地解決財政危機問題。對於我國來說,財政危機的主體承擔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擔規避財政危機的工作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一)建議修改現行憲法,建立財政法立法依據
目前,我國財政法表現為各自獨立的單行法,尚無一個可供共同遵循的統一的財政法典。因此,建議在憲法中增加有關財政稅收的規定,明確各財稅單行法之間的關系和適用范圍,界定各財稅部門的職能、許可權、義務和法律責任。各財稅單行法都必須以財稅基本法為依據,不得與其相抵觸。這就要求在財稅基本法的統領下,根據市場經濟下公共財政職能的要求,對現行財稅法律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將財政稅收等涉及國家和社會、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內容在憲法中做出規定,以推進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
(二)建立健全國債法律環境
全面清理現有的國債法規,進而採取相應措施在全面清理現有法規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對策:對已經完全不適用和部分不適用的法規,該廢止的廢止,該部分失效的失效,該修改的修改。我國盡管多次頒布《國庫券條例》和《特種國債條例》等,但沒有一部系統、全面的《國債法》。即使是這些已頒布的法規中,也存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中國國債市場日益與國際接軌,今後境外資本也將進入國債市場,這將為國債市場帶來更多的機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國債法》,規范國債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設定製約手段,規范國債的發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償還全過程,是健全我國國債市場的迫切需要。
(三)加緊修改《預演算法》,推進各類相關體制的改革,真正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財政制度
由於體制轉軌時期利益調整的難度以及制度設計本身的一些問題,中國預演算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結合當前財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現實需要和世界財政法治發展的潮流,以規范和保障政府財政行為為己任的預演算法應當予以積極的回應。無論是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還是預算執行,都需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調整和改革,這是從源頭上防範財政危機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稅法
在完善稅法時,要注意稅法與其他相關的經濟、社會立法的配套,特別是與相關財政立法的配套。否則,稅法再完善,也可能會存在許多因制度不協調所造成的成本問題。稅收是國家的主要財政基礎,稅法的制定和執行不僅影響同業競爭的納稅人在同一市場中的競爭力,還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支和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制定、變更稅法不僅直接影響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款給付義務,而且當國家以征稅行為介入市場運行以後,稅法的制定和執行更會影響納稅人的預期和行為,從而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
(五)盡快擬定和頒布《財政監督法》
從法律上確定財政監督的地位,增強財政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法監督體系中的地位。通過法律程序明確監督機構的職權、責任、監督程序、監督方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反財政法規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為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財政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創造良好的法制條件,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既抓立法,又抓執法,真正把財政活動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健全比較系統和完整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總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嚴密科學、協調有序的財稅法律體系,使之既有分權,又有限權;既有自由,又有約束,從而在財稅法制中,通過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實施來體現憲政精神,形成憲政秩序,這樣也形成了一種良性的互動,而只有在這種良性互動中,才能真正解決財政赤字、債務風險和財政危機等問題,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經濟秩序,推進國家和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Ⅵ 簡述我國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的特點
國家預算管理體制的概念及類型國家預算管理體制是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預算收支的范圍和預算管理許可權的一項重要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預算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在國家財力上的反映,也是國家實現其社會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財力保證。
在我國,國家的各級職能是由各級政府共同完成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在預算和稅收方面管理的職責權力。達到從財力和財權兩方面保證各級政府實現其承擔的職責。
國家預算管理體制
1.國家預算管理體制的概念國家預算管理體制簡稱預算體制,也稱財政體制,是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劃分各級政府的預算收支范圍,規定預算管理許可權與責任的一項根本性制度。預算管理體制規范並界定著國家財權財力的劃分和一切收支活動,是國民經濟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反映著經濟基礎的特定要求。
2、預算管理體制的確立直接決定於財政分配關系,在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預算管理體制是規定各級政府之間以及國家同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在財政資金分配和管理職權方面的制度,包括預算管理體制、稅收管理體制、國有獨資公司財務管理體制、文教行政事業財務管理體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體制等。狹義的預算管理體制就是預算體制本身。
Ⅶ 我國《預演算法》規定,預算收入包括什麼
我國《預演算法》規定的預算收入形式包括:稅收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規費收入
預算收入指在預算年度內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計劃地籌措到的歸國家支配的資金,是實現國家職能的財力保證。我國預算收入的基本形式包括:稅收、上繳利潤、規費及公債等。
預算收入主要包括:稅收收入;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
1.稅收收入,是指國家按照預定標准,向經濟組織和居民無償地徵收實物或貨幣所取得的一種財政收入。是國家預算資金的重要來源。
2.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佔有和使用及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預算部分。
3.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准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准,設置.徵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
Ⅷ 我國預演算法規定的預算支出中主要的部分是什麼
我國預演算法規定的預算支出中主要的部分是
(一)經濟建設支出;
在預算支出中,經濟建設支出是預算支出的主要組成部分。
我國預演算法規定的預算支出:
(一)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
(三)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四)國防支出;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
Ⅸ 什麼是預演算法律制度
預演算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預算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我國預演算法律制度由《預演算法》、《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國家預算管理的其他法規制度構成。
該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條,對預算管理許可權、預算收支范圍、預算編制、預算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監督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該法是我國第一部財政基本法律,是我國國家預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預演算法規的基本依據。
它的頒布實施,對於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財政預算制度,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9)簡述我國預演算法規定的國債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是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歷經四次審議,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2014年8月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預演算法〉的決定》,並決議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預演算法在出台20年後,終於完成了首次修改。
最新版本是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Ⅹ 如何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對國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代理財政發行國債的明確規定。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財政部門發行公債和還本付息的職能。根據本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但是,為了防止財政出現赤字時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增加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