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對購買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會計上應計入投資收益,所以構成利潤總額的一部分嗎
企業對購買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計入投資收益,構成利潤總額的一部分
但是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企業對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國債利息收入這部分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扣除。
企業投資金融債券獲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投資國債取得利息收入30萬元擴展閱讀: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叄』 會計,請各位幫忙一下:某企業某年取得國庫券投資利息30元,公司債券利息20,全年稅前利潤為850元,
免稅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不免稅,所以應納稅所得額:850-30=82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820X25%=205萬元,凈利潤:850-205=645萬元。
『肆』 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屬於什麼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益計入 投資收益 中去。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候,這部分收入可以調減應納所得額。
簡單地說,某企業利潤為100萬,其中國債利息收入有10萬,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企業所得稅=(100-10)*25%=22.5萬。
『伍』 甲公司2010年度利潤總額為220萬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
給你個例題,你看下就會了。甲公司2010年度利潤總額為210萬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7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該公司當年按稅法核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實發工資為200萬元;當年的營業外支出中,有20萬元為稅款滯納金支出。公司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數為40萬元,年末數為5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年初數為25萬元,年末數為35萬元。除上述事項外,甲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應交所得稅額。
(3)編制甲公司應交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4)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實現的凈利潤。
(5)編制甲公司年末結轉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1)甲企業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10-70 20=16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不需要納稅,因此應該作納稅調減;按稅法核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實發工資為200萬元,不需要作納稅調整;當年的營業外支出中,有20萬元為 稅款滯納金支出,按照稅法規定不能從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 (2)甲企業2010年度應交所得稅額=160?25%=40(萬元)(3)借:所得稅費用40遞延所得稅資產1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0遞延所得稅負債10(4)甲企業2010年的凈利潤=210-40=170(萬元)(5)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40貸:所得稅費用40
『陸』 某國有企業2008年全年銷售產品收入1200萬元,提供勞務取得50萬元,取得租金收入8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5
收入總額中沒加國債利息和股息,當然不用減
『柒』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什麼科目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實際收到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收利息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捌』 會計利潤200萬,收入總額4000萬,發生業務招待費30萬,國債利息收入2萬,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5%)
30*60%=18W;4000*0.5%=20W 按總收入的60%扣除,不超過收入的0.5%
招待費稅前只能扣18W,應調增利潤12W(30-18=12),國債利息收入免稅,調減利潤2W
調整後利潤:(200+12-2)*25%=52.5 W
『玖』 國債利息收入計免徵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還是按攤余成本計算的實際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即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經備案,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二)取得財政部國債利息收入的明細資料及憑證。
『拾』 38.某彩色電視機生產企業,2009年取得銷售收入8600萬元(不含增值稅),取得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銷售成本566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1)、計算該企業會計利潤總額
會計利潤=8600+30-5660-1650-850-300=170萬元
(2)、計算該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
可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當年銷售收入的15%,即:
可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限額=8600×15%=1290萬元
即,可在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1650-(1400-1290)=1540萬元
(3)、計算該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的限額的計算:
按業務招待費用的60%=90×60%=56萬元,
按營業收入5‰計算=8600×5‰=43萬元
則,業務招待費可在稅前扣除額為43萬元。
管理費用稅前扣除額=850-90+43=803萬元
(4)、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8600-5660-1540-803-300=297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97×25%=74.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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