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地說,凈價交易與全價交易的區別就在於「凈價交易的成交價不含有上次 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間的票面利息」,這部分票面利息被稱為應計利息,是上次付息 日至結算日的天數與票面利率的乘積,凈價價格也就等於全價價格減去應計利息額 的差額。
在全價交易方式下,國債價格是含息價格,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在 不斷變化。因此,含息價格不利於投資者對當時的市場利率狀況作出及時和直接的 判斷。
在凈價交易方式下,成交價格不再含有應計利息,只反映市場對國債面值成交 價格的波動情況,應計利息只取決於持有天數,其應計利息額每天都能計算出來。 因此,不含息價格有利於真實反映國債價格的走勢,也更有利於投資者的投資判斷。
⑵ 債券的交易方式
上市債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債券現貨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⑶ 凈價交易與全價交易有什麼區別求答案
凈價交易與全價交易的區別在於: 目前,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場內掛牌交易的所有國債品種為附息記帳 式券,均採取全價交易方式。在全價交易方式下,國債價格中包含了持有期內的 應計利息,即國債價格是含息價格,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斷變化。因此,含息 價格不利於投資者對當時的市場利率狀況作出及時和直接的判斷。 在凈價交易方式下,把成交價格與應計利息分解,即成交價格不再含有應計 利息,只反映市場對國債面值成交價格的波動情況,應計利息只取決於持有天數 ,其應計利息額每天都能計算出來。因此,不含息價格有利於真實反映國債價格 的走勢,也更有利於投資者的投資判斷。 具體地說,全價交易與凈價交易的區別就在於″凈價交易的成交價不含有上 次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間的票面利息″,這部分票面利息被稱為應計利息,是上次 付息日至結算日的天數與票面利率的乘積,凈價價格也就等於全價價格減去應計 利息額的差額。 目前,凈價交易方式在國際債券市場上已被廣泛應用。在凈價交易方式下國 債價格的波動體現了市場利率相對國債票面利率的變化情況,通過國債價格的變 化,投資者可以及時准確把握市場利率的波動情況,並以此為依據判斷投資方向 、衡量投資價值。 國債凈價交易的成交價格隨著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變動。一般來說,當市場利 率低於票面利率時,成交價格高於國債面值;當市場利率等於票面利率時,成交 價格等於國債面值;當市場利率高於票面利率時,成交價格低於國債面值。對投 資者來說,實行國債凈價交易有以下幾點好處:1、能清楚地勾畫出國債交易中賣 方的收益程度與買方的支付成本,使雙方利益比較明確;2、便於准確體現國債的 實際價格,使投資者能對市場價格作出及時和更直接的判斷;3、可以更准確地體 現國債作為利率產品的本質特徵;4、有利於充分發揮國債作為其它投資工具基準 的作用。
⑷ 上市國債交易規則
交易時間、原則:與A股相同 報價單位:以張(面值100元)為報價單位,即「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價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國債的價格委託買賣單位:以「張」為單位(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賣出最小申報數量單位為1張,債券買入最小申報數量單位、債券回購買賣最小申報數量單位為10張。 價格最小變化檔位:債券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漲跌幅限制:不設漲跌限制 申報撮合方式:正式實施國債凈價交易後,將實行凈價申報和凈價撮合成交的方式,並以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之和作為結算價格。 行情報價:報價系統同時顯示國債全價、凈價及應計利息額。 申報上限: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低於1萬手(含1萬手) 交易方式:T+0,國債現貨交易允許實行回轉交易。即當天買進的債券當天可以賣出,當天賣出的債券當天可以買進。 競價方式 :與A股相同 上市首日申報競價規定:深交所上市國債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申報價格的有效范圍為前收盤價(發行價)上下各150元(即15000個價格升降單位),進入連續競價後申報價格的有效范圍為最後成交價上下各15元(即1500個價格升降單位)。 申報價格限制:上市首日後,每次買賣競價申報價格的有效范圍為最近成交價上下各5元(即500個價格升降單位)。 證券代碼 :深市:國債現貨的證券編碼為:「1019+年號(1位數)+當年國債發行上市期數(1位數)」,證券簡稱為「國債+相應證券編碼的後三位數」;但自2001年十五期國債開始,深市國債現貨證券編碼為10****,中間2位數字為該期國債的發行年份,後2位數字為其順序編號。
注意事項 :
1.記帳式國債的交易方式與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後債權的增減均相應記錄在其「證券帳戶」或「基金帳戶」內;無記名國債在賣出交易前,投資者必須將無記名國債拿到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託管手續,然後在其所指定的證券商處進行交易。買入無記名國債後,投資者需要時,可通過在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提取實物券手續
2.國債現貨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額
3.國債現貨交易實行「T+1」資金清算,投資者與所指定的證券商在成交後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手續
⑸ 全價交易與凈價交易
全價交易是指債券價格中把應計利息包含在債券報價中的債券交易,其中應計利息:
1.附息式國債指本付息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額
2.零息式國債指發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額
凈價交易指在現券買賣時,以不含有自然增長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即將債券的報價與應計利息分解,價格只反應本金市值的變化,利息按票面利率以天計算,債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
關系等式為:凈價=全價-應計利息
我國自1981年恢復國債的發行以來,絕大部分債券的購買和轉讓方式是以全價交易方式進行的。深、滬證券交易所上市國債現貨交易原來也是全價交易。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庫[2001]12號文通知,深、滬證券交易所擬於2002年適當時機起試行國債凈價交易。
⑹ 國債現貨交易業務如何操作
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現貨交易業務操作簡介
⑺ 上市國債交易規則
交易時間、原則:與A股相同報價單位:以張(面值100元)為報價單位,即「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價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國債的價格委託買賣單位:以「張」為單位(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賣出最小申報數量單位為1張,債券買入最小申報數量單位、債券回購買賣最小申報數量單位為10張。價格最小變化檔位:債券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漲跌幅限制:不設漲跌限制申報撮合方式:正式實施國債凈價交易後,將實行凈價申報和凈價撮合成交的方式,並以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之和作為結算價格。行情報價:報價系統同時顯示國債全價、凈價及應計利息額。申報上限: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低於1萬手(含1萬手)交易方式:T+0,國債現貨交易允許實行回轉交易。即當天買進的債券當天可以賣出,當天賣出的債券當天可以買進。競價方式:與A股相同上市首日申報競價規定:深交所上市國債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申報價格的有效范圍為前收盤價(發行價)上下各150元(即15000個價格升降單位),進入連續競價後申報價格的有效范圍為最後成交價上下各15元(即1500個價格升降單位)。申報價格限制:上市首日後,每次買賣競價申報價格的有效范圍為最近成交價上下各5元(即500個價格升降單位)。證券代碼:深市:國債現貨的證券編碼為:「1019+年號(1位數)+當年國債發行上市期數(1位數)」,證券簡稱為「國債+相應證券編碼的後三位數」;但自2001年十五期國債開始,深市國債現貨證券編碼為10****,中間2位數字為該期國債的發行年份,後2位數字為其順序編號。
注意事項:
1.記帳式國債的交易方式與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後債權的增減均相應記錄在其「證券帳戶」或「基金帳戶」內;無記名國債在賣出交易前,投資者必須將無記名國債拿到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託管手續,然後在其所指定的證券商處進行交易。買入無記名國債後,投資者需要時,可通過在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提取實物券手續
2.國債現貨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額
3.國債現貨交易實行「T+1」資金清算,投資者與所指定的證券商在成交後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手續
⑻ 求問凈價交易,全價交易是指什麼操作有何區別
全價=凈價+應計利息,即全價是,除了債券本身的價格(凈價),還要加上從上次派息日起到本次成交當日每張債券應當獲得的利息。
無論何種債券,無論滬市深市,成交價都是全價。交易額為成交張數×每張的成交全價。因此,與成交的金額直接相關的是全價(從而與凈價間接相關)。
而另一方面,現在滬市的債券實行凈價申報,深市的債券實行全價申報,但兩者本質上沒有區別,因為兩者都是全價成交。但個人感覺前者更科學一些(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操作有何區別?只需注意:滬市的債券報凈價、深市的債券報全價就可以了,網上交易根據軟體數據,是肯定不會搞錯價格的;電話委託按提示也不會有問題。關鍵是用手填單時,如果在滬市買入債券時報了全價、而在深市賣出債券時報了凈價,那你就把本來應屬於你的應計利息損失掉了或雙倍付給了他人。
所以,最好深市也採取凈價申報,全部統一起來,這樣就不容易搞混淆了.
另外,債券交易手續費應該是交易額的萬分之二(但我的可轉債交易被收千分之一——招商證券)。
⑼ 一天期國債回購的可以交易的時間是幾點到幾點呀
一天期國債回購的可以交易的時間是9點半開始到11點半,然後下午1點到3點。
國債逆回購的計息是按照自然日計息的,周五買的逆回購,周六計息,下周一到賬,周二可轉出。
一天國債回購和七天國債回購是兩個最活躍的國債回購品種,R001(一天國債回購)加權利率2%左右,R007(七天國債回購)加權利率在2.3%左右。國債回購是用無紙化的各樣證眷質押給交易所.叫正回購.反之拆出資金叫反回購。做一天,晚上就歸還本金,是完全無風險的交易品種。
國債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具體是指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