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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重拳整治債券交易管理

發布時間:2021-10-13 01:09:06

A.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屬於()層級的規定。 A.法律 B.行政法規C.部門規章

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0〕 第 2 號
為推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規范債券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年四月三十日

B.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中國證券會在對證劵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哪些職責

操縱股市,內幕交易,木屐資金私自改變用途,收購兼並,信息披露,是否有上市資格,發行股票債券,發行可轉換債券,不合理漲跌技術停盤,證券服務業人員買賣自己代理經營股票
他監督的事挺多的

C. 證監局根據什麼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根據《證券法》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D.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4)監管重拳整治債券交易管理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E. 如何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 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 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 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 。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 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 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 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 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 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 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 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 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 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 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 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 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 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 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 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 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 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 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 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 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 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 評價體系, 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 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 。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 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 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 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 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 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 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 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 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 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 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 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 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 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 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 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 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 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 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 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 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 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 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 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 ,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 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 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 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 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 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 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 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 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 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 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 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 公平、透明的原則下, 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 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 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 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 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 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 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 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 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 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 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 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 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 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 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 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 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 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 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 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 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 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 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 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 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 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 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 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 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 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 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 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 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 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 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 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 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 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 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 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 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 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 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 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 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 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 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F. 六部門發文限制高杠桿企業過度發債 強化對債券募集資金管理

觀點地產網訊:8月18日,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六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債券發行應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匹配實體經濟需求。限制高杠桿企業過度發債,強化對債券募集資金的管理,禁止結構化發債行為。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業內人士認為,《意見》的發布有助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促進建成制度健全、競爭有序、透明開放的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進一步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在促進資本形成、暢通國民經濟循環、推動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中的重要作用。

《意見》從完善法制、推動發行交易管理分類趨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強化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健全定價機制、加強監管和統一執法、統籌宏觀管理、推進多層次市場建設、拓展高水平開放等十個方面,對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提出具體意見。

在推動發行交易管理分類趨同方面,《意見》明確,以分類趨同為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發行管理。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相關標准應統一。非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機構應加強自律,行政部門依法監管和指導,相關標准也應統一。債券發行應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匹配實體經濟需求。限制高杠桿企業過度發債,強化對債券募集資金的管理,禁止結構化發債行為。

對於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意見》提出,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認定標准。按照承擔風險能力,採取統一標准對投資者適當性進行評價。統一非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的投資者標准,嚴禁通過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准入門檻等方式變相公開發行。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引導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能力,自主准確定價,自行承擔風險。

在健全定價機制上,《意見》表示,規范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定價機制,確保價格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嚴禁政府部門、發行人對發行定價的不當干預,嚴禁承銷機構通過自承自買、募集資金返存等方式變相壓低發行利率、扭曲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

《意見》提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釐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邊界,區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不同主體的信用界限。加快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改革,防範相關隱性債務風險轉移,政府不得通過企業舉債融資或為企業發行債券提供各種擔保,企業債務不得由政府償還或由財政兜底,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防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意見》還表示,統籌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健全產品工具譜系,壯大合格投資者隊伍,豐富發展多層次交易服務體系。依法建設全國集中統一的登記結算制度體系,堅持一級託管為主、兼容多級託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支持並鼓勵銀行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統籌同步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統一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准入和資金跨境管理,共同樹立統一開放的良好形象。

央行稱,下一步,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將繼續協同發力,推動意見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在統籌宏觀管理、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基礎上,積極推動改革創新,穩步擴大雙向開放,不斷提升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G.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託管結算

第二十六條參與者應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並將持有的債券託管於其賬戶。
第二十七條債券託管賬戶按功能實行分類管理,其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債券交易的債券結算通過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債券簿記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以轉賬方式進行。
商業銀行應通過其准備金存款賬戶和人民銀行資金劃撥清算系統進行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商業銀行與其他參與者、其他參與者之間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途徑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條債券交易結算方式包括券款對付、見款付券、見券付款和純券過戶四種。具體方式由交易雙方協商選擇。
第三十一條交易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債券和資金的交割指令,在約定交割日有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不得買空或賣空。
第三十二條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交易雙方發送的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時辦理債券交割。
資金清算銀行應及時為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劃撥和轉賬。
第三十三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券託管、結算有關情況,及時為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債券結算、本息兌付和賬務查詢等服務;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稽核制度,對債券賬務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為賬戶所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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