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國家要發國債,直接增稅不就能增加財政收入,有更多的錢能花了嗎
其實是等價的,李嘉圖已經分析了這個問題,就是李嘉圖等價定理。不過這有一定的前提,就是封閉經濟和政府活動的非生產性。現實中這個前提幾乎是不存在的。
征稅和舉債是否等效,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極大興趣。托賓(Tobin,J.)在其著作《財產積累與經濟活動》(《Asset Accumulation and Economic Activity》)一書中,對李嘉圖等價定理失效的原因作了深入的分析。他認為,李嘉圖等價定理的失效,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財產為正值
首先,等價定理的成立,不但要求各代消費者具有利他動機,而且還必須保證消費者遺留給後代的財產為正值。而實際生活中,人們常常看到具有利他動機的消費者 遺留給後代的財富並不總是正值。比如,雖然消費者關心其後代的效用,但如果後代比他本人更富裕,他便會認為即使從後代那裡獲得財富,也不會影響後代的效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留給後代的財富就不一定會是正值,這並不改變消費者的利他屬性。
實際上,消費者也許並沒有遺贈動機,因為可能他們沒有子女,或許他們根本就不關心他人的福利。因而,當政府採用公債替代征稅時,消費者便不會將債券留給後 代,讓其用於應付未來稅負的增加。相反,由於償還公債本息所需增加的稅收要在他死後才開征,因而他所要承擔的稅負的現值下降,財富會增加,因而消費者當期 的消費支出完全可能會隨之而增加。
數額相同
其次,支撐等價定理的假設是政府對每個消費者減少稅負的數額相同,並且每個消費者的邊際消費傾向沒有差異。這一假設很容易遭到攻擊,因為現實生活中一次性總付的人頭稅並不存在,政府的財政政策常常會造成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
對每個消費者來說,稅收減少的數額不可能相同,並且消費者之間的邊際消費傾向存在差異。為了方便說明,假定政府減稅政策的受益者為消費者人數的一半,受益 者當期稅負減少200元。由於政府的財政支出規模要保持不變,因此,減稅而引起的收入減少,政府將通過向所有的消費者發行100元的債券來籌措。假如政府 債券利息為年息5%,人口不變,若政府在第二年償還本息,採取向每個消費者徵收105元的新稅來實現。
范圍的不一致性
公債持有者與稅負承擔者范圍的不一致性,以及同為公債持有者、稅負承擔者,其公債持有比例與稅負承擔比例的不一致性,使社會資源從稅負不變的消費者轉移到 了稅負減少的消費者手中。其結果是,減稅的受益者將會增加當期消費,受損者將會減少當期消費。消費結構的這一改變,是否會對總需求產生影響,取決於受益者 和受損者之間邊際消費傾向的對比。如果二者相等,不會影響社會總需求。如果二者不等,前者大於後者,社會總需求會增加;而前者小於後者,則社會總需求便會 減少。消費者之間邊際消費傾向存在的差異,使李嘉圖等價定理不能成立。
⑵ 國家那麼有錢,為什麼還要發行國債呢
這個問題不是幾句話能解決的。
國家發行國債並不都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國債有一定的經濟效應和政治功能。
如果在經濟蕭條,稅收收入減少,尤其是實行累進稅制時發行國債,國債利息支付保持在一定的水平,這樣對消費需求會起維護的作用。再繁榮時期,稅收收入會比國民收入增長快,而國債的利息收入是一定的,這樣又會起到抑制消費需求的作用。
這個影響面只是國債發行中經濟效應的一個方面。
⑶ 國家發行國債是幹嘛的,物價上漲時應增加還是減少國債發行,銀行利率要提高還是降低
減少國債發行,提高銀行利率
⑷ 國債是什麼,為什麼國債不交利息稅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發行國債的目的往往是彌補國家財政赤字,或者為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乃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
我國的國債專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由國家財政信譽作擔保,信譽度非常高,歷來有「金邊債券」之稱,穩健型投資者喜歡投資國債。其種類有憑證式國債、實物式國債、記賬式國債三種。
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2)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國債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盡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系相比,國債法律關系屬平等型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3)從法律關系實現來看,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系。
從債券形式來看,我國發行的國債可分為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實物)國債和記賬式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不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發行期內,投資者可直接在銷售國債機構的 櫃台購買。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的投資者,可委託證券公司通過交易系統申購。發行期結束後,實物券持有者可在櫃台賣出,也可將實物券交證券交易所託管,再 通過交易系統賣出。
記賬式國債以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投資者進行記賬式證券買賣,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由於記賬式國債的發行和交易均無紙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⑸ 為什麼國家要發行國債不直接提高銀行利率控制通貨膨脹
發行國債不是為了控制通脹,是政府借錢來投資什麼的
不是什麼回籠貨幣,那是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賣出國債,這個才是回籠貨幣
你的理解差了
⑹ 為什麼發行國債和提高銀行利率一個加劇通貨膨脹一個抑制通貨膨脹
樓下的「百事達cool - 經理 四級」解釋的很好,不過關於發行國債是否抑制通貨膨脹有點不同意見。
在我國,發行國債其本質是集中資金,以形成快速、有效的需求。1000億的資金,放在老百姓或者機構手中,未必能夠形成有效需求,但在政府手中就可以快速投入到項目中去,形成有效購買力。因此,發債是為了解決因擴大內需而帶來的資金問題,也就是為了擴大內需。
這個過程中是否能夠加劇通貨膨脹?有這種可能性,這種行為本質上是把存款變成了現金,而存款和現金的流動性畢竟有差別。
如果不發行國債,留在銀行作為儲蓄又會怎麼樣?首先,不是所有的儲蓄都能形成投資,只有借貸出去的才可以。其次,銀行本身就是一個市場參與者,他會考慮自身的風險和收益。因此,留在銀行的資金的使用效果比發國債要差。
另外,關於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個人理解這是央行針對已發行證券的買賣,而不是首次發行的行為。這種行為,只對證券持有者的資金進行調控,而不會影響首次發行該證券募集資金的使用。
⑺ 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利息不( )
有規定的.國家財政部發行國債前都會在相關的網站上公布該種國債的相關信息,其中當然也包括該種國債的發行利率(也就是你所說的利息)比如首期6000億特別國債今日(2010,9,28)發行, 利率在4.3%左右
不同期限的國債利息是不同的,一般長期國債的利息要高於同時段發行的短中期國債的利息.短期國債指一年內到期的國債,中期一般指三到五年到期的國債,五年以上一般我們可稱之為長期國債.也有人喜歡將十年以上的稱為長期國債.
不論哪種期限的國債都比同期的銀行儲蓄利息要高一點點,且國債收益免稅.購買國債免手續費的。當然如果你中途兌現的話就要收取手續費了,並且得到的收益也未必有國債票面利率那麼高。打個比方,你買了一種三年期的利率為4%的中期國債,一年後你急用錢要取出來(也就是說還沒到期),就要被收起千分之二左右的手續費(視所買國債發行公告的規定而定),並且得到的一年利息沒有4%那麼多,可能只有3%或更少,這一般跟所買國債發行公告的規定有關。所以買之前一定要看清楚你所要買的那種國債的說明公告書。
國債發行時規定的利率跟當時國家經濟狀況和銀行利率相關,打個比方,同樣是一種三年期的國債,若你在08年買的話利息可達5%到6%左右(也就是說你那時買一百塊錢那種國債每年有五六塊錢的利息),現在買的話最多也就4%左右了。
最後,我弱弱地問一句,我上面的意思你能看明白嗎?不明白可以補充提問的。
⑻ 什麼是國債國家為什麼要發行國債
您好,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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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國家為什麼要發行國債啊。。國家還需要錢幹嘛呢他不會自己印鈔票啊。
簡單地說
就是國家向人民借錢,有利息的!
國家發行國債的原因,主要是用來調節貨幣流通量的。
國債發行一般來說有兩種用途,一是政府籌集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拉動內需.另一種用途就是政府公開市場操作的手段,目的在於調節市場上的資金量,對於西方國家來說,第二種意義更大,當市場上的錢太多的時候,政府通過發行國債來收集市場上的資金以防止通貨膨脹,調節利率.
這是我國發行國債和其他國家的比較:一、我國現行的國債發行方式。(直接發行、代銷發行、承購包銷發行、招標拍賣發行。)即「是什麼」。
二、國際主要的國債發行方式。
三、我國與國際發行方式的利弊比較。即「存在什麼問題」。
四、如何改進。即「解決問題」。
國債市場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債發行市場,也稱一級市場。二是國債流通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一級市場好比批發市場,二級市場就像零售市場。一級市場是否順利通暢,對國債的發行至關重要。一般說來,國債發行有四種方式。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日子越過越富裕,余錢剩米多了,就會想著去投資,於是有炒股的、做期貨的,集郵的,搞藝術品收藏的等等,投資方式五花八門,不一而足。而在諸種投資方式中,國債可說是一枝獨秀,倍受投資者青睞。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國債是國家發行的,國家財大氣粗,政府決不會有借無還。投資國債不僅風險小,而且收益又比銀行儲蓄高。因此,國債被譽為"金邊債券"。
私人之間的借債,程序比較簡單。往往找一個公證人或擔保人,借貸雙方立個字據,一手簽字蓋章,一手交付借款便可告成。國債則復雜得多,它必須通過國債市場,才能流入投資者手中。國債市場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債發行市場,也稱一級市場。中央財政通過該市場,將新發行的國債銷售給資金比較雄厚的投資者。與國債發行市場對應的,是國債流通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打個比方,一級市場好比批發市場,二級市場就像零售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那些一級市場的投資者,再將手中的國債轉讓、出售給更多的中小投資者。一級市場是否順利通暢,對國債的發行至關重要。
在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幾經變遷。上個世紀80年代,採用行政分配的方式,攤派發行國債。到了90年代初,便改為承購包銷,主要用於不可流通的憑證式國債。時至今日,已演變為四種發行方式並存,它們分別是:直接發行、代銷發行、承購包銷發行、招標拍賣發行。直接發行方式,指的是財政部面向全國,直接銷售國債。這種發行方式,共包含三種情況,一是各級財政部門或代理機構銷售國債,單位和個人自行認購。第二種情況,也就是80年代的攤派方式,屬帶有強制性的認購。第三種是所謂的"私募定向方式",財政部直接對特定投資者發行國債。例如,對銀行、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基金等,定向發行特種國債、專項國債等。代銷發行與直接發行正好相反,財政部委託代銷者負責國債的銷售。我國曾經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期運用過這種方式。至於承購包銷,顧名思義,就是指大宗機構投資者,先承購國債,只有包銷出去以後,才能獲利。倘若銷售出了問題,那麼售不出的部分,只能自己消化。自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承購包銷成為我國國債發行的主要方式。事實上,不僅我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採用這種方式。
國債發行第四種方式,是招標拍賣方式。採取這種方式,國債認購價格或收益率等,都不是由政府自己說了算,而是在拍賣場上投標競價確定。在這里,招標有兩種具體方式,競爭性招標和非競爭性招標。前者既然冠名為競爭性,自然就暗含了排它意味,在競爭性招標條件下,投標者把認購價格和數量提交招標人,招標人據此開標。決定中標的依據,就是發行價格的高低。投標者認購價格高,招標者受益就大,所以出價高者勝出。而非競爭性招標,乍一看與競爭性招標相似,實則差異巨大。說它們相似,是因為,非競爭性招標沿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開標;說它們不同,是指結果不同。實行競爭性投標,只有出價最高的投資者獲得國債發行權。而採取非競爭性招標,卻類似於吃大鍋飯,參加投標的投資者人人有份。
通過非競爭性的招標拍賣方式發行國債,在中標價格確定上,有兩種有代表性的招標規則:"荷蘭式"招標和"美國式"招標兩種。所謂"荷蘭式"招標,指的是中標價格為單一價格,這個單一價格通常是投標人報出的最低價,所有投資者按照這個價格,分得各自的國債發行份額。而"美國式"招標,中標價格為投標方各自報出的價格。舉個例子,在一場招標中,有三個投標人A、B、C,他們投標價格分別是85元、80元、75元,那麼按照"荷蘭式"招標,中標價格為75元。倘若按照"美國式"招標,則A、B、C三者的中標價分別是85元、80元和75元。我國從1996年開始,將競爭機制引入國債發行,而且從2003年起,財政部對國債發行招標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即在原來單一"荷蘭式"招標基礎上,增加"美國式"招標方式,招標的標的確定為三種,依次是利率、利差和價格。
從國債開始發行那刻起,它就有章可循。只不過,在不同時期,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各不相同。隨著國債發行在各國實踐的深入,很多舊的原則不再適用。而有些原則,卻經過反復考驗,得到了人們的廣泛認可。以景氣發行原則為例,它是指發行國債,要根據社會經濟狀況,確保經濟的景氣,也就是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就要求國債發行者審時度勢,相機抉擇。例如,經濟萎縮低迷,需要政府投資拉動經濟增長時,短期國債就要披掛上陣,身先士卒。此中原因,不難理解:短期國債流動性強,能在較短時間內籌集更多的資金,就如冬天裡點燃的一堆堆烈火,有助於經濟快速回升。相反,經濟過熱時,長期國債就當仁不讓,挺身而出,它的比重增大,無疑將減弱貨幣的流動性,對於"發燒"的經濟,正如夏日裡的清涼飲品,消熱解渴,靜氣安神。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人們借錢,總是事先掂量清楚,有把握償還,才好意思開口。國家向百姓借錢,發行國債,也是一樣。在對國債規模的管理上,大多數發達國家,採取的是國債余額限額管理,這意味著,國會負責審定一段較長時期的國債余額限額,只要不超過限額,國會對國債發行不予干涉,政府在限額內,可以自由行事,自主確定每一年度的發行規模。當然,如果國債余額膽敢跨越雷池一步,超出限額的話,那麼國會就出手干預。這很像巡警的風格,假如你在路上遵紀守法,你幾乎感覺不到他的存在;但是如果你違反交通法規,或逆行,或闖紅燈,巡警就會神不知鬼不覺地出現在你面前,懲治你。
在我國,對國債發行規模,實行年度額度管理制度,即下一年度國債發行計劃,通常是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編制,對國家財政預算收支情況的測算,是編制國債發行計劃的主要依據。這個計劃將作為國家預算的一部分上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在下一年三月的全國人大會上提請審議。一旦通過,國債發行計劃就如同法律文本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倘若在年度內,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變化,需要追加或削減國債,政府無權隨意為之,必須像修改法律法規一樣,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其審議批准後才能執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債發行方式經歷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購包銷,到目前的定向發售、承購包銷和招標發行並存的發展過程,總的變化趨勢是不斷趨向低成本、高效率的發行方式,逐步走向規范化與市場化。
(1)定向發售。定向發售方式是指定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金融機構等特定機構發行國債的方式,主要用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國債等品種。
(2)承購包銷。承購包銷方式始於1991年,主要用於不可流通的憑證式國債,它是由各地的國債承銷機構組成承銷團,通過與財政部簽訂承銷協議來決定發行條件、承銷費用和承銷商的義務,因而是帶有一定市場因素發行方式。
(3)招標發行。招標發行是指通過招標的方式來確定國債的承銷商和發行條件。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招標發行又可分為繳款期招標、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
①繳款期招標。繳款器招標,是指在國債的票面利率和發行價格已經確定的條件下,按照承銷機構向財政部繳款的先後順序獲得中標權利,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
②價格招標。價格招標主要用於貼現國債的發行,按照投標人所報買價自高向低的順序中標,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如果中標規則為「荷蘭式」,那麼中標的承銷機構都以相同價格(所有中標價格中的最低價格)來認購中標的國債數額;而如果中標規則為「美國式」,那麼承銷機構分別以其各自出價來認購中標數額。
舉例來說,當面值為100元、總額為200億元的貼現國債招標發行時,若有A、B、C三個投標人,他們的出價和申請額如表5-1所示,那麼,A、B、C三者的中標額分別為90億元、60億元和50億元,在「荷蘭式」招標規則下中標價都為75元,而在「美國式」招標規則下,中標價分別是自己的投標價,即等於85元、80元和75元。
由上可見,「荷蘭式」招標的特點是「單一價格」,而「美國式」招標的特點是「多種價格」。我國目前短期貼現國債主要運用「荷蘭式」價格招標方式予以發行。
③收益率招標。收益率招標主要用於付息國債的發行,它同樣可分為「荷蘭式」招標和「美國式」招標兩種形式,原理與上述價格招標相似。
招標發行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國債發行過程,從而能反映出承銷商對利率走勢的預期和社會資金的供求狀況,推動了國債發行利率及整個利率體系的市場化進程。此外,招標發行還有利於縮短發行時間,促進國債一、二級市場之間的銜接。基於這些優點,招標發行已成為我國國債發行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