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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認購協議

發布時間:2021-10-11 05:25:14

Ⅰ 債轉股協議訂立的條件

毒丸
poison pill 公司發行新認股權證或對優先股授權,使收購公司的成本極大,從而阻止不友好的收購兼並企圖。
在所有反收購案例中,毒丸(poisonpill)長期以來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計劃是美國著名的並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Lipton)1982年發明的,正式名稱為「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簡單,就是目標公司向普通股股東發行優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購,股東持有的優先股就可以轉換為一定數額的收購方股票。在最常見的形式中,一旦未經認可的一方收購了目標公司一大筆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時,毒丸計劃就會啟動,導致新股充斥市場。一旦毒丸計劃被觸發,其他所有的股東都有機會以低價買進新股。這樣就大大地稀釋了收購方的股權,繼而使收購變得代價高昂,從而達到抵制收購的目的。美國有超過2000家公司擁有這種工具。
「毒丸」計劃一般分為「彈出」計劃和「彈入」計劃。「彈出」計劃通常指履行購股權,購買優先股。譬 如,以100元購買的優先股可以轉換成目標公司200元的股票。「彈出」計劃最初的影響是提高股東在收購中願意接受的最低價格。如果目標公司的股價為50元,那麼股東就不會接受所有低於150元的收購要約。因為150元是股東可以從購股權中得到的溢價,它等於50元的股價加上200元的股票減去100元的購股成本。這時,股東可以獲得的最低股票溢價是200%。
在「彈入」計劃中,目標公司以很高的溢價購回其發行的購股權,通常溢價高達100%,就是說,100元的優先股以200元的價格被購回。而敵意收購者或觸發這一事件的大股東則不在回購之列。這樣就稀釋了收購者在目標公司的權益。「彈入」計劃經常被包括在一個有效的「彈出」計劃中。「毒丸」計劃在美國是經過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決才被合法化的,由於它不需要股東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實施,故在八十年代後期被廣泛採用。
毒丸計劃是為了公司不被人強行收購的一種計劃,事先由各大股東簽好協議,一旦有不被認同的人收購一部份股權,就自動增發未被收購股權的股份,使收購者的股權立即被稀釋而達不到控股的目的.但因其會同時損害大股東的利益,所以稱為毒丸計劃.
具體方法有增持股份、尋求大股東聯盟及收集中小股東的投票委託書、找第三方公司充當外援、高報價求購狙擊手的股份、制定有針對性的股東權益計劃(即「毒丸」)等。方正集團在應對裕興收購戰時,就採用了前幾種辦法。搜狐則利用了「毒丸」計劃,具體的方法是給予股東大量的優先股購買權,當並購發生時,這些優先股可以轉化為普通股,從而令收購方股份稀釋。這個計劃不僅使青鳥無法順利收購,而且可能嚇跑潛在的有收購意向的機構,令青鳥難於高價轉讓套現。
如果收購方現金吃緊,則可能面臨以下尷尬:要麼再花費大量現金行使普通股認購權;要麼就只能放棄認股權,只佔有稀釋後的、比重不高的股權。「毒丸」也有變種,如兌換毒債,即公司在發行債券或借貸時訂立「毒葯條款」,依據該條款,在公司遭到並購接收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贖回債券、清償借貸或將債券轉換成股票。這樣,目標公司可能得在短期內償付大量現金,導致財務惡化;或者因債轉股,增加不少股票,令收購難度加大。「毒丸」計劃令現有股東掌握更多的主動權,但同時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國,因為公司不能發行優先股,也不容易發行債券,很難私下形成借貸關系,所以「毒丸」計劃在國內資本市場目前還沒有多大的實用性。
我國的相關法規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購》對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有具體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前者主要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比方說,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若持有A公司30%股份,且有意收購,便須發出要約。這時,所有的其他股東均可以按同等的價格將股票賣給我,我不能不買。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若達不到75%的比例,則全面收購失敗,若干時間內不能卷土重來。記得香港股市也有類似規定。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收購者如果能以30%以下的股份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則不願意進一步增持,以免付出更多現金。
協議收購方式比較簡單,指收購人依法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並作出公告,公告後方可履行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證券法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因此,我國的股份公司很難也很少操作股票回購。《公司法》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在收購實踐中,倘若碰到此類情形,收購方便無法受讓發起人及管理層的股份。

Ⅱ 什麼是可轉債,為什麼最近這么流行

關於可轉債,最近炒得沸沸揚揚,近期,雨虹轉債、林洋轉債、金禾轉債、隆基轉債、小康轉債等一批可轉債相繼在網上申購,引發了中小投資者參與可轉債投資的熱情。究其一點就是無風險套利機會,事實上,可轉債信用申購「20%左右的個券收益」並不穩定。後續隨著參與人數的增加、上市後潛在拋盤加大等因素的影響,預期收益可能逐漸降低。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簡單地說,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兼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絕大多數有回售條款,是一類風險比較低、流動性比一般債券強的產品,具有攻守兼備的特點。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可轉債的優勢:

1、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

2、在股票價格下跌時,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跌到轉券的換股價格以下後,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信用申購並非穩賺不賠

正是由於信用申購無門檻的特性導致申購戶數較多,中簽的概率也對應大幅降低。「20%左右的個券收益」並不穩定,「雨虹轉債」的上市價格是2017年截至目前可轉債中最高的。早期發行的「永東轉債」的上市價格在101元附近;「光大轉債」的上市價格在102元附近,甚至還有不少可轉債在上市後還跌至面值以下。這表明,在變化的證券市場中,參與轉債一級申購,不僅可能只能獲得較低的投資收益,甚至還有虧損本金的風險。可轉債的信用申購並非「穩賺不賠」.

由於在可轉債的一級發行中,涉及到正股股東的配售條款,部分投資者可能會為了提高可轉債的配售比例,優先在A股市場買入其正股,這種情況增大了可轉債發行和上市前後其正股價格博弈的激烈程度,同時也意味著可轉債在上市後有跟隨個股下跌的潛在壓力。

總體而言,可轉債作為債券市場上一類具有權益性質的活躍資產,為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提供了更豐富的投資工具選擇。從歷史上看,幾次股票牛市中可轉債確實也為不少投資者賺取了豐厚的回報。目前,信用申購形式也為普通個人投資者帶來了一定的無風險收益。當可轉債市場的活躍度提升時,總體上對資本市場是利好。更多的可轉債順利發行,意味著有更多的公司主體可以使用更豐富的融資工具,以達到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更好發展的目的,更多個人投資者的參與也意味著更完善的市場定價行為。在火熱的現象背後,投資者更應客觀冷靜思考相應的投資風險。

風險提示:

本報告由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根據市場公開數據整理發布,僅供參考,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無法保證數據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報告內容不代表天天基金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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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可轉換債券是什麼 怎麼購買呀 在哪可以認購

一般可換股債券發行主要有三種:優先配售,離線配售和網上定價。一般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上定價發行。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則,新股申購,中國銀行可以通過輸入購買債券代碼轉移。

新債發行認購講,如果你買一家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你將有機會購買可換股債券的機會。如果您是不是該公司的股東,雙方並沒有購買該公司的股票和原股東沒有購買完成或發行公司也是市場投資者,你也可以發出的去購買幾乎與購買新股份,但也取得成功率。

您將簽署協議,購買可換股債券,轉換時間的協議,請您仔細閱讀以下協議。

轉換股票可以賺錢,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則:看好股市的情況下,可換股債券二級市場價格超出其原始成本價格上升,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換債券,直接收益,在股市低迷,股票價格雙雙下滑的公司發行的可換股債券,出售可換股債券或可轉換債券將被轉換為固定利率股票是不值得的時間,投資者可以選擇作為到期的債券。當股市由弱到強,或發行可換股債券的結果是看好該公司的股票價格預計有較大的上升,投資者可以選擇提供的債券的轉換價格,按照分發轉換為公司股票。

可換股債券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已抵押給債權人(債券投資者)持有經過一段時間(稱為阻塞時期)的債券,以換取A到A,公司可以召開本公司的股份。的債權人突然變得所有權的股東身份。的交換比率的計算,面額除以一個特定的轉換價格。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為50元,可以換取2000股股票,或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60元以來,投資者會很樂意進行轉換,因為轉換成??本轉換價為50元,因此在更改後立即到股票的市場價格為60元賣出,賺了10元每股,總賺了2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為轉換價值。可換股債券,可轉換債券的價格。
相反,股票價格下跌40元,投資者必須做到不希望進行轉換,因為在成本的可換股轉換價格為50元,如果你真的想向持有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你應該去直接購買40元的價格不應作的成本為50元的價格轉換。

具體細節可以參考網路「可換股債券」的指示。希望上述幫助您的。
希望採納

Ⅳ prolpo私募可轉換債券項目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權融資中常常用到的一種工具,是指投資人認購公司發行的一種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首先通過債務的方式向公司投資,在適當的時機,或基於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投資人有權但無義務選擇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投資人之所以選擇可轉換債,而不是股權投資,主要是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因為,從級別上來講,可轉換債券是比優先股更加高級的債券,可以在公司經營狀況不理想的情況下優先得到償付。同時,投資人採取可轉債,就有了一個可進可退的空間,如果投資人不想繼續投資,要求公司償還本金即可,如果想成為公司的股東,可行使轉換權,轉換為優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內資背景的投資人,假定是_家法人單位(公司或有限合夥制企業),那麼,採取可轉換債的形式,一個主要的障礙是企業間借貸的限制。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之外的企業法人相互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非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雙方均為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存在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一種判斷。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其為無效。企業間借貸的形式可能多樣化,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但是,可能出於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其無效。對名為聯營實為非法借貸,法院一般根據出借人有無參與共同經營和承擔風險來判斷到底是否屬於真正的聯營合作。法院在判決書中多援引《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 27號)o該司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對以委託理財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這類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條款,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應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無效。此外,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現在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因此,採取企業間借貸的方式實現可轉換債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業間借貸的一個根本理由是借貸是一項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並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能對外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有以下規定: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可以看出,「資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認為,這里的資金拆借跟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業間資金拆借是企業間資金暫時出錯周轉的一種行為,與金融機構間的隔夜拆借等不同,並不構成金融業務,而且1995年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 156號)中也正面肯定要對非金融機構因出借資金而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利息)徵收營業稅。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現象,特別是在關聯公司之間。但是客觀講,即便如此,投資人對目標公司進行資金拆借還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或信託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債權投資,規避企業間借貸的問題,可以合法地進行借貸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貸是可行的。那麼,拆借資金是否可以轉換成股權,即能否施行債轉股?從法律層面看,只有幾種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直接的債權轉股權行為,第一種是作為政策性的債轉股企業,通過原國家經貿委認定的債轉股試點企業,所欠的金融債務可以轉換為股權,通常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種是中國證監會為了解決大股東欠款問題,實施的以股抵債措施。第三種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債權轉成股權在實踐操作上存在障礙。因為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特別是工商機關的要求,取得股權的出資必須由認購出資的股東將資金繳到指定賬戶或資產過戶給公司才能完成出資、取得股權,而不能通過債務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資。換句話說,從目前實踐來看,債務是不能直接出資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有人提供一筆過橋資金,先由企業把款還給投資入,投資人再把錢出資到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仍可間接地實現債轉股的目的。
如果投資人是外資背景的基金,情況將更加復雜。首先,境內中資企業,如果向境外借款,則構成舉借外債,按照《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境內機構舉借外債都統一納入國家的大的外債盤子進行額度管理,普通的民營企業獲得配額的難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國投資人拆借資金給中國境內企業,則存在外幣資金進入和結匯上的困難。再次,也無法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等方法間接獲得境外貸款,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當然,實踐中確實也存在各種各樣的變通方法,達到借用境外資金的目的,比如小額資金通過自然人的換匯額度進入等,但是,至少從目前的法律看,尚無一個比較通暢的渠道借用境外資金。最後,即使能夠借用資金,也無法直接轉換成股權,也必須藉助一筆過橋資金的流動,才可能達到轉換為股權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且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高於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借用境外股東貸款和其他境外貸款,但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債規模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4倍;注冊資本不低於l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6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借入外債形成的資產應計為風險資產,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等。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

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3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將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當然,也可以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或押匯貸款方式進入,但也必須是在「投注差」范圍內。因此,如果投資對象已經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范圍內,投資人可以通過借貸的形式投資。但是在轉股上,也無法直接進行,還是必須先把借款還給投資人,然後再資金作為出資注入企業。當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對此進行約定。不過總起來看,可轉換債在中國法律環境下是非常難以操作的。

Ⅳ 日韓系資本:我們「獨愛「中國新勢力造車

「造車就是一個很燒錢的事,所以新創企業想要造車,至少需要200億以上的資金准備,否則別想做好。除此之外,還需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就是說即使有了200億的資金准備,錢也依然要省著花。因為造車的產業鏈很長,中間任何一個環節沒有控制好成本,都會導致量產車成本高,從而產品失去市場競爭力。」曾經,蔚來汽車CEO李斌對於入局新造車行業的「門檻」給出過屬於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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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歷史經驗往往告誡我們,機遇與危機總是並存。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致使本就已經開啟的新勢力造車淘汰賽再次提速,徹底的行業洗牌正在它們之間愈演愈烈。降薪、裁員、年終獎取消、拖欠供應商貸款、欠薪被維權,種種不利的出現,再次證明困境之下新勢力們沒有誰能輕松,後續若不小心便會徑直走向毀滅的深淵。

而對於「獨愛」中國新勢力的日韓系資本而言,曾經窺探的那片「藍海」早已變為「紅海」,後續想要分得蛋糕,必須擦亮目光、萬分小心才行。

文/崔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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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可轉債申購中簽後,多長時間才可以上市

一般情況下,新股在發行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須視情況順延)。具體發行時間以相應公告為准。

Ⅶ 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二)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四)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五)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六)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七)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八)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九)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十)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四)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五)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及核准程序

第七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 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 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 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 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 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如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則所涉及的事項應對發行人無重大影響或影響已經消除,違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的事項應已糾正;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由注冊會計師就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是否已消除或糾正所出具的補充意見;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上半年提出,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應在中期報告公布後,補充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發行條款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列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款及其依據。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投資計劃和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具體情況商定。

第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價格的確定應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具體上浮幅度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商定。

第二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明確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具體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及其調整,由發行人根據本次發行的市場情況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款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計息起始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

第二十四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後五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期的利息。具體付息時間、計息規則等應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當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轉股不足1股金額的處理辦法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回售條款、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應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約定應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同時調整轉股價格,並予以公告。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應事先約定。

第二十八條 轉股價格調整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可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他發行條款。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依法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應採取全額擔保;擔保方式可採取保證、抵押和質押,其中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應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中國證監會對於擔保豁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可委託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用、或發行人的信用進行評級,信用評級的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有關發行條款的依據並予以披露。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以現金認購。

第三十三條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三十四條 採用代銷方式時,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截止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認購金額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人。

第三十五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參照股票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承銷傭金、費用及利息的處理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贖回、回售和轉股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每年可按約定條件行使一次贖回權。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發行人可贖回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但若首次不實施贖回的,當年不應再行使贖回權。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時,應在贖回條件滿足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贖回公告至少三次,贖回公告應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贖回公告發布後,不得撤銷贖回決定。贖回期結束,應公告贖回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約定的條件行使一次回售權。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時,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首次不實施回售的,當年不應再行使回售權。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應載明回售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行使回售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應在回售公告期滿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發行人應在回售申報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應的款項。回售期結束,應公告回售的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按約定的條件在規定的轉股期內隨時轉股,並於轉股完成後的次日成為發行人的股東。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配股和增發新股時有關股本的確定辦法,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及時披露任何對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全體董事應承諾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承諾在本次發行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條 定期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轉股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經調整後的最新轉股價格;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轉股的情況;

(三)最大十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四)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五)發行人的負債情況及資信變化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臨時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外,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予以公告:

(一)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三)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並、分立等情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後,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書面報告和公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有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

(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規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增減變化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條 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將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員給予公開批評並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緩接受該機構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在發行信息公開前泄露有關信息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其發布澄清公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 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發行人將募集資金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條 如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發行後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凡不屬於發行人管理層事前無法預測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發行人董事長、發行聘請的注冊會計師、主承銷商的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如無合理解釋,上述人員應當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給予公開批評;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出現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作出公開批評之日起二年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託管、付息、轉換股份等行為,根據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關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可轉債的交易許可權在哪裡開通

你好,可轉債的交易新規於10月26日開始實施,新規內容如下:

1、普通投資者在2020年10月26日起,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並開通許可權。
2、專業投資者無需開通許可權,可直接辦理
3、2020年10月26日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普通投資者,不能買入或申購可轉債,但持有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或賣出。
4、轉債許可權開通的適當性要求:
(1)保守型投資者不可開通可轉債交易許可權
(2)謹慎型投資者只能臨櫃開通轉債許可權
(3)穩健性、積極型、激進型的投資者既可以網上開通許可權,也可以臨櫃開通
5、操作路徑:交易軟體→我的→網廳→許可權管理→可轉債
6、交易日8:55~16:55申請將實時開通許可權,其他時間申請的,提交成功後將在下一交易日開通許可權,開通成功後將有證券公司的簡訊通知。
轉債交易基本規則及開通流程等問題不清楚的還可以問我哦。

Ⅸ B系列可轉換債券

在當今金融市場中,常見的金融產品有五大類型:利率金融產品、股權金融產品、實物金融產品、衍生金融產品和混合金融產品。其中混合金融產品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代表就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它同時具有了債券、股票和期權的某些特性。
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轉券」)在發達金融市場上主要是在70年代和80年代才流行起來,而我國是在1992年才首次進行試點(寶安轉券)。1997年公布了40億元可轉換公司轉券的額度,表示可轉換公司債券這一新產品將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上進行試點推廣。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一般概念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時期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轉券一般由普通的公司債券與股票的買入期權復合而成,同時具有公司或企業債券、股票和期權的有關特性,特別是轉券有時還會設計一些約束性的附加條款,使得轉券的特性結構更加復雜。轉券位於融資系列的中間位置,我們可以使其帶有更多的債券特點,亦可以使其具有更多的股權特點;我們可以通過加上賣出期權、變更票面利率或贖回價格等手段設計不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一般特徵 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普通公司債券的一般特徵,它需要定期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有票面面值、票面利率、價格、償還期限等。此外,轉券還有自己的一些典型特徵。
(1)轉券具有債務和股權兩種性質,兩者密不可分。一般來說,轉券都是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因而轉券具有轉換前屬債券、轉換後屬股票的二階段特徵。對投資者來說,轉換前為債權人,享受利息;轉換後為股東,獲得紅利或資本收益。對發行人來說。轉換前屬債務,轉換後屬股權資本。
(2)較普通公司債券低的固定利息。轉券的票面利率通常低於一般公司債券的利率,有時甚至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因為債券的投資收益中,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一個設計合理的轉券在大多數情況下,其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足以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
(3)投資者買入期權。轉券是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的特殊債券,本質上屬於一種股票期權,而期權是一種既可用於保值又可用於投資的金融工具。轉券持有者既可獲得轉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諾,又可在發行公司股價攀升時將債券轉化為股票,獲得股票價差收益的好處。
(4)投資者賣出期權。賣出期權也稱為投資人之期前回售權,指投資者在某一指定日期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債券出售給發行人。賣出期權的行使使投資人得到一份額外保護,使轉券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5)發行人贖回期權。由於發行人支付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息,因此發行人在股價大幅高於換股價的情況下行使回贖權以迫使投資者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6)較低的信用等級和有限避稅權利。轉券是一種僅憑發行人的信用而發行的債券,所評定等級一般比公司發行的不可轉換公司債券要低。當公司破產時,轉券對資產的索賠權一般都後於其他債券,僅優於公司優先股。轉券在轉換成公司普通股以前的若干年裡,公司所支付的債息可作為固定開支,打入企業成本,避免交納公司所得稅。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要素 一般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通常由以下要素構成: (1)基準股票。基準股票是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權的股票,如該公司的普通股票,A股、B股、H股、ADR等。確定了基準股票以後,就可以進一步推算轉換價格。 (2)票面利率。大多數情況下,轉券的票面利率低於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大多為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一半左右。例如,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轉券票面利率的高低受制於兩個方面:一是公司現有債權人對公司收入利息倍數等債務指標的約束,據此付計利率水平上限;二是轉換價值收益增長及未來水平,據此付計利率水平下限。轉換價值預期越高,票面利率相應設置較低;反之,轉換價值預期越低,票面利率相應設置較高。發行人通常會根據證券市場情況,確定合適的票面利率,使公司的收益與風險組合達到優化,確保轉券的轉換成功進行。
(3)轉換比率和轉換價格。轉換比率是指一個單位的債券能換成的股票數量。轉換價格是指債券發行時確定的將債券轉換成基準股票應付的每股價格。轉換比率和轉換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
轉換比率=單位轉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基準股票價格X(1十轉換溢價比率)
轉換溢價比率是轉券所包含的期權的象徵,以百分比表示,並以轉券發行時基準股票的價格為基礎,一般在5%~2O%之間。 轉換比率和轉換價格是轉換能否成功的核心要素,它們的確定直接涉及到投資者和公司現有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轉換價格定得過高會降低轉券的投資價值,從而失去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增大發行風險。轉換價格定得過低,盡管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吸引投資者,但加大了公司股權及盈利的稀釋程度,損害公司原有股東的利益。
通常當發行公司發生股份拆細、公司合並、配股或發行新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送紅股和現金紅利、出售資產等情況時,轉換價格應作適當調整。
(4)轉換期。轉換期是指轉券轉換為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通常根據不同的情況可有四種期限:①發行後某日至到期前某日;②發行後某日至到期日;③發行日至到期前某日;④發行日至到期日。前兩種情況下,轉券有一段時間的鎖定日期,在這段時間內債券持有人不可以將轉券轉換成公司股票。發行公司在發行後某日才受理債券轉股權的事宜,是不希望過早地將負債變成股權,從而過早地稀釋原有股東的權益。由於發行時轉換價格通常高於公司基準股票當時的價格,因此投資者一般不會在轉券發行後立即行使轉換權。
(5)贖回條款(加速條款)。發行公司為避免利率下調所造成的損失和加速轉換過程,以及為了不讓轉券的投資者過多地享受公司效益大幅增長所帶來的回報,通常設計贖回條款,這是保護發行公司及其原有股東的利益的一種條款。在同樣的條件下,附加此種條款,發行公司通常要在提高票面利率或降低轉換價格等方面向投資者適當讓利,它也是發行公司向投資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贖回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①不贖回時期。指發行後到第一次贖回的時間長短,一般定為3年。時間越長,股票增長的可能性越大,賦予投資者轉換的機會也就越多,越有利於投資者。
②贖回時期。轉券結束不贖回時間後,即進入贖回時期,具體的贖回方式分為兩種,不限定時間和有限定時間的贖回。
③贖回價格。贖回價格一般為轉券面值的103%~106%,發行時間越長,贖回價格越低。
④贖回條件。這是贖回條款中最重要的內容。通常的做法是當基準股票的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後,發行人的贖回權可以行使。國外通常把股票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100%~150%作為漲幅界限,同時在該價格水平上維持 30個交易日作為贖回條件。
(6)回售條款。發行公司為了降低票面利率和提高轉換價格,吸引投資者認購轉券,往往會設計回售條款,即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以高於面值的一定比例的回售價格,要求發行公司收回轉券的權利。回售條款是投資者向發行人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條款主要有以下幾個要素:
①回售期限。回售期限是事先約定的,一般定在轉券整個期限最後30%的時間為回售時期,對於10年期以上的轉券,大都規定後5年為回售期限。
②回售價格。一般比市場利率稍低,但遠高於轉券的票面利率。
③回售條件。通常的做法是當基準股票價格在較長時間內沒有良好表現,轉換無法實現,投資人有權按照指定的收益率回售轉券給發行公司,發行人無條件接受投資者回售的債券。回售條件對轉券的投資價值至關重要,回售條件一旦發生,投資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其收益率遠高於票面利率。
(7)轉換調整條件,也叫向下修正條款。指當基準股票價格表現不佳,允許在預定的期限里,將轉換價格向下修正,直至修正到原來轉換價格的80%。轉換調整條件是轉券設計中比較重要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款。
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種類轉券的結構可以多種多樣,以適應發行者與投資的不同需要。根據發行地和定值貨幣的不同,轉券可分為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券、境外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根據轉換條件和附加條件的不同,轉券可分為上市債券、無息可轉換公司債券、歐洲可轉換優先股、零息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傳統總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4.積極穩妥地發展中國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 近年來,隨著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尤其是最近的1O年中,可轉換公司債券得到許多國家的高度重視,成為他們直接融資工自中的重要選擇,並在國際資本市場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然而,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已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風行數十年的金融產品,在中國的資本市場,卻仍是比較新穎和相對陌生的金融工民進入9O年代以後,中國的企業逐漸開始嘗試運用可轉換公司債來拓展資金來源渠道,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從1991年8月起,先後有瓊能源、成都工益、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在境內、境外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其中瓊能源、成都工益兩家公司是用其發行新股,深寶安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紡機、深南玻發行B股可轉換公司債券。這幾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轉股等工作的開展,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試點與推廣,提供了極為有價值的教訓與經驗。
1997年3月8日,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這項金融創新工作進入了實質性啟動階段。可轉換債券在開拓企業融資渠道、擴大投資工具、繁榮證券市場等方面都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l)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企業籌資提供了一條新渠道。我國的股票發行實行額度審批制度,不少達到新股發行條件又急需融資的重點國有企業,因得不到額度而不能發行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能幫助這些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盡快從資本市場上獲得所需資金。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定程度上還可以解決企業信用的市場評估問題和短期資金的長期佔用問題。
(2)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利於繁榮和發展證券市場。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成熟的國際金融品種,它在我國的引入和發展,極大地豐富證券市場的品種結構,可望變成市場新的熱點,並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活力。
(3)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進一步鍛煉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混合金融產品,包含了期權特徵,其市場化程序、風險都是比較高的。投資者通過對轉券的操作運用,可以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投資技術水平,增強承受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4)為國有企業債務重組提供新的途徑。近幾年來,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呈現不斷上升的勢頭,許多企業資本金嚴重不足,成為目前困擾大中型企業的主要困難和風險所在。採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法將使企業進一步轉換經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一批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而又受高負債拖累的企業上市。將原有企業中的一部分債務設計成可轉換公司債券,由其他法人或內部職工認購,可以避免企業先債務重組後改制的種種弊端,使企業在改制的同時卸掉了一部分債務負擔。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國際資本市場上較為活躍和成熟的金融品種,具有設計上的高難度和操作上的高風險,並非任何公司都可以輕易嘗試。我國的深寶安在國內發行過可轉換公司債券,它的發行是成功的,轉換卻是失敗的。國家有關部門在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於1997年3月8日出台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操作程序。 現階段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選擇范圍為國家確定的SOO家重點國企中未上市的公司,發行規模為40億元。
1.發行人的資格和條件 根據《公司法》、《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O%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O%; (4)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3)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4)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5)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O%;
(6)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7)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
(8)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9)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選擇上,為確保成功,在試點初期應側重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特別是主業明確、行業前景看好的績優企業。這些企業一般應有較大的經濟實力和資產規模,具備穩健安全的財務結構和較高企業資信,具有較高的產品市場佔有率以及良好的發展前景。
2.轉換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影響轉換價格的主要因素有:基準股票價格、轉換溢價比率、債券期限、利息率、發行地點和上市地點。轉換價格的確定有:直接定價法、時價法和分階段法。 考慮到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對轉換價格的確定和調整作出了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發行轉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一個月基準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即 轉換價格=基準股票價格平均價格×(1十上浮幅度)
上浮幅度一般在5%~20%之間。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轉券的,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作為轉股價格,即
轉換價格=擬發行股票價格×(1一折扣比例)
折扣比例一般在5%~20%之間。
在發行公司發生股份拆細、公司合並、配股或發行新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送紅股和現金紅利等情況時,轉換價格應作適當調整,調整公式如下: (1)派送紅股。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m為送紅股數,則 p=(vn十m)÷(n+m)
(2)發行新股或配股。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l為配股數,a為配股價,則
p=(vn+al)÷(n+l)
(3)送股、配股同時進行。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m為送紅股數,l為配股數,a為配股價,則
P=(vn+m十al)÷(n+m+l)
(4)派息。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d為股息總額,則
P=(vn-d)÷n
3.發行程序 發行轉券一般要向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理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對發行進行審核。目前,我國發行轉券主要是採取核准制。上市公司發行轉券,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重點國有企業發行轉券,應當由發行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局。採用核准制發行轉券,發行程序為:
(l)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或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轉券。
上市公司發行轉券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點國有企業發行轉券,須經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有關文件。決議或文件中應就轉券的發行總額、票面金額、票面利率、轉股價格確定方式、轉換期、募集資金用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發行方式等作出決定。如果發行轉券與公司章程出現沖突,應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2)發行公司成立發行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程流程圖。
(3)確定主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與主承銷商一道編制申報和發行文件。發行公司應該就發行的可行性、發行方案、發行方式進行調查、咨詢,與承銷債券的投資銀行、證券公司、財務顧問進行接觸,選擇信譽卓著、業績良好、策劃水準高、公關能力強、配售技術一流、行業經驗豐富的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
發行轉券需要編制許多文件。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一道編制的文件主要有:發行人申請報告;股東大會作出的發行轉券的決議或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轉券的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業組織章程;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募集資金運用計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償債措施、擔保合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與承銷商簽訂的承銷協議等。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是所有申報和發行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它不僅牽涉到發行溢價或折價、股東權益的保護和稀釋,而且還牽涉到利潤、股息的分配、轉換條件的制定、債券的贖回與回售等眾多事項。
(4)簽訂其他有關協議。
(5)向中國證監會報送(3)中製作的有關申報文件。
(6)製作認購書,公布募集通函和募集辦法,刊登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7)正式向投資者出售。
(8)繳款並劃給發行人。
(9)向有關部門呈報發行情況。
(10)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期限為5年,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如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電腦系統上網定價發行,以認購申請表的預約申購發行等。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風險 一般而言,發行人經營業績越好,換股比例則越高,發行人還本付息的壓力也就越小。因此,試點企業應當努力做好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工作,切實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以良好的業績贏得投資者的信賴。發行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營風險。這是最大的風險。投資者購買轉券是希望發行人的股票會隨著其經營業績的不斷提高而不斷上升,使股票價格超過轉換價格而帶來較高的投資收益。當發行人經營業績不佳而導致股價下跌,轉股不能實現時,投資者就會蒙受損失。如果轉換債券發行、轉換設計不合理,可能會造成持券人集中兌換,從而使股權過度稀釋,每股收益大幅下降,失去吸引力。
(2)支付風險。轉券每年需要支付固定利息。當企業經營環境不好或企業有虧損時,利息的支出可能使企業的負擔更加嚴重。發行人在設計轉券時必須慎重考慮發行轉券後可能帶來的過度負債問題。
(3)機制風險。發行轉券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試點企業普遍缺乏資本市場運作經驗,尤其是轉券方面普遍經驗不足,容易留下缺陷。目前轉券發行條件較為優厚,容易引起轉券發行搶購和上市後的投機性炒作,可能帶來不良後果。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後,如果發行人提出上市申請並經交易所審核同意,則轉券即可上市交易。
1.上市程序 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過程: (1)向交易所提出上市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接受審核。這些文件有: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告書,說明主要業務狀況、財務狀況、轉券發行情況、上市起止日期等;企業登記注冊的證明文件;批准發行轉券的文件;轉券募集說明書;轉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轉券過戶事項的說明等。 (2)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管理部門審核。交易所收到上述申請及有關文件後,依照規定的上市標准和業務規則進行審核。具備上市條件的轉券,經審查合格後,由交易所在有關文件上簽署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核准。(3)如證監會審核合格,則通知證券交易所允許上市。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書,通知申請企業,並予以公告。(4)交易所與發行人訂立上市協議。這是一種有法律效力的協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5)確定上市日期、登載上市公告書、掛牌交易。
2.交易的操作程序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後,便進入流通市場。轉券的交易與股票交易程序極其相似,以上交所為例,交易程序主要有:辦理開戶手續;開立存款賬戶;辦理委託買賣手續;傳達委託指令;配對成交;通知委託人;清算與交割。
3.債券償還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給投資人三個承諾:第一個承諾是在規定的日期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二個承諾是到期償還本金;第三個承諾是按照事先約定的轉換價格,在一定期限內轉換成固定數量的基準股票。相對於轉券的承諾方式,投資人有4種選擇方式:持有轉券直至到期日償還本金和利息;將購買的轉券在市場上出售;將轉券轉換成基準股票;將轉換後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 發行人對於轉券的承兌通常有4種方式:到期償還;提前償還;贖回條件下償還;回售條件下償還。
(1)到期償還。轉券到期償還,意味著轉換失敗。期滿時,發行人將應付償還的金額(本金和利息)一次全部償還。
(2)提前償還。提前償還是在轉券到期之前便開始分次償還發行額,到轉券期滿時已全部償還完畢。轉券的提前償還,也意味著轉換的失敗。
(3)贖回條件下償還。發行人通常在兩種情況下行使贖回權。一是在轉券發行一定時期後,當基準股票的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後,發行人可以行使贖回權。國外通常把股票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1OO%~15O%作為漲幅界限,同時在該價格水平上維持30個交易日作為贖回條件。發行人行使贖回權,迫使債權人提前將轉券轉換為基準股票,從而以增加公司股本形式來降低負債,達到調整財務結構的目的。二是在轉券發行一定時期後,市場利率下降至轉券票面利率之下一定程度後,發行人為降低利率風險和財務費用,也可行使贖回權。在贖回條款生效時,發行公司可以有兩種方式支付債券的本金和利息:一種是支付現金贖回轉券,除了支付給投資者贖回價格外,還要支付投資者本次計息日至贖回日的應計利息,這種利息的計算方法與普通債券的計息方法基本一樣;另一種是發行公司重新發行新的認股權證、轉券或其他工具,贖回原先的公司轉券。
(4)回售條件下償還。回售條款賦予投資人有機會將轉券在到期前的某一指定時期內退售給發行人,發行人必須以一定的溢價還本付息給投資人。當公司股票持續走軟或股市持續低迷,如投資人行使回售權,會對發行人構成較大的財務威脅和經營壓力。回售條件下的計息與贖回條件下的計息基本相同。
4.可轉換公司債券價格與基準股票價格的關系 可轉換公司債券價格的市場表現十分復雜,它與基準股票價格存在著密切的相關關系。對大量數據的實證分析表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市場波動小於其對應的基準股票的市場波動,因而在股市處於跌勢或盤整時期投資轉券是有利的,在上漲行情下是不利的,大熊市是對轉券進行投資的機會。
經驗分析表明,在上漲行情里,股票價格同轉券價格存在一定的規律,即起初時,股票價格迅速增長,其增長率大於轉券,但到達一定位置時,轉券的價格將會變得活躍起來,並會逐步與基準股價同步增長,基準股票每1%的增長變化都帶來轉券1%的增長變動。在下跌行情里,轉券價格隨股票價格下跌而下跌,但下跌到一定位置時,下跌的幅度小於股票的下跌幅度;股票價格下跌時,轉券的溢價比率呈增長趨勢;轉券的損失率低於股票,收益率高於股票。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分析 對投資者來說,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最具靈活性的金融品種。它的持有者既可以獲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諾,又可以在發債公司基準股票股價攀升時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獲得股票價差收益的好處,因而轉券兼具投資和投機雙重特性。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構成 通常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一是將轉券看成普通的債券來估計其現金流量的現值之和,這是轉券的債券價值或直接價值;二是以當前基準股票的市場價格轉換時所能得到的價值,這是轉券的轉換價值。
投資者總是以直接價值和轉換價值兩者較高的一個作為轉券投資價值的評估值,並以此作為交易標准,進行投資和交易,我們把這個原理稱為最小價值原理。如果市場上的轉換價格高於直接價值,那麼投資人一定會以轉換價值進行交易,不會放棄較高的利益回報而以直接價值反映的債券價格進行交易;如果轉換價值低於直接價值,投資人會以直接價值進行交易;如果轉換價值高於直接價值,而有人仍以直接價值出讓轉券,一定有人十分樂意購買。轉換並出讓套利,基準股票供應增加,自然會降低基準股票市價,從而降低轉換價值並使轉換價值與直接價值趨於一致。直接價值為投資提供了保底價值,它為投資者提供價格下挫保護;轉換價值為投資者提供了附加的投資,投機價值為投資者提供主要的價格上升潛力。轉券的市場價格是由轉券的直接價值與轉券的買入期權的價值這兩部分相加而成。轉券兼具債券和股票之長,在漲勢中與股價聯動,在跌勢中收息保本,稱得上是一種進可攻、

Ⅹ 什麼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

普通的可轉債:債券與權證是相結合的,也就是說賣出債券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轉股。賣出和轉股兩個動作同時完成。

分離可轉債:債券與權證完全分離,二者沒有任何關系。相當於你持有一份債券,另外持有一份權證。在賣出債券的同時可以不實現轉股。你完全不必考慮二者的關系,就按債券和權證各自的特徵進行操作就可以。

你是股票持有者的話沒有必要考慮這個問題。就像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那個公司同時也發行債券和權證,這樣的公司很多。至於債券和權證對於股價走勢的影響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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