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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擬進一步完善

發布時間:2021-10-10 12:19:40

1. 面對債券違約有哪些防治措施

違約常態化時代已經開啟,從債券違約數量來看,歷年出現違約的債券品種中,私募債出現32支違約債券,一般中期票據出現27支債券違約,定向工具出現25支違約債券。從債券違約的金額來看,一般中期票據以322.97億元的違約金額排在第一位,且分年度動態來看,一般中期票據違約金額上榜首的概率也較高,因而我們認為一般中期票據是主要的違約品種。違約一般中期票據的發行主體多為煤炭、鋼鐵、重工等大型企業。
其實列舉這么多隻是為了更好的讓投資者發現其中的一些規律,同時規避一些風險,不過蒙格斯的《中國債券違約調查報告》裡面已經整理的很清楚,可以直接用來借鑒。

2. 央行定調貨幣政策有什麼影響

5日至6日召開的2018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提出了2018年工作的九項主要任務,明確「保持貨幣政策穩健中性」,並再次強調「切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不能社會震動,必須要安穩。

3.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4. 今年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將進一步完善嗎

4月8日,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掛牌現場,「一委一行兩會」負責人悉數到場。為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金融監管邁向了新格局。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胡濱認為,金穩會將重點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等,以此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有關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事權劃分的要求,督促各級地方政府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要求,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在金穩委的統籌協調下,中國銀保監將更好擔負起對銀行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責,也將為金融監管體系的持續完善積累寶貴的經驗。未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朝著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統一方向發展的思路已經清晰顯現,進一步整合的趨勢也十分明朗。

5. 如何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監督長效機制

一、抓制度建設,為反腐倡廉提供依據

制度反腐,制度建設是基礎。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重點圍繞「權、錢、人」,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現象的產生。一是圍繞用「權」進行制度建設。一方面,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要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黨內情況通報制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以及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重要制度,並明確違反這些規定的責任追究辦法。要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制度和巡視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質詢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另一方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審批行為。要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要擴展把權力推向市場的制度,對可以由市場來決定的公共權力和資源,由市場來調節,達到相互競爭、防止壟斷的目的。要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規范審批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圍繞用「錢」進行制度建設。重點是完善財政管理體制。要健全和規范收支兩條線、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等制度及其管理,積極探索並推行職務消費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和采購等制度,加強和改進對活動、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監督。三是圍繞用「人」進行制度建設。要深入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和推行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下一級黨委、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人選制度;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實行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建立和完善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和用人失誤失察追究制度,實現建立健全一整套「能者上、庸者讓、劣者下」科學合理的幹部人事制度。在重點加強對權力制約、資金控制和幹部任用監督的同時,我們還要對現有的其他制度進行清理和整合,堅持學習借鑒成功的反腐倡廉經驗成果,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地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使制度更具系統性、完整性、嚴密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抓制度創新,為反腐倡廉提供動力

制度反腐,制度創新是動力。制度創新能開闊治本的思路,能開辟治本的途徑,是反腐之源、反腐之本。有了這個「源」和「本」,說服、教育、獎懲等其他措施才能更有力度,更有的放矢,更加有效。要實現制度創新,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一是「使人不能為」的制度創新。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現代市場經濟制度,推行「陽光政務」,做到簡政、放權、公開化,實行市場競爭機制,使從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活動中充當主角里退出來,最大限度地降低黨員幹部發生腐敗的可能性,使制度創新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符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客觀規律。二是「使人不必為」的制度創新。要創新適合我國國情的保廉激勵機制,進一步裁減冗員,將幹部的工資收入與所擔負的工作責任和實際貢獻掛起鉤來,將幹部的錄用辭退、升降獎懲與本人的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掛起鉤來,確保幹部能按其貢獻大小獲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做到以俸養廉、以俸保廉,使想腐敗的人不必去冒險利用公權牟取私利走腐敗之路。三是「使人不願為」的制度創新。要建立健全思想教育和道德約束體系,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警示談話和廉政承諾、廉政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提高廣大黨員幹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準,使廣大黨員幹部從內心厭惡腐敗,不願腐敗,從而主動抵制腐敗。

三、抓制度落實,為反腐倡廉提供保障

制度反腐,制度落實是關鍵。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好的制度不執行,就會形同虛設;好的制度執行不到位,就難以體現其價值,發揮不出應有的效力。要狠抓制度落實並執行到位,就必須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增強自覺性。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加強對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進一步增強制度意識,增強尊重製度、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二是提高公開性。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制度執行機制,增加政治透明度,使制度公開向廣度和深度發展,做到凡是應該讓公眾知道的各類文件、條例、法規、決定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公之於眾;凡是行政會議、人大會議、審判(除根據法律許可而舉行的秘密會議外)都要公開;凡是公眾提出的質詢(除國家秘密外)都必須快速解答;凡是應該公開而未公開的,其權力行使結果視為無效。三是維護嚴肅性。要對反腐倡廉的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嚴厲查處違反法規制度的行為,做到令行禁止、違者必糾,切實解決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不斷增強制度的剛性。當前特別是要深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嚴格按照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行為,切實維護責任制的嚴肅性。

6. 2020年我國實施的貨幣政策

2020年我國實施的貨幣政策:2020年中國經濟工作,明確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

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中國是全球主要經濟體中少數仍然實行常態化貨幣政策的國家。

我們將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根本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通脹預期、宏觀杠桿率和匯率穩定,保持靈活適度,加強逆周期調節,疏通政策傳導機制,提升貨幣政策效能,發揮好結構性工具引導作用,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尤其小微企業、民營企業、製造業支持力度,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6)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擬進一步完善擴展閱讀:

貨幣政策反經濟周期調節,是指貨幣政策「逆經濟風向行事」。當經濟增長過快、通脹壓力加大時,就實行從緊的貨幣政策,提高利率或者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緊縮貨幣供給與信貸,給過熱的經濟降溫,抑制過高的通脹率。

反之,當經濟增長率下滑,或者有衰退風險的時候,貨幣政策則要降低利率,增加貨幣供應量和信貸總量,保障流動性供給,刺激投資和消費。

在經濟下行階段,尤其是在金融危機沖擊下,金融機構或企業等面臨短期資金供給不足時,中央銀行要為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便利,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平穩增長,改善融資環境,維護投資者的信心,為經濟增長提供相對寬松的金融環境。貨幣政策反經濟周期調節的應用,旨在調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

7.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什麼時間發的

近日,國務院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函〔2016〕88號)。同時,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一、問:出台《預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麼?答:實施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有利於提高地方政府動態監測、實時預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應急政策儲備,推進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確保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以可控方式和節奏主動釋放風險,重點提高財政、金融等方面風險防控能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構建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實施限額管理,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限額,依法設置地方政府債務的「天花板」;將政府債務全部分類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改變了以往政府債務游離於預算之外的局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督促高風險地區切實化解風險;發行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效緩解地方政府到期債務償還壓力,減輕地方政府利息負擔;加大專項檢查力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擔保融資行為等,既發揮了政府規范舉債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又有利於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風險總體可控。但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債務率超出警戒標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存在不規范現象等,需要引起重視。圖之於未萌,慮之於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預演算法相關規定,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預案》的出台將有力推動此項工作開展。二、問:出台《預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則是什麼?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預案》明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分級負責。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跨省(區、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相關地區協商。二是及時應對。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三是依法處置。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並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三、問:《預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答:《預案》和《指南》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准確研判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做出系統性安排,充分考慮各方合法權益,明確風險防控底線,建立預警和分級響應機制,嚴格風險事件責任追究,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一是依法明確適用范圍。依據預演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界定《預案》和《指南》的適用范圍:納入限額管理的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尚未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存量政府債務;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二是建立分級響應機制。按照風險事件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將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大)四個等級。對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對Ⅱ級、Ⅰ級債務風險,除上述措施外,省級政府可依據市縣政府申請予以適當救助。另外,當地方政府出現極大風險時,中央政府可適當指導。三是實施分類應急處置。堅持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分類提出債務違約處置措施,明確地方政府償債責任,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分擔債務風險。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風險事件發生後,適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和追究法律責任,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嚴格依法追責,增強地方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領導幹部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四、問:《預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財政重整包括哪些內容?答:財政重整是指高風險地區通過實施一系列增收、節支、資產處置等短期和中長期措施安排,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實施債務高風險地區財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債務應急處置的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預案》規定了財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資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危機解除後再行恢復。二是優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三是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四是申請省級救助。採取上述措施後,風險地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於: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等。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後,由省級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五是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後,相關市縣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上級政府備案。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上級政府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六是改進財政管理。相關市縣政府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五、問:《預案》中提出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分類處置,請問如何處置?答:《預案》依據預演算法、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提出處置原則,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二是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新預演算法實施後,地方政府舉債只能採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為此《預案》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處置進行了明確。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必須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地方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等的,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即,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並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償債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依法實現債權人的風險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債務。具體包括:——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按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於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四是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對新預演算法實施以後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上述第三類情況中的存量擔保債務依法處理。另外,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專門制定了《指南》,進一步區分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信託、BT等不同類型,分門別類明確具體處置措施,作為《預案》配套文件印發實施。六、問:《預案》中為什麼要提出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范圍、響應機制和程序是什麼?答: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關全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關於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的規定,《預案》中專門對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響應機制、責任追究程序進行了明確。一是違法違規責任范圍。包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違反國發〔2014〕43號文件等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定的行為。二是追究機制響應。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當地銀監部門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三是責任追究程序。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銀監部門根據省級政府審定的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視債務風險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七、問:貫徹落實《預案》應當把握的主線是什麼?答:一是堅持法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涉及債權和債務關系。要充分認識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與一般管理事務的差異性,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精神,堅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妥善應對和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保護好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二是樹立風險意識。要主動適應和引領新常態,把防風險擺在各項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預案》要求,加強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准確研判可能出現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其原因,對症下葯,綜合施策,力爭把各類風險化解在源頭,防止風險加劇或轉化,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強責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總體國家安全。要堅持守土有責,妥善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和防範債務風險的關系,處理好金融創新和國家安全的關系,把職責范圍內可能引發的風險防控好,不能把防風險的責任推給上面、留給後面或轉嫁他人。四是強化大局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與金融、政府部門與社會主體、當前地方經濟增長和國家可持續發展等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層,堅持從全局視角、整體思路出發研究制定各項政策,維護國家持久安全穩定。

8. 公司債券的違約風險一般通過( )表示。

B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司債券的違約風險一般通過信用評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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