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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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⑵ 公務員是否可以炒股
公務員可以炒股。
2001年中辦發[2001]10號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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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參考資料:
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規定_共產黨員網
⑶ 公務員辭職、辭退辦事程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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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⑷ 公務員炒股三年虧近40% 是離開還是繼續堅持
公務員是不允許炒股的,如果已經進入了,建議堅持下去,要不割肉就太虧了。
⑸ 公務員能炒股嗎
⑹ 各位大神,有沒有公務員辭職經歷的,打算辭職
首先,如果當初你報考的職位有最低服務年限,是不允許辭職的。
其次,想要辭職必須要與單位協商好,如果單位不同意而你自動離職,視同為辭退處理。
最後,在編的非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是可以報考的,但前提也是需要單位同意,如果最後單位不同意,不給調出檔案,即便考上你也沒有辦法入職上崗。
所以,如果沒有服務年限的已經辭職的公務員想再次報考,不用顧慮太多哦,安心復習即可
⑺ 在職公務員辭職後,可以在廈門集美參加2020國考嗎
目前來說,公務員職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是想辭職就辭職的,首先公務員有服務年限,一般為2至5年不等,如果在該職位未滿服務年限是不允許辭職的。另外公務員辭職需要通過層層審批,一旦有一個環節通過不了,都會造成辭職失敗。當然,如果你順利辭職,是可以參加國考的,要注意,這里是主動辭職而不是被辭退。
主動辭職和被辭退的區別如下:
主動辭職:單位尊重你的意願,同意了你提交的辭職申請。
辭退:單位認為你不再適合該工作,不管你的意願如何,都要求你離開該單位,被辭退的公務員五年內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
綜上,建議考生,如果不是特殊原因不要輕易辭職,畢竟公務員這一工作得來不易,想要再次考上公務員的幾率很不好說。另外,在辭職期間,不小心可能還會成為被辭退的人員,對自己的未來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
⑻ 公務員辭職與自動離職、免職,開除比較
辭職與自動離職、免職、開除的比較:
(1) 辭職與自動離職的比較:自動離職是公務員不經批准同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對這種行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或其他行政處分直至開除;辭職是公務員的一種權利,自動離職是一種嚴重違紀行為;辭職是公務員依照本人的願望而產生的一種法律後果,並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自動離職的公務員的法律後果是個人所無法預料的,要由公務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其所能享受的待遇也要一句公務員機關作出的處理而定。
(2) 辭職與免職的比較:辭職是公務員的權利,是公務員根據本人的願望做出的,免職是公務員機關的權利,公務員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辭職是公務員根據個人的原因做出的,而免職則必須有法定的原因;辭職是公務員解除與公務員機關的關系,其公務員身份也隨之喪失,免職只是職務關系的變更,免職者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3) 辭職與開除的比較:開除是最嚴重的紀律處分,辭職與開除相比,其性質不同,辭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而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從法律後果看,兩者都是終止與公務員機關的職務關系,解除公務員身份,但辭職的公務員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被開除者則不能享受這些待遇。
⑼ 公務員辭職做證券工作,怎麼樣
我以前是證券期貨經紀(又稱:客戶經理、證券期貨經紀人),從事證券工作需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從事期貨業務需取得期貨從業資格,應聘成功後再申請執業資格才能上崗。
證券經紀業已經走下神壇,工資隨K線圖波動,即使他大學本科畢業,考過證券基礎知識和證券交易獲得了證券從業資格,去證券營業部也只能是做金融業農民工一樣的工作——證券經紀,即使他考過了證券投資分析,獲得證券咨詢資格,在沒有3年以上證券從業經驗的情況下是很難轉入投資顧問崗位的。並且是編外人員,不佔編制,公司隨時可以辭退你。
證券經紀做的是銷售工作,就是營銷證券客戶到證券營業部開戶,經紀關系掛在證券經紀名下。
期貨經紀也是一樣的,賺取的是客戶交易傭金提成,目前不管是期貨還是證券,交易傭金率都已經很低,證券客戶資產低於1億的經紀人根本沒法在證券業生存下去。期貨客戶的生命周期都很短暫,平均一般在3-7個月左右就會虧的血本無歸資產歸零(一個期貨經紀的職業周期也只有1-2年就會離開這個行業,能超過3年的都是大浪淘沙留下的精英)。只有證券客戶的生命周期長一些,可以達到3-5年,維護的好,會一直產生交易。
並且大部分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採用的是國信證券模式,就是不斷的招聘新人,然後通過不斷的加重和變換考核來淘汰掉,留下客戶,再招聘新人的模式。這種模式其實就是專門坑經紀人的,不論多優秀的經紀人你哪怕再隱忍堅持,照樣想方設法變本加厲把你趕走。
你男朋友看好的是想做證券操盤手或者證券分析師,證券公司是沒有操盤手的,只有私募才會有操盤手,私募是從來不對外招聘操盤手的,都是用自己培養可靠忠心發現有這方面天賦的人,證券分析師也是不輕易招聘的,做證券分析師必須有演講口才和會議營銷能力,基本算是個大忽悠,不能講真的。
所以建議慎重考慮,不建議辭去公務員的工作,可以考慮投考公務員其他崗位。也可以考慮工作之餘做點副業或者第二職業,如果實在喜歡這一行,可以考慮做兼職的期貨居間工作或者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的黃金白銀現貨兼職經紀。
⑽ 廈門公務員是否可以辭職
每個人能力是不同的,辭職後從事的事業可能不相同。俗話說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如果您是公務員且選擇了辭職,只要用心去做,自己的事業肯定也是會取得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