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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證券投資炒股實為騙財

發布時間:2021-04-03 07:41:50

A. 投資(炒股)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法規) 要求1500-2000字。可以1000左右也行。

投資者如何防範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一、切勿輕信「炒股博客」
當前,各種各樣的「炒股博客」如雨後春筍般涌現,不少財經網站還設有各路開博者的炒股文章,並按點擊量排名。大多數「炒股博客」都是以「昨日大盤指數上漲多少多少,符合自己的判斷」為開場白,隨後便推薦個股,甚至說出目標價和時間,每天都有更新,有時候盤中也會更新。投資者如果盲目跟隨「炒股博客」炒股的話,會存在以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1、「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或者雖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其通過「炒股博客」薦股的行為屬於非法證券投資咨詢行為,投資者盲目跟隨「炒股博客」炒股,其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2、「炒股博客」可能成為「莊家」操縱市場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從「炒股博客」上獲取的所謂「專家意見」當成投資依據,只會大大增加投資風險,並有可能血本無歸,最後往往成為那些別有用心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祭品」。
二、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要謹慎
不少新股民對股票一竅不通,就產生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的想法。民間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公司、理財工作室甚至個人名義,以委託理財方式為其提供服務。
投資者通過民間私募基金炒股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間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是合法的金融機構,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託集合理財機構,其業務主體資格存在瑕疵。二是民間私募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訂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本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三是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老鼠倉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因此,我們提醒投資者,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要謹慎,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法律風險:首先,要盡量選擇組織機構正規固定、內部控制完嚴密完善、專業、誠信、有實力、業績優秀的民間私募基金與基金經理。其次,投資者在簽訂委託投資合同時,應盡量詳細約定自己的權利、限定私募基金的義務,同時注意。
避免法律不予保護的條款。即使是熟人之間,也要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最後,要加強賬戶及密碼管理,投資者委託炒股時,最好通過自己的證券賬戶買賣股票,且只將股票交易密碼告知私募基金經理,其他銀行密碼、證券公司密碼等密碼自己妥善保存。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提醒投資者千萬不要輕信上述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美麗」謊言,增強風險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B. 廣發證券給我推薦了一個股票投資群,群里的老師說要參加海南省財經投資大賽,是真是假

目前我司的官方手機交易軟體為易淘金APP及至慧版。您所提及的股票投資群、娛樂app、海南省財經投資大賽等情形,建議您先於我司官方客服95575或(020)95575或開戶營業部進行反饋及核實。投資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疑問請及時聯系我司官方客服或開戶營業部。
投資者接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一定要通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證券投資經營業務資質的合法機構進行。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錄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監管對象」欄目、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信息公示」欄目查詢,或電話咨詢證監會有關部門。
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體」或提供培訓課程及交易技巧,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於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不少不法分子為實施詐騙,用與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投資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義來實施詐騙。投資者對於主動上門電話、來訪或者微信推薦要提高警惕,要通過工商執照、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或向證券監管部門咨詢等路徑合適對方身份,防止上當受騙。
另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2010〕27 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C. 炒股和機構合作可信嗎

不可信,90%以上都是非法薦股。

有可靠的合作機構。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名單可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

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請投資者選擇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獲取相關投資咨詢服務,對各類「薦股」活動保持高度警惕,遠離「非法薦股」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3)中新證券投資炒股實為騙財擴展閱讀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是為了加強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活動的管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辦法。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六)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

(七)通過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資格證書,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D.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4)中新證券投資炒股實為騙財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E.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可以炒股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5)中新證券投資炒股實為騙財擴展閱讀:

基金從業人員是可以進行證券投資的。

2013年新修訂的《基金法》首次放開了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限制。《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013年12月,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進一步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明確要求,指導行業做好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自律工作,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

F. 依據最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否共產黨員不能炒股和證券投資

你理解錯誤了。並非黨員不能炒股,而是擔任相關職務(例如三會一行等與證券相關的政府部門)的公務員不能炒股。之前有個案例,證監會的女處長的老公炒股然後被開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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