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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木目前債券人

發布時間:2021-10-07 02:11:04

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的若干規定》現在實施了嗎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的若干規定》,但未實施。因是徵求意見稿沒有實施!

來源網址: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3587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② 首封債權人得多少

首封是指在執行或者財產保全中對債務人財產首先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那首封人到底能否優先受償?我們可以找到以下法條進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88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肯定了首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94條「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否定首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
《民訴法解釋》510條「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否定首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
由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在其他債權人首封的情況下,對於債務人財產能否多分沒有統一的規定。所以可以選取對自己有利的法規。目前有些地方高院的做法是肯定首封債權人能多分,但是不超過20%.

③ 上海市嘉定區公安局:我哥因為幫親戚在借高利貸中擔保,目前債權人已7天來我家裡對父母進行恐嚇和人生攻擊

這個很難搞的

④ 債權人如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積木目前債券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⑤ 如何處理多個債權人在執行中的分配問題

處理多個債權人在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時,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5)積木目前債券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二條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第九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九十四條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五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⑥ 當執行規定第88條多個債權人按執行措施順序受償與第90條債權人按比例參與分配沖突時如何適用。

截止到2019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8條和第90條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第五百一十六條等規定。

具體按如下程序分配: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權。

如被執行人是企業,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案件,按財產保全和查封措施的先後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6)積木目前債券人擴展閱讀:

近年來,我國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

10月31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采訪時介紹,從2016年至今,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近4萬億元,與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過網拍變現資金達到五千多億元。

但是,總會有「執行不能」的案件。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我國,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近年來,我國居民債務大幅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3.98萬億元,環比增長6.40%;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26萬億元,環比增長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67億元,環比增長6.35%。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居民杠桿率已達48.6%。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對記者指出,「房奴」「車奴」「卡奴」等詞彙的泛濫,意味著在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運行。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法對於消除金融風險、修復市場信用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杜萬華在文章中寫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開展個人破產法的調研工作並適時將其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也可以考慮在修改企業破產法時,將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將個人破產、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問題,納入到破產法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陳夏紅對《企業破產法》修改時寫入個人破產制度表示樂觀,「沒有個人破產支撐,破產制度走不遠。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產逃債

真的實行個人破產,這是否會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

「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等,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陳夏紅說。

這種擔心也可能是因為人們對個人破產制度較為陌生。香港《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5年,德國破產法則對破產債務人規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這段程序,破產人才能徹底免除剩餘的債務。

而在此期間,破產人一般只有權保留滿足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必須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美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保留的房產不能超過1.5萬美元,汽車不能超過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單價不能超過400美元。

李曙光認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結後,債務人對剩餘負債不再清償。為了防止個人破產制度的濫用和自然人逃廢債的可能,應保留對債務人欺詐性轉讓或藏匿財產的追索,以及其他不應該豁免的稅收、費用、罰款等。

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另一個擔心是,給法院帶來過重的工作壓力。

「美國破產法院每年審理的上百萬起破產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破產案件。」李曙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2017年,我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

「現在我們破產審判庭的法官,也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產審判庭法官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目前執行轉破產的案件量已經增加,如果制度順暢後,破產案件數量或許將劇增。」

⑦ 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如何處理

一、債權人拒絕受領如何處理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且也意味著債權人在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應當接受、領取該債務的標的物。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標的物,債務人就難以履行債務。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卻不予受領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在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為公證機關。
二、債務人的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給第三人。
三、如何防範債權人拒絕受領?
1、債權人由於很多客觀原因(如暫時不需要貨物,但又不想承擔保管責任及風險等),往往會找借口來逃避自己的受領義務,但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債權人遲延受領或拒絕受領的違約責任,對債務人的利益保護將殊為困難。故合同應約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受領義務所應當承擔的具體的違約責任,這樣對債權人無疑是一個有效的震懾,對債務人為此可能付出的額外費用也將是一個很好的補償。另外,根據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的幾種情形時,將貨物提存或者把貨物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提存,以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
2、合同條款: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質量、數量以及交付時間進行交貨,如果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貨時間遲延,視為債務人違約。同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遲延收貨或者拒絕收貨,債權人遲延收貨或者拒絕收貨的,每遲延一天承擔200元的保管費;債權人拒絕收貨或者遲延收貨超過30天的,債務人除將該批貨物進行提存外,債務人還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上述約定的保管費用以及承擔合同總額的10%的違約金。
3、法規鏈接:《合同法》第1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102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103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104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⑧ 積木盒子債權轉讓無人購買怎麼辦

轉讓不成功對債務人不發生轉變。
債權轉讓是「積木盒子」平台為廣大投資人推出的一項投資退出服務,投資人可將其持有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債權轉讓給其他投資人,實現獲取現金的目的。債權轉讓人在發出轉讓要約後不得主動撤銷。債權轉讓價格可以由債權出讓人以公允價值為基數在一定的區間內自行確定,但浮動區間不得超過債權原值的20%。
發起積木盒子債權轉讓
積木盒子如何發起債權轉讓?發起積木盒子債權轉讓具體有三個步驟:
1 投資人在投資的項目頁面對之前的投標點擊[轉讓]按鈕開始債權轉讓;
2 設定在發起債權轉讓頁面設定轉讓價格;
3 積木盒子債權轉讓發起人同意債權轉讓協議並轉讓,所轉讓的債權項目將在債權轉讓列表中呈現,並等待承接人認購。
完成以上三項,就可以發起了積木盒子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有什麼限制?
積木盒子投資人持有的債權在以下期間內不可發起轉讓:
債權持有期間不足90天(含90天),前述期間是指投資行為之日(含該日)起至擬出讓債權之日(含該日)止實際經過的天數。
債權距到期日不足30天(含30天),前述期間指自擬出讓債權之日(含該日)起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含該日)止實際經過的天數。
付息日及付息日前一日(例如:每月15日為付息日,則每月14日、15日不可轉讓)。
積木盒子債權轉讓作為平台重要的理財方式之一,為投資者理財拓展了渠道,對於投資者來說,可以在多一選擇的情況下,根據需要科學合理理財。

⑨ 名山鋰電池目前政府如何處置還債權人資金

高中生哪知道這些。去政府問吧

⑩ 如何區分債權人與債務人請舉例,謝謝

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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