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證劵或基金公司一類行業工作,自己能不能炒股
證監會重申從業人員不得炒股
嚴查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行為 將建嚴控工作人員買賣股票長效機制
摘自上海證券報 2007年09月25日
摘要:
證監會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提醒督促工作人員自覺遵守禁止買賣股票規定的通知》,再次重申從業人員不得炒股,嚴查利用內幕買賣股票。
記者昨日從證券公司獲悉,中國證監會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提醒 督促工作人員自覺遵守禁止買賣股票規定的通知》,再次重申證券從業人員包括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進行股票交易的規定,堅決防範和查處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
根據現行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除證券法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等法律法規中也都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然而,近一段時間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持續好轉和財富效應的顯現,極少數工作人員違規違法買賣股票的現象有所抬頭。
針對這一現象,證監會通知要求加強教育提醒,嚴格遵守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應加強對新進人員的教育,要求其嚴格遵守禁止股票買賣的規定,並把禁止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作為新進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同時,要加強文秘人員的管理,禁止文秘人員買賣股票。
證監會通知強調,應進一步加強對涉及市場敏感信息的管理,完善涉密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員保密意識。工作人員不得向家屬、親友、同學等泄漏市場敏感信息,也不得向親友、同學等其他人員推薦股票,堅決防範和查處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
為了建立嚴控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長效機制,證監會通知,各個部門、單位要將教育和檢查工作納入最近一期「每月一課」和「每季一查」活動,對從業人員加強經常性的教育提醒,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Ⅱ 基金從業人員為什麼可以炒股
可以
但須報備交易明細,包括直系親屬如果炒股,就很麻煩。
一般監察稽核都是建議不要炒。
Ⅲ 考了證券從業資格證是不是不可以炒股啊
考到了證券從業資格證,但沒有在證券行業從業,是可以炒股的。只要從事了證券工作,無論有證券從業資格證,都是禁止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3)通過基金從業可以炒股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Ⅳ 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股票嗎
證券規定取得證券執業證的,不可買賣股票。
如果沒有證應該沒什麼事。這些事情應該是民不報官不糾的,要是害怕可以用親戚朋友的帳戶進行買賣。
Ⅳ 證券從業人員去基金公司能否買賣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去基金公司不可以買賣股票的。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Ⅵ 私募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員可以炒股嗎
恩,私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一般私募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在炒股。私募產品募集資金的時候,私募公司一般會出資募集總額的10%左右,這樣私募管理人就與投資者同坐一條船上,減少違約情況的發生。如果您想咨詢更多有關私募的咨詢,您可以登陸廣東理財研究會旗下的壹私募網進行查看。
Ⅶ 基金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嗎 第3頁
不可以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動;
jiu、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