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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的風險評價

發布時間:2021-10-01 00:30:16

⑴ 可轉債投資的可轉換債券的價值評估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評估包括兩個主要環節:一是對債權價值的評估,二是對期權價值的評估,而公司基本面的研究則是這兩個環節的基礎,它對評估可轉換債券價值和確定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至關重要。公司所屬行業、公司財務結構的穩健性、公司經營業績、經營效率等基本面因素不僅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償付風險、可轉換債券基準股價的成長性,而且對研判可轉債條款設計中某些增加期權價值條款的「虛實」也非常關鍵。

⑵ 在選債券基金的時候,經常聽到信用債、企業債、可轉債,這些都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你好
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
在國內,債券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通常,債券為投資人提供固定的回報和到期還本,風險低於股票,所以相比較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的特點。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債券基金 bond fund。收益型互惠基金的一種。專門投資於各種債券,其投資組合由不同等級的債券構成,最大特點是資金安全,收益穩定。多數債券基金按月向持有者支付收益,所得收益可用於再投資。這種基金的期限跨度很大,從1年到30年。另為:bond mutual fund
至2003年第二季度,全球債券基金達到11744支,資產凈值為28600億美元,佔全球共同基金資產凈值的23%,而2002年第四季度該項比率為22%。根據美國投資公司協會統計,至2003年9月,美國債券基金有2056支,資產凈值12310億美元,約佔全美共同基金資產凈值的18%,而2002年底該項比率為16%。
在國內,債券基金的發展剛剛處於起步階段。目前已經設立並公布凈值的債券基金僅有幾家,例如華夏債券基金、嘉實理財債券基金、華寶寶康債券基金、大成債券基金等。
要懂得如何選擇債券基金,首先需要了解債券是什麼。投資債券相當於貸款給債券的發行人,本金會在債券到期的時候償還,同時會定期例如每半年得到利息收入。債券還有多長時間到期和發行人的還款能力,是債券投資最需關心的兩個因素。
因此,影響債券基金業績表現的兩大因素,一是利率風險,即所投資的債券對利率變動的敏感程度(又稱久期),二是信用風險。
在選擇債券基金的時候,一定要了解其利率敏感程度和信用素質。在此基礎上,才能了解基金的風險有多高,是否符合你的投資需求。晨星公司在評價債券基金投資風格的時候,重點關注的也是這兩點。
利率敏感程度
債券價格的漲跌與利率的升降成反向關系。利率上升的時候,債券價格便下滑。要知道債券價格變化,從而知道債券基金的資產凈值對於利率變動的敏感程度如何,可以用久期作為指標來衡量。
久期取決於債券的三大因素:到期期限,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現金流,到期收益率。久期以年計算,但與債券的到期期限是不同的概念。藉助這項指標,你可以了解到,所考察的基金由於利率的變動而獲益或損失多少。
久期越長,債券基金的資產凈值對利息的變動越敏感。假若某支債券基金的久期是5年,那麼如果利率下降1個百分點,則基金的資產凈值約增加5個百分點;反之,如果利率上漲1個百分點,則基金的資產凈值要遭受5個百分點的損失。又如,有兩支債券基金,久期分別為4年和2年,前者資產凈值的波動幅度大約為後者的兩倍。
編輯本段債券型基金的特點
(1)債券型基金的優點。
①可使普通投資者方便地參與銀行間債券、企業債、可轉債等產品的投資。這些產品對小資金有種種不便的限制,購買債券型基金可以突破這種限制。
②在股市低迷的時候,債券基金的收益仍然很穩定,不受市場波動的影響。因為債券基金投資的產品收益都很穩定,相應的基金收益也很穩定,當然這也決定了其收益受制於債券的利率,不會太高。目前企業債券的年利率在4.5%左右,扣除了基金的運營費用,可保證年收益率在3.3%~3.5%之間。
(2)債券型基金的缺點。
①只有在較長時間持有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對滿意的收益。
②在股市高漲的時候,收益也還是穩定在平均水平上,相對股票基金而言收益較低,在債券市場出現波動的時候,甚至有虧損的風險。

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3)可轉換債券的風險評價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⑷ 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二)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四)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五)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六)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七)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八)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九)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十)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四)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五)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及核准程序

第七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 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 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 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 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 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如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則所涉及的事項應對發行人無重大影響或影響已經消除,違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的事項應已糾正;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由注冊會計師就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是否已消除或糾正所出具的補充意見;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上半年提出,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應在中期報告公布後,補充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發行條款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列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款及其依據。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投資計劃和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具體情況商定。

第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價格的確定應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具體上浮幅度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商定。

第二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明確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具體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及其調整,由發行人根據本次發行的市場情況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款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計息起始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

第二十四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後五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期的利息。具體付息時間、計息規則等應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當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轉股不足1股金額的處理辦法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回售條款、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應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約定應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同時調整轉股價格,並予以公告。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應事先約定。

第二十八條 轉股價格調整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可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他發行條款。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依法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應採取全額擔保;擔保方式可採取保證、抵押和質押,其中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應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中國證監會對於擔保豁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可委託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用、或發行人的信用進行評級,信用評級的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有關發行條款的依據並予以披露。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以現金認購。

第三十三條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三十四條 採用代銷方式時,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截止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認購金額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人。

第三十五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參照股票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承銷傭金、費用及利息的處理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贖回、回售和轉股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每年可按約定條件行使一次贖回權。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發行人可贖回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但若首次不實施贖回的,當年不應再行使贖回權。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時,應在贖回條件滿足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贖回公告至少三次,贖回公告應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贖回公告發布後,不得撤銷贖回決定。贖回期結束,應公告贖回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約定的條件行使一次回售權。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時,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首次不實施回售的,當年不應再行使回售權。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應載明回售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行使回售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應在回售公告期滿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發行人應在回售申報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應的款項。回售期結束,應公告回售的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按約定的條件在規定的轉股期內隨時轉股,並於轉股完成後的次日成為發行人的股東。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配股和增發新股時有關股本的確定辦法,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及時披露任何對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全體董事應承諾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承諾在本次發行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條 定期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轉股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經調整後的最新轉股價格;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轉股的情況;

(三)最大十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四)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五)發行人的負債情況及資信變化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臨時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外,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予以公告:

(一)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三)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並、分立等情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後,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書面報告和公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有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

(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規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增減變化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條 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將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員給予公開批評並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緩接受該機構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在發行信息公開前泄露有關信息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其發布澄清公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 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發行人將募集資金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條 如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發行後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凡不屬於發行人管理層事前無法預測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發行人董事長、發行聘請的注冊會計師、主承銷商的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如無合理解釋,上述人員應當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給予公開批評;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出現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作出公開批評之日起二年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託管、付息、轉換股份等行為,根據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關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可轉債的作用,對股市來說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
應答時間:2020-11-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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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企業在選擇可轉換債券籌資方式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籌資風險又稱財務風險(Financial Risk),它是指企業因借入資金而產生的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性和企業利潤(股東收益)的可變性。企業在籌資、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中無不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籌資活動是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起點。一般企業籌集資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企業為了取得更多的經濟效益而進行籌資,必然會增加按期還本付息的籌資負擔,由於企業資金利潤率和借款利息率都具有不確定性(都可能提高或降低),從而使得企業資金利潤率可能高於或低於借款利息率。如果企業決策正確,管理有效,就可以實現其經營目標(使企業的資金利潤率高於借款利息率)。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行情的瞬息萬變,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都可能導致決策失誤,管理措施失當,從而使得籌集資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此產生了籌資風險。
企業承擔風險程度因負債方式、期限及資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臨的償債壓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籌資決策除規劃資主需要數量,並以合適的方式籌措到所需資金以外,還必須正確權衡不同籌資方式下的風險程度,並提出現避和防範風險的措施。 [編輯本段]籌資風險的種類企業籌資渠道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所有者投資,包括企業的資本金及由此衍生的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另一類是借入資金。對於借入資金這一類籌資活動而言,籌資風險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借入資金均嚴格規定了借款人的還款方式、還款期限和還本付息金額,如果借入資金不能產生效益,導致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就會使企業付出更高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例如向銀行支付罰息,低價拍賣抵押財產,引起企業股票價格下跌等,嚴重的則會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借款籌資的風險,表現為企業能否及時足額地還本付息。
對於所有者投資而言,它不存在還本付息的問題,它是屬於企業的自有資金,這部分籌入資金的風險,只存在於其使用效益的不確定上。正是由於其使用效益的不確定,從而使得這種籌資方式,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具體表現在資金使用效果低下,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投資報酬期望,引起企業股票價格下跌,使籌資難度加大,資金成本上升。此外,企業籌入資金的兩大渠道的結構比例不合理,也會影響到資金成本的高低和資金使用效果的大小,影響到借入資金的償還和投資報酬期望的實現。因此,籌資風險具體有借入資金的風險、自有資金的風險和籌資結構風險三種表現形式。 [編輯本段]「籌資風險」產生的根源按照籌資風險的成因不同,負債籌資風險可以分為現金性籌資風險和收支性籌資風險。
(1)現金性籌資風險。現金性籌資風險指由於現金短缺、現金流入的期間結構與債務的期限結構不相匹配而形成的一種支付風險。現金性籌資風險對企業未來的籌資影響並不大。同時由於會計處理上受權責發生制的影響,即使企業當期投入大於支出也並不等於企業就有現金流入,即它與企業收支是否盈餘沒有直接的關系。現金性籌資風險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理財不當,使現金預算安排不妥或執行不力造成支付危機。此外,在資本結構安排不合理、債務期限結構搭配不好時也會引發企業在某一時點的償債高峰風險。
(2)收支性籌資風險。收支性籌資風險指企業在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出現的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本息的風險。收支性籌資風險是一種整體風險,它會對企業債務的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從這一風險產生的原因看,一旦這種風險產生即意味著企業經營的失敗,或者正處於資不抵債的破產狀態。因此,它不僅是一種理財不當造成的支付風險,更主要是由於企業經營不當造成的凈產量總量減少所致。出現收支性籌資風險不僅將使債權人的權益受到威脅,而且將使企業所有者面臨更大的風險和壓力。因此它又是一種終極風險,其風險的進一步延伸會導致企業破產。
1.籌資風險的內因分析

(1)負債規模。負債規模是指企業負債總額的大小或負債在資金總額中所佔比重的高低。企業負債規模大,利息費用支出增加,由於收益降低而導致喪失償付能力或破產的可能性也增大。同時,負債比重越高,企業的財務杠桿系數=[稅息前利潤/(稅息前利潤-利息)]越大,股東收益變化的幅度也隨之增加。所以負債規模越大,財務風險也越大。
(2)負債的利息率。在同樣負債規模的條件下,負債的利息率越高,企業所負擔的利息費用支出就越多,企業破產危險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同時,利息率對股東收益的變動幅度也大有影響,因為在稅息前利潤一定的條件下,負債的利息率越高,財務杠桿系數越大,股東收益受影響的程度也越大。
(3)負債的期限結構。是指企業所使用的長短期借款的相對比重。如果負債的期限結構安排不合理,例如應籌集長期資金卻採用了短期借款,或者相反,都會增加企業的籌資風險。原因在於:第一,如果企業使用長期借款來籌資,它的利息費用在相當長的時期中將固定不變,但如果企業用短期借款來籌資,則利息費用可能會有大幅度的波動;第二,如果企業大量舉借短期借款,並將短期借款用於長期資產,則當短期借款到期時,可能會出現難以籌措到足夠的現金來償短期借款的風險,此時,若債權人由於企業財務狀況差而不願意將短期借款展期,則企業有可能被迫宣告破產;第三,長期借款的融資速度慢,取得成本通常較高,而且還會有一些限制性條款。
2.籌資風險的外因分析

(1)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本身所固有的風險,其直接表現為企業稅息前利潤的不確定性。經營風險不同於籌資風險,但又影響籌資風險。當企業完全用股本融資時,經營風險即為企業的總風險,完全由股東均攤。當企業採用股本與負債融資時,由於財務杠桿對股東收益的擴張性作用,股東收益的波動性會更大,所承擔的風險將大於經營風險,其差額即為籌資風險。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營業利潤不足以支付利息費用,則不僅股東收益化為泡影,而且要用股本支付利息,嚴重時企業喪失償債能力,被迫宣告破產。
(2)預期現金流入量和資產的流動性。負債的本息一般要求以現金(貨幣資金)償還,因此,即使企業的盈利狀況良好,但其能否按合同、契約的規定按期償還本息,還要看企業預期的現金流入量是否足額及時和資產的整體流動性如何,現金流入量反映的是現實的償債能力,資產的流動性反映的是潛在償債能力。如果企業投資決策失誤,或信用政策過寬,不能足額或及時地實現預期的現金流入量,以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就會面臨財務危機。此時企業為了防止破產可以變現其資產,各種資產的流動性(變動能力)是不一樣的,其中庫存現金的流動性最強,而固定資產的變現能力最弱。企業資產的整體流動性不同,即各類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佔比重不同,對企業的財務風險關系甚大,當企業資產的總體流動性較強,變現能力強的資產較多時,其財務風險就較小;反之,當企業資產的整體流動性較弱,變現能力弱的資產較多時,其財務風險就較大。很多企業破產不是沒有資產,而是因為其資產不能在較短時間內變現,結果不能按時償還債務,只好宣告破產。
(3)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的場所。企業負債經營要受金融市場的影響,如負債利息率的高低就取決於取得借款時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求情況,而且金融市場的波動,如利率、匯率的變動,都會導致企業的籌資風險。當企業主要採取短期貸款方式融資時,如遇到金融緊縮,銀根抽緊,短期借款利率大幅度上升,就會引起利息費用劇增,利潤下降,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由於無法支付高漲的利息費用而破產清算。
籌資風險的內因和外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誘發籌資風險。一方面經營風險、預期現金流入量和資產的流動性及金融市場等因素的影響,只有在企業負債經營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導致企業的籌資風險,而且負債比率越大,負債利息越高,負債的期限結構越不合理,企業的籌資風險越大。另一方面,雖然企業的負債比率較高,但企業已進入平穩發展階段,經營風險較低,且金融市場的波動不大,那麼企業的籌資風險相對就較小。 [編輯本段]資信評估與籌資風險資信評估是指對債務發行人的特定債務或相關負債在其有效期限內及時償付的能力和意願進行鑒定,或者說是對一個企業的資產質量、償債能力、守信程度及經營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它反映的是信用風險,即企業所擁有的風險程度(表現為企業未來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不確定性)。從資信評估的概念可以得知,「資信評估」是對企業今後償債能力的不確定性進行鑒定,這種「不確定性」表現為企業的債務不能到期還本付息,籌資風險的分析就是對這種「不確定性」的一種判斷。因此,對企業籌資風險的分析是資信評估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籌資風險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分析企業盈利能力及其穩定性。盈利能力是企業經營和理財業績的主要方面,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一個健康企業其償債資金一般來源於其盈利,而非負債資金,這樣企業才有能力抗擊各種風險,有實力迅速補償風險造成的各種損失,否則企業將弱不禁風,隨時面臨著破產、倒閉的風險。分析一個企業的盈利能力僅看一至兩個會計年度是不夠的,它僅僅反映了企業的短期經營成果,要將其若干年度的盈利情況進行比較分析,才能客觀地判斷企業持續穩定的獲利水平和創造能力。因此,盈利能力分析是判斷企業是否存在籌資風險的前提條件,也是資信評估中首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2)分析企業償債能力及其可靠性。企業由於自有資金不足,經常要靠舉債籌集其所需的資金,企業如果生產經營活動能正常進行,能夠及時歸還其債務本息,就不致造成財務風險,而且企業還能從舉債經營中獲得盈利;但是如果缺乏按時償還債務的准備和能力,企業便會陷入「舉債——再舉債——債上加債」的惡性循環之中,以致危及企業的生存。在我國資信評估指標體系中評價償債能力的指標佔了較大的比重,這也說明償債能力分析也是判斷是否存在籌資風險的一個重要方面。
(3)分析企業資本結構及其穩健性。企業要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擁有一定資本金,並通過最初資本金的運用獲得盈利和積累,以擴大和增強企業的實力。企業資本金不僅要有穩定的來源,同時要有合理的構成,且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企業有關章程、制度的規定,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符合企業發展方向,體現穩健經營、減少風險的原則;反之如果企業資金來源及構成混亂,企業的內部功能便會減弱,各種風險便會滋生、蔓延。如一個企業接受的投資多數為小轎車、室內裝修、高級辦公用品等非生產性資產,這種方式雖然增強了企業的實力,擴大了企業固定資產比重,但是企業實際生產能力並沒有提高,反而降低了企業的資金利用率,相對減少其盈利,進而增加其財務風險。
(4)分析企業資金分布及其合理性。企業經營資金總是分布在生產經營過程的各個環節中,企業經營的好壞並不完全取決於其籌資能力,更重要的是能否將其籌集的資金合理地運用到經營各個環節,使資金得到充分利用。也就是說,加快企業資金周轉速度,以最少的資金量獲得最大的收益,使企業增強抗風險的能力。一旦企業的資金在某個環節出現停滯,就會引起其整體經營狀況發生惡化,進而引發財務風險。
(5)分析企業成長能力及其持續性。成長能力是指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後勁和持續力,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的安全性、盈利性、應變性和競爭力及抗風險能力。對企業成長能力的分析往往是對其綜合能力的分析,其分析方法有企業市場開發和佔有率、生產經營管理組織、技術進步狀況、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的綜合素質、企業產品及其優勢等詳細分析。一般來說,成長性好的企業抗風險能力強,在激烈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編輯本段]籌資風險的管理與控制企業籌集資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投資項目若不能達到預期效益,從而影響企業獲利水平和償債能力的風險。如果企業決策正確、管理有效,就可以實現其經營目標。在籌資過程中,企業管理者拓展投資渠道,必須謹慎,應著重進行對外投資決策控制與分析,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盲目投資,沒有進行事前周密的財務分析和市場調研是造成失誤的原因,從企業經濟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的正確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的監督,並分析不同渠道資金的成本以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盡量以最低的成本獲得充足的資金供應。因此,籌資風險的管理與控制就成為企業財務風險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內容。
一、合理確定財務結構、籌資規模,控制負債經營風險
在資金結構中,若負債的比例過大,即過度負債經營,那麼依賴於外界的因素過多,也就加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生產經營環節稍有脫節,資金回收不及時,資金成本大幅度增加,降低了企業經營利潤削弱了企業活力,應把握好負債經營的「度」。要合理確定債務資金與自有資金、短期資金與長期資金的比例關系,並隨著企業生產的變化而變化,使企業始終處於一種動態的管理過程中。合理確定企業一定時期所需籌集資金的數額是企業籌資管理的重要內容。企業一方面要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以滿足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還要注意籌集的資金又不能過多,防止產生資金的配置風險,出現資金的閑置,增加企業的債務負擔。從根本上講,企業發生風險是由於舉債導致的,一個全部用自有資本從事經營的企業只有經營風險而沒有財務風險。因此,要權衡舉債經營的財務風險來確定債務比率,同時還要考慮債務清償能力,要盡量做到資金的籌集量與資金的需求量相互平衡。從大量負債經營實例中不難得出以下教訓:企業經營決策失誤,雖然適度舉債是企業發展的必要途徑,但必須以自有資金為基礎,如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過大,必然惡性循環。同時企業償債能力強弱是對負債經營最敏感的指標,償債能力即企業擁有現金多少或其資產變現能力強弱;債務資本在各項目之間配置合理程度,從償債能力看,負債比率越低,企業償債能力越強,但未必合理,如企業借款利率小於利潤率。企業應充分利用負債經營的好處,不同產業的負債經營合理程度是不一樣的。
二、正確選擇籌資方式
企業的籌資方式可歸為兩大類,即負債籌資和股票籌資。一般來說,負債籌資資金成本相對較低,利息稅前支付,但償還風險相對較大,表現為能否及時足額地還本付息。根據利率走勢,合理安排籌資。當利率處於高水平或處於由高向低過渡的時期,應盡量少籌資。對必須籌措的資金,應盡量採取浮動利率的計息方式。當利率處於低水平或由低向高過渡的時期籌資較為有利,應盡量採用固定利率的計息方式來保持較低的資金成本。股票償還風險相對較小,股票籌資不存在還本付息的問題,它的風險只在於其使用效益的不確定性上。但是股票籌資的利息需稅後支付,資金成本相對較高。
三、選擇適當的籌資時機
籌資機會是客觀存在的,能否把握籌資的機會,不僅影響到籌資的效益,而且關繫到籌資的風險。企業在選擇籌資機會時要考慮以下幾點:要與企業經濟活動的周期和財務狀況相匹配:要與企業的股票行市相匹配;要與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相匹配。
四、採用不同渠道、方式,確定合理的籌資結構
企業籌集的資金,由於來源、方式、期限或成本的不同,其籌資風險也不同。企業全部資金來源通常可分為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長期資金和短期資金、內部籌資和外部籌資、直接籌資和間接籌資。應將負債經營資產收益率與債務資本成本率進行對比,只有前者大於後者,才能保證本息到期歸還,實現財務杠桿收益;根據組合風險分散理論,多元化籌資可以有效地分散企業的籌資風險,單一化籌資是不現實的,也可能是非常危險的或成本很高的。籌資結構的確定就是要使籌資組合中各籌資方式所佔比例,能將籌資風險最小化同時又使加權資金成本最小化。
五、加強財務監控機制,防範金融風險
近幾年,中央反復強調要加強金融監控,並加大了監管力度,但許多企業仍然收效甚微,金融風險有增無減。主要是重視了外部環境的制約,而對內控制度的建設抓得不夠。筆者認為,由於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要防範金融風險,建立內控機制,必須強調發揮財務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健全財務監控機制。不斷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風險意識,財會部門除了自覺搞好規范化、標准化、制度化建設以外,還必須通過特有的核算和監督手段,去調節、制約整個企業的營運過程,使之沿著健康的軌道運行。積極參與到企業管理中去,使財會人員的理財意識不僅僅限於傳統的「增收節支」,要增強理財技能,對目前急需研究解決的資源配置、資產重組、優化資本結構、緩解債務負擔、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問題,要深刻理解和認識,這必然影響到金融風險的及時化解和消除。面對不斷變化的財務管理環境,企業應設置高效的財務管理機構,配備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使企業財務管理系統有效運行,以防範因財務管理系統不適應環境變化而產生的財務風險。為了把好投資、融資項目關,建立健全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避金融風險,應成立投資、融資項目審查委員會。各下屬業務單位根據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制定、實施一整套審查規定。

⑺ 什麼叫可轉換債券債券的信用怎麼評級

什麼叫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這樣一種債券:持有這種債券的投資者,在一定時期內,根據自己的選擇,可將這種債券轉換成發行該債券的公司的其它證券(通常是普通股)。但一旦將其轉換成股票後,不得再換回。可轉換債券一般對其轉換成股票的時間都有所規定。有的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規定,在可轉換債券發行3年後才可將其轉換成股票;有的進一步規定,在達到允許轉換的時間之後。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典型的是1015年)將其轉換成股票。 可轉換債券的付息是固定的。但一旦將其轉換成普通股股票後,投資者健可獲得普通股的收益,從而可有機會分享公司利們增加的好處。投資者在情況不理想時,可以一直持有可轉換債券,不將其轉換慮股票,從面坐享有保證的圈定收益。而當情況有利時,即可轉換成股票,在買進賣出之際,獲得膠票買實的資本利潤,或者坐享由公司所帶來的利潤增加之利。可轉換債券與股票的聯系? 可轉換債券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債券。這種債券的發行者一般是經營狀況良好,發展前景看好的企業或公司。這些企業或公司為了吸引投資者,於是就在債券發行時作出承諾,或者當債券持有達到一定年限,或者當該企業或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達到一定水平後可以將債券更換為股票。這種債券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它除了與一般債券一樣可以取得約定利息外,還可能在通過轉換為股票後取得更大的收益。當然達到條件以後是否轉換,取決於持債券者的意願。在這一點上,可轉換債券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一般來說,這種債券的利率比其他債券要低一些,安全保障相對較小。債券的信用評級是怎樣進行的? 債券的信用評級是指對債券發行單位的信用、歷史和償還本利能力所進行的綜合性評價。是由信用債券評級機構根據發行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必要文件做出的。按規定,除中央政府發行的公債券之外,其餘的各種債券都需要進行信用評級。特別是當債券發行量超過一定數量時,不管發行人是否申請,都要進行評級。債券信用評級的意義在於:第一為債券發行審批部門提供批准發行的依據。按規定,信用等級只有在一定級別以上的才能批准發行,這是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第二,為債券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債券信用評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進行該種債券投資的風險性、受益性和流動性,可以從道義上幫助投資人確定投資與否或投資多少的意向。第三,為債券發行人提洪籌資咨詢。只有經過評級的債券,才比較容易進入債券市場 ,而評級較高的債券一般市場銷路較好,評級較低的債券銷路要差一些。考慮到這種情況,發行人可以參考信用評級作出籌資決策。債券信用評級不承擔法律責任,只是盡自己道義上的義務。 國際上比較權威的信用評級公司,把債券信用分為九個級別: Aaa級,是最高等級,表示風險最小,安全度最高; Aa級,是較高等級,表示風險較小,安拿度較高; A級,屬於安全處於平均水平之上的等級,但質量次於Aa級, Baa級,安全處於平均水平,看近期,還本付息有保降,但看若千年後缺乏可依翰因素; Ba級,不僅是對將來缺乏保護性因素,而11估計可能出現一些影響還本付息的不利因素; B級,投資安全無保障,收益率極低, Caa級,存在不能履行償本付息義務的危險因素。 Ca級,屬千經常出現違約和存在其他顯著缺點的情況; C級,質量最差。 一般認為Aaa, Aa, A, Baa為投資級,因此只有被評為前4個等級的債券,才准予發行。 債券信用等級評出後,首先聽取發行人的意見,如無不同意見則等級確定,如發行人有異議,評級機構可以復議一次,但復議結果不能再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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