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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式回購做空債券

發布時間:2021-09-30 01:20:39

㈠ 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的債券,如果在中間有付息,這個利息是給哪一方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
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業務(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
(資金融入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融通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買斷式逆回購方獲得協議期間債券的所有權,在資金周轉過程中還可將標的券另行正回購以便進行再融資;其次,買斷式融資金額由期初買價決定,質押式融資金額由標准券折算比例決定;再次,買斷式融資成本由期末賣價決定,質押式融資成本由回購利率決定。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比較研究。

㈡ 請問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協議,請用簡潔的語言解釋

質押就是你把債券壓在登記機構,然後獲得資金,到約定日期把資金和利息還了,質押的債權也就解除了質押,自始至終債券的所有權沒變。

買斷式就是把債券賣給了對方,所有權已轉移,雙方約定到某一天你再買回來。

㈢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㈣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市場影響

1、促進債券市場走向成熟和理性
雖然和封閉式回購中循環正回購對市場產生的單邊助漲效應一樣,在買斷式回購交易過程中,循環逆回購會放大賣空壓力並對市場造成助跌動能,給市場造成短期的波動。但從長期來看,由於買斷式回購增強了債券市場的流動性,大大提高了債券市場的定價效率,從而使債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更加成熟和理性。同時由於跨市場套利的存在,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的聯動性明顯加強,成交更趨活躍,價差逐漸縮小,市場收益率曲線更合理。
2、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盈利機會
由於買斷式回購引入了做空機制,使得投資者不僅在債券價格上漲的情況下獲利,而且在預期債券價格下跌的情況下也能夠通過做空獲利。這一點對銀行、保險、基金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債券投資是他們資產結構中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市場下跌的過程中,不可能通過賣出所有債券來規避價格風險,買斷式回購的推出為它們提供了有效的避險工具和盈利手段。另外,買斷式回購派生出的眾多新的盈利模式為投資者提供了的巨大的操作空間。
3、推動債券市場創新進程
由於買斷式回購實質上是即期交易和反向遠期交易的組合,因此隨著買斷式回購的啟動,國債遠期交易的推出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而比遠期交易更具標准化特點的國債期貨交易復出預計也會為時不遠。所以買斷式回購的推出對推動國債市場的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

㈤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區別

簡單的說,買斷式回購的購買的那一方可以將所買來的債券進行交易,只要到期買回等量的債券再出售給賣出方就行了.而質押式回購的買方買入後只能一直持有債券(這中間不能將債券進行交易)到期再出售給賣方.

㈥ 債券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的聯系與區別

買斷式回購與前述質押式回購的區別在於初始交易時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是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而不是質押凍結,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該債券在協議期內可以由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自由支配,即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只要保證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賣給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就可以在協議期內對該債券自由地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說白點,兩者區別在於,買斷式回購是買斷的,到期可以不履約,承擔違約責任即可。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㈦ 買斷式回購 必須是國債嗎

全國銀行間市場的買斷式回購除了國債,還有AAA級以上企業債券。
另外,票據市場市場也有買斷式回購(銀行承兌匯票)。

㈧ 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是怎麼一回事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區別:

買斷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所有權轉移至逆回購方。

質押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所有權並不轉移,逆回購方只享有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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