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債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債券現貨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2. 債券是怎麼交易的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的交易程序有五個步驟:開戶,委託,成交,清算和交割,過戶。
1、開戶:需要委託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等,確立開戶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長合同期限的條件和程序。
2、委託: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賬戶以後,要想真正上市交易,還必須與證券公司辦理證券交易委託關系,這是一般投資者進入證券交易所的必經程序,也是債券交易的必經程序。
3、成交:證券公司在接受投資客戶委託並填寫委託說明書後,就要由其駐場人員在交易所內迅速執行委託,促使該種債券成交。
4、清算:債券的清算是指對同一證券公司在同一交割日對同一種國債券的買和賣相互抵銷,確定出應當交割的債券數量和應當交割的價款數額,然後按照「凈額交收」原則辦理債券和價款的交割。
5、過戶:債券成交並辦理了交割手續後,最後一道程序是完成債券的過戶。過戶是指將債券的所有權從一個所有者名下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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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債券交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內容
1 低風險≠無風險。
相比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具有低風險低收益的特點,但依然存在因市場波動和管理人資產管理能力局限等因素,造成凈值波動及本金損失的風險。部分債券型基金存在有條件保本承諾,投資者在投資該類基金產品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充分理解該基金產品達到保本的條件。
2 關注基金投資范圍,理性選擇產品。
債券型基金按照投資范圍和風險收益特徵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純債型基金,僅投資於各類固定收益工具,風險較低;第二類是可以進行新股申購、參與股票增發、可轉債或被動持有權證,但權益類投資比例不超過20%而固定收益類投資不低於80%的債券型基金;第三類是股票投資比例可以達到20%以上的偏債混合型基金。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相應的產品。
3 收益水平不是評判產品水平的唯一標准。
由於投資債券基金本身的目的在於獲得穩定、低風險的利息回報,因此,投資者在選擇債券基金時,不應過於關注收益率排名靠前的基金,而應關注長期排名穩定且凈值波動較小的基金。
4. 債券交易的疑問
債券一手是10張,每張的面值是100元
因此每一手的成交金額就是債券的全價*10
這里注意有一個全價的概念,
一般債券的交易價格是用凈價交易的
但是實際交割時是用全價,就是凈價+應計利息
應計利息=債券的票面利息*現在距上次付息的時間/一個計息周期
假設成交價100,要先加上應計利息,再乘以10,就是一手的交易量
當然也有些債券是採用全價交易的,比如一些含權的公司債,就不需要考慮應計利息。
5. 在我國證券交易所成交債券必須遵循哪些原則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你好,股票成交的基本原則:
1、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6. 什麼是債券回購交易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債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7. 發行國債的作用是什麼
1、籌措軍費
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平衡財政收支
一般來講,平衡財政收支可以採用增加稅收、增發通貨或發行國債的辦法。以上三種辦法比較,增加稅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種好辦法但是增加稅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稅賦過重,超過了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將不利於生產的發展,並會影響今後的稅收。
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
在增稅有困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採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吸收單位和個人的閑置資金,幫助國家渡過財政困難時期。但是赤字國債的發行量一定要適度,否則也會造成嚴重的通貨緊縮。
3、籌集建設資金
國家要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此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借換國債的發行
借換國債是為償還到期國債而發行,在償債的高峰期,為了解決償債的資金來源問題,國家通過發行借換國債,用以償還到期的舊債,「這樣可以減輕和分散國家的還債負擔。
(7)債券交易的目的是擴展閱讀:
國債的分類:
1、按舉借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債券和國家借款。
2、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3、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內債和國家外債。
4、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制國債。
5、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特種國債和戰爭國債。
6、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7、按債券的流動性劃分,可分為可流通國債和不可流通國債。
8、按發行的憑證為標准,可分為憑證式國債和記賬式國債。
8.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功能是什麼
類似於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只不過交易的是債券。參與者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因此,他們彼此間交易債券的市場叫銀行間債券市場。要麼是a銀行把自己持有的債券賣給b銀行(這種就是普通的債券買賣),要麼就是a銀行與b銀行辦理債券回購業務(a把自己的債券先賣給b,過一天或幾天,再買回來,獲得短期融資。)
9. 銀行間債券的參與主體有哪些它們的職責和目的是什麼
(一)參與者包括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等。它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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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債券交易類型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的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反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