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後個人戶頭炒股 證劵 算夫妻共有財產么。。如果離婚後,會被要求分割給對方么
父母出借的錢,按原則來說是父母的,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是老人的錢,而且你們硬要說是自己的也沒有相反駁的證據,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股票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如果資金轉入你兒子名下,那就是視為你們贈與兒子的,屬於你們兒子的個人財產,不分割~~~
㈡ 婚後我拿著父母的錢去投資股票和基金了,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以父母的姓名在股市上開戶交易的,因為錢也是父母的,所以贏虧所得都是父母的,如果是自己的姓名開戶交易的,則要有資金來源於父母的證據下,所蠃虧都是夫妻共同的。
㈢ 夫妻一方在婚後以個人財產炒股所得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1.關於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問題,《婚姻法》第17、18條作了規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您用自己的錢炒股所得的收益屬於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這部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㈣ 婚後炒股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㈤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借錢去炒股,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中有一方借錢去炒股所形成的債務,除夫妻明確有約定且第三方知情外,一般情形下應共同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看夫妻有無舉債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利益歸家庭共享所負的債務。
(7)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㈥ 老公炒股賺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老公炒股賺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股票屬於投資所得收益,因此一方以個人財產炒股賺的錢,依據法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