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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玉同意為債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發布時間:2021-09-26 14:47:53

⑴ 請問借款人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法律意義

就是借款人不能還款的時候,可以要求擔保人換錢,這叫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沒有抵押擔保更保險,當然保證人有經濟實力的除外。保證人承擔了責任後,可以依據承擔責任的事實,向借款人追償。另外,借款人顯然是公司,股東是個人,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關系。公司債務由公司股東保證擔保,公司不還款,股東也不還款的情況下,起訴公司和股東,然後任意執行公司或股東個人財產

⑵ 連帶責任擔保,怎麼承擔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⑶ 公司法第十五條中的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何理解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條法規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限制的規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

2、按照這一條規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綜上而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現在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為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

例子:根據我國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但是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個普通合夥。這時由於合夥企業法屬於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所以按照合夥企業法處理,該合夥是能夠有效成立並運轉的。

(3)鍾玉同意為債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擴展閱讀:

新〈公司法〉第15條規范的是「出資人」而非「擔保人」或「保證人」

從文義來看,〈公司法〉第15條是規范的「出資人」意義上的公司對外投資行為,而非「擔保人」或「保證人」意義上的對外擔保行為。

因此,立法的本意在於原則禁止公司擔任承擔無限責任的出資人(如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兩合公司中的無限責任股東,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可例外。新〈公司法〉並未明文禁止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根據「法無禁止盡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當然可以為其子公司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

因此,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只能作出資行為意義上的限定解釋,而不能作擴大到擔保行為的擴大化解釋。如果對公司法第15條作擴大化解釋,就會得出違背公司法理的結論:公司合並其他公司時,不能對被合並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⑷ 聽說永泰集團王廣西為永泰能源展期的本息兌付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我也在新聞上看到了,覺得永泰集團和永泰能源都挺有擔當的。

⑸ 債權人向連帶責任擔保人主張權利的問題

你好,這個行為不是債權人對擔保人主張權利。主張權利應是債務人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

⑹ 上市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字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是利空還是利好

擔保都是連帶責任的,只是連帶責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有說明本借條中的擔保人願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並願意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有多長

1、《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在借條的擔保人處簽名,表示擔保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由於借條上對擔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沒有明確的約定,這就符合上面法條所說的「約定不明」,擔保人應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先由債務人先還錢,在債務人無能力還錢的情況下才由擔保人還錢。
4、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既可以單獨要求債務人還錢,也可單獨要求擔保人還錢,還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一同還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跪求好心人幫忙解答一下擔保問題

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您所陳述的事實,只有兩種情況不用承擔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2016年4月10日至1018年4月9日)未要求您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債權人在訴訟時效過了之後(即2020年7月以後)向法院起訴。
首先,您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並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您的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屆滿之日起兩年即(2018年4月9日);
其次,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地三十四條之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則開始計算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⑼ 集團可以為企業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么謝謝了

可以的。關鍵是取得銀行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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