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債券投資業務已成為金融企業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和改善資產結構的主要工具,債券投資收益也已成為金融企業收入的重要來源。由於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法規對於債券投資業務營業稅的相關規定不盡明確,導致目前各地區之間,各金融企業之間對政策理解不一,執行差異較大。因此,在對債券投資業務正確進行財務核算的基礎上,如何准確計算繳納營業稅已越來越引人關注。
金融企業債券投資的收益主要來自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債券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企業購買債券後,按照債券發行時確定利息率從債券發行人那裡取得的收入。增值收入是資本增值收入,是指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券價格上升,金融企業將在較低價格購買的債券在市場上出售,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即為債券增值收入。金融企業持有某一債券的收益為其持有期間內分紅派息收入加上出售時的增值收入。
對於利息收入營業稅,要關注兩項政策。一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稅發[1993]149號)。該政策第三款規定,金融保險業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金融」和「保險」業務,「金融」業務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下稱9號文件),該政策第三章第五條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
根據以上文件,只要是金融企業購進的有價證券均屬於9號文件規定的貸款業務,購進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應繳納營業稅。其中,根據《國庫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即國債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於債券買賣價差營業稅,要關注的政策很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下稱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該條第九款規定,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金融企業股票、債券買賣業務計稅營業額的計算公式應為:金融企業股票、債券買賣業務的計稅營業額=股票、債券的賣出價-(股票、債券的購入價-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
但是,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所說「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指的是企業購入債券後持有期間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還是企業在購入債券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的債券利息?我的理解應該是後者。因為目前債券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採用的是凈價交易、全價結算的方式,買價和賣價均不含利息,跟企業的會計核算一致。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購進債券產生的利息收入和債券交易產生的買賣價差收入,除國債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可免徵營業稅外,其他均屬營業稅應稅范圍,均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Ⅱ 債券抵押式回購取得收入是否征營業稅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需要徵收
Ⅲ 債券投資所得利息是否徵收營業稅
沒錯,企業經營中債券投資所得的利息,也算是企業的收入,所以也會列入營業稅收的范圍內.
Ⅳ 鐵路債劵利息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
現在營改增了,不征營業稅了,改徵增值稅了。
按照營改增試點辦法規定,國債、地方政府債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這也是延續的原來營業稅的免稅政策。
不過,應該徵收企業所得稅的。
Ⅳ 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取的債券利息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總公司發行債券,目的是把籌集到的資金用於子公司的項目上。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回的利息用於支付應付的債券利息,請問如果借給子公司的借款利率與發行債券利率一致,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回的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是否可以參照統借統貸的模式免交呢?
專業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的問題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第十一條規定,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針對的是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統一歸還情況。由上可見,總公司從子公司收取的債券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
Ⅵ 為什麼金融機構買賣股票債券要征營業稅,而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債券要不征呢
金融機構買賣股票債券要征營業稅,是因為買賣股票業務以及貨幣業務是主營業務,就像一家公司一樣掙錢了要麼交營業稅要麼交增值稅一樣。
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債券不征是因為公司企業的資金一般情況下都有剩餘,為了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減少閑置資金而這筆投資流動性要大,變現的能力要強,所以公司企業一般都把這比閑錢拿去買股票或債券什麼的,一般企業的流動資產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就屬於這類。這不是企業的主要業務,而且企業買賣股票都是通過一些機構去做,並非直接去投資。國家不會去加重企業的負擔。
Ⅶ 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保險企業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固定利息與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是不同的。因此對營業稅的處理也是有區別。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固定利息是按貸款利息收入規定申報營業稅,而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是在金融產品轉讓環節按轉讓價差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