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債的回購拆出和拆出購回是什麼意思
國債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具體是指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
國債回購交易,也稱國債的現先交易,是指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市場,即賣出債券,並附加條件,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買回債券。
還包括買入債券,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條件和價格,再賣給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購。回購方式可以提高債券經紀商經營國債的容量,提高對國債的需求,活躍交易,擴大國債市場規模,發揮國債融資功能。
中央銀行也可以通過國債回購或反回購,調節或影響社會資金的流動量及短期利率的變化。
Ⅱ 國債中的「回購比例」是什麼意思
國債面值相同,但市價卻不一樣,國債回購時都要折算成標准券。原來100元一張的國債可回購融資100元,現在如果國債價格下跌了,可能只能折標准券90元了,那麼回購比例可能也下調到1:0.9了,也就是同樣一張國債只能融更少的錢了。
Ⅲ 國債回購收益如何計算
國債逆回購的收益利率是年化利率,計算的每日的話應除以365,交易費用是十萬分之一, 即收益計算公式=本金*6%*7/360-手續費。
手續費只收取一次,手續費成交金額的 0.005%,即每成交10萬收取5元的手續費,成交是1000元的整數倍 。
假設買了10萬元 成交時利率是6% 到期後收益就是 116-5=111元 。
Ⅳ 記賬式國債里的折算比率和綜合券價格有什麼含義
國家按票面價值贖回,例如發行的時候說了是100元面值的國債,不管是溢價、或者折價發行,贖回還是按票面原值100元兌換。
010103國債,是2001年4月24日發行的,到期是2008年4月24日;年利率是3.27%,現在價格100.32元。如果你是1月11日收盤前買的,那麼該國債離到期還有104天,年利率是3.27%的話,折算成每天的利率是:3.27%/366天=0.00893%,104天一共利息是:104*0.00893%=0.92872%,那麼每張利息收入是:0.92872%*100=0.92872元,如果你買了10張(既最低1000元面值)的利息收入是:0.92872*10=9.23元。還有支付0.1%的手續費,國家贖回按100元贖回。那麼計算你的收益率是:[(100+0.92872)-(100.32+0.1)]/(100.32+0.1)*100%=0.5%。
所以你不如存3個月的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是3.33%,扣除5%的利息稅也有3.1635%,跟你持一年的國債利率只差0.1個百分點,而且國債你還要溢價去買,既高於它本身的價值100元多0.32元。
Ⅳ 一隻 可轉債 的 標准券折算率 代表了什麼意義
標准券的折算率是指國債現券折算成國債回購業務標准券的比率。 標准券折算率指一單位債券所能折成的標准券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之比。 公布這一折算比率的意義在於:便於將不同國債現券摺合成標准券,方便國債回購業務的開展,同時也促進了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標准券折算率指一單位債券所能折成的標准券,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之比。
Ⅵ 國債回購收益如何計算
國債回購交易是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債券持有者(融資方)與融券方在簽訂的合約中規定, 融資方在賣出該筆債券後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該筆債券, 並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國債逆回購是其中的融券方。對於融券方來說,該業務其實是一種短期貸款,即你把錢借給別人,獲得固定利息;別人用國債作抵押,到期還本付息。
編輯本段目前交易所可操作國債逆回購的品種
投資者要進行回購只能做滬市204***的新國債回購。共九個品種。國債1天回購(GC001,代碼204001)、 國債2天回購(GC002,代碼204002)、國債3天回購(GC003,代碼204003)、國債4天回購(GC004,代碼204004)、國債7天回購(GC007,代碼204007)、國債14天回購(GC014,代碼204014)國債28天回購(GC028,代碼204028)、國債91天回購(GC091,代碼204091)、國債182天回購(GC182,代碼204182)。
編輯本段國債逆回購的交易流程
(1) 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客戶也可以象炒股一樣,通過櫃台、電話自助、網上交易等直接下單; (2) 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 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 (4) 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5) 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日辦理資金交收。 (6)回款——比如說是做7天逆回購,則在T+7日,客戶資金可用,T+8日可轉帳,而且是自動回款,不用做交易。
Ⅶ 國債中的標准券折算率是怎麼回事
標准券折算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控制證券交易所回購交易的風險,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進行回購交易的國債、企業債和其他債券。
本辦法所稱「回購交易」特指利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回購品種進行的回購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標准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第四條 標准券折算率指一單位債券所能折成的標准券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之比。
第五條 除下列情況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每星期三收市後根據「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見附件1)計算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品種(該星期新上市的債券除外)在下一個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指該星期至少有一個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簡稱適用星期)分別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
(一)如果該星期三休市,則在該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該日最近的一個交易日收市後,計算各債券品種在適用星期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
(二)對於已上市但在相應證券交易所從未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債券品種,按照「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見附件2)計算。
(三)經商證券交易所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計算結果進行修正。
前款所稱「市場情況」包括出現相關重大政策變化以及單一證券賬戶或者某些關聯證券賬戶過度集中持有某一債券品種等情形。
第六條 對於新上市債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最遲在新上市債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見附件2)計算該品種債券上市日(含當日)至適用星期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但是,經商證券交易所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對計算結果進行修正。
第七條 標准券折算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所在計算當日日終分別通過各自通信系統、網站聯合發布。
第八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會同證券交易所修改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調整公布時間。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會同證券交易所及時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如未特別指明,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1:
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4%÷(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 ÷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最近5個交易日(含當日);
(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
(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凈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
(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附件2:
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3%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0%÷100。
其中:
1、計算參考價是指:
(1)發行公告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發行公告載明的發行價格;
(2)發行公告未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該品種債券的面值。
2、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http://finance.sina.com.cn/bond/bondp/20041019/08091088414.shtml
補充:
業內人士認為,新《標准券折算率管理辦法辦法》所體現的風控措施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通過改進標准券折算率的計算方法,適度調低了債券回購的融資量,抑制過度融資需求。二、將實施標准券轉移佔有,提高市場管理機構對風險的處置效率。三、通過建立債券查詢系統加強社會監督,以投資者自行查詢賬戶的方式,防範個別證券公司挪用債券進行回購融資的行為。
http://finance.news.tom.com/1008/1009/2000-103414.html
另外有一篇:《統一標准券折算率動了誰的乳酪》可能會解答您的問題,請參看:http://bond.money.hexun.com/detail.aspx?sl=1594&id=899484
Ⅷ 請問 國債里邊有個回購抵押比例是什麼意思
也就是說這個國債可以按照面值的%多少來質押借錢
Ⅸ 請問什麼是標准券折算率
標准券的折算率是指國債現券折算成國債回購業務標准券的比率。 標准券折算率指一單位債券所能折成的標准券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之比。 公布這一折算比率的意義在於:便於將不同國債現券摺合成標准券,方便國債回購業務的開展,同時也促進了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計算方法: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 [ 70% , 95% ]÷(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最近5個交易日(含當日);(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凈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上述公式中的[X%,Y%]指在X%和Y%之間取一個固定值,具體取值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相關債券的評級及擔保等具體情況確定後通告證券交易所,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該債券上市前向市場公布。
6、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