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公司經紀人代客操作股票導致客戶虧損,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是這樣的,因為從業人員是不能夠買賣股票,該經紀人已經違反該條。承擔其中的損失只是一部分,最重要的是該經紀人很可能被證監會列為禁入者。被該證券公司辭退
Ⅱ 上市公司配發的內部股票被辭退後,還給錢嗎
上市公司配發的內部股票被辭退後,當然就不會給你錢。
Ⅲ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辭退怎麼辦
被公司開除公司還要追究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款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法》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Ⅳ 炒股巨虧了,應該怎麼辦
如果說你炒股虧了很多,那麼你就先看一下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的虧損,如果說主要是頻繁交易導致的話,就可要盡可能的避免頻繁交易,假如說是自己挑選的股票出現了問題,那麼就要考慮及時止損,或者市場原因那就建議長時間的卧倒不動等待股票價格的回歸。
因此炒股巨虧了,應該看你現在所處的是一個什麼樣的情況。如果炒股是因為其持股太過集中或者太分散,那麼就盡可能的避免掉這個問題。如果說因為股票我們是一次性購買的,沒有逐漸的去增加我們手裡的籌碼,那我們就以後在買股票的過程中規避到這個問題,如果說是因為市場問題導致公司股價暫時下降,我們就沒有必要太過慌張,如果是因為心態問題,購買股票十分的不理性,那我們就盡可能的不要再去進行炒股了。
Ⅳ 巨虧之後終於明白:為什麼炒股總賠錢
大環境不好,炒股就是虧錢,,炒股如同吸毒,如同賭博,陷進去出不來.只會哭死,遠離毒品遠離股市..
Ⅵ 我在公司做了5年了,被辭退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詳細咨詢可以聯系我: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七條等略,我網路空間與QQ日誌有勞動法領域相關法律法規
Ⅶ 我在公司做了六年了,被公司辭退該如何賠償
如果無過錯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Ⅷ 公司突然說倒閉,被辭退
公司不做了,不是倒閉,是提前解散。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