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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承銷案例

發布時間:2021-04-03 02:45:48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㈡ 瑞士銀行為何那麼有名

樓上的羅嗦那麼多,有什麼用?!

瑞士銀行有名是因為他們最著名的為儲戶保密的原則,讓很多有灰色收入的人可以放心大膽的把錢存入瑞士的銀行。

㈢ 會計案例問題,具體見問題補充.

還是找個會計吧。
1、投入資本:(自2014年3月份開始,不知道還要不要設立驗資戶,以下股東初始投入資本,直接以存入基本戶為准)
Dr 銀行存款-XX賬戶(基本戶) 100 000.00
Cr 實收資本 100 000.00
2、支付裝修費(假設未開始經營,開始經營時一次性攤銷)
Dr 長期待攤費用-裝修費 20 000.00
Cr 銀行存款-XX賬戶(基本戶) 20 000.00
開始經營時
Dr 管理費用-開辦費(裝修費) 20 000.00
Cr 長期待攤費用-裝修費 20 000.00
3、購入服裝兩批,每批價值35200元,其中第一批為現金購入,第二批購入,賒欠價款30%
(公司為服裝批發零售業,應該是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在此不涉及增值稅)
第一批
Dr 存貨-XX服裝 35 200
Cr 銀行存款 35 200
第二批
Dr 存貨-XX服裝 35 200
Cr 銀行存款 10 560(30%)
應付賬款-XX客戶 24 640(70%)
4、1—31日,零售服裝收入共計38800元,全部收現,存入銀行。
(公司為服裝批發零售業,應該是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在此不涉及增值稅)
Dr 庫存現金 38800
Cr 主營業務收入 -零售收入 38800
現金存入銀行
Dr 銀行存款-XX賬戶 38800
Cr 庫存現金 38800

5、1—31日,批發服裝收入共計25870元,其中賒銷13300元,其餘的貨款收入均存入銀行。
Dr 現金 13300
應收賬款-XX客戶2 12570
Cr 主營業務收入 -批發收入 25870
現金存入銀行
Dr 銀行存款-XX賬戶 13300
Cr 庫存現金 13300
6、支票付店面租金2000元。
為5月份租金支出
Dr 管理費用-租金 2000
Cr 銀行存款-XX賬戶 2000
7本月份從存款戶中提取現金共計10000元,其中4000元支付雇員工資,5000元用於孫明個人生活開支,其餘備日常零星開支。
註:5000元用於孫明個人生活開支,屬於佔用公司資金,違規。
Dr 庫存現金 10 000
Cr 銀行存款-XX賬戶 10 000
支付工資
Dr應付 職工薪酬-工資 4000
Cr 庫存現金 4000
孫明個人佔用資金
Dr 其他應收款-孫明 5000
Cr 庫存現金 5000
8.本月水電費543元,支票支付。
Dr 管理費用-水電費 543
Cr 銀行存款 543

9.電話費220元,用現金支付。
Dr 管理費用-電話費220
Cr 庫存現金

10.其他各種雜費137元,用現金支付。
Dr 管理費用-辦公費(或者其他)137
Cr 庫存現金 137

註:以上非標准答案。僅供參考,版權所有。

㈣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是發行人和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承是橋梁,但得同時把握和協調兩邊的需求。
2、隨著承銷規模的擴大,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也逐漸暴露。一方面公司債違約案例不斷,令承銷商直接面臨風險。另一方面,券商為獲得較高的承銷業務規模,而忽視風險管理,造成公司債業務的風險點不斷暴露。有券商人士透露,今年以來由於承銷的公司債項目較多,人力資源不足,造成對項目持續監督的缺失,加上風控不嚴,券商公司債承銷業務面臨的隱憂重重。
3、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發行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向其他結算成員(和分銷認購人)進行承銷額度過戶的業務。

㈤ 急求:財務管理案例分析

精心完成,已發郵箱。
籌資方案評價
說明:因為是籌措長期資本,長期債券宜採取每年付息,到期還本方式。不宜採取償債基金方式。這樣也方便方案比較。
1.籌資無差別點:(EBIT-4200*18%)*(1-35%)/1200=EBIT*(1-35%)/(1200+200) EBIT=5292萬
預計 EBIT6000萬,在右側,宜債務籌資。
2.董事意見評價
王進:主張債務籌資。關於債務成本,考慮了稅收擋板,是正確的;且考慮了通脹因素,也是正確的,通脹有利於債務人。但股權籌資的成本是錯的,不僅未來的股息不是0.9元每股,因為公司穩定增長的股利政策,而且股權的成本不應只考慮股息,人家是有剩餘索取權的,應考慮EPS,即每股凈收益
張某:主張股權籌資。說股票籌資成本比債務低,這違背財經常識。按照償債基金方式還款也不符合本案的籌措長期資本要求,是要等額等息付款的。因為債務每年會有現金流出,這點是對的,但股息也要流出現金呀,公司財務風險加大,公司股價會波動,也是對的。
王某:反對股權籌資,主張債權籌資。在此價位增發會稀釋老股東利益,完全正確。增發的時機,應該是公司股價高估的時候。
錢某與孫某:主張債權籌資。關於每股收益EPS的比較是正確的,結論也正確,但債務成本0.2元每股,就欠說服力了,他們在比較EPS的時候,年利息支出明明是按照756萬,即逐年付息一次還本計算的,到這里明顯又按償債基金方式計算了,1200萬股,每股0.2元,合計240萬,前後自相矛盾。
唐先生:主張股權籌資。論證過程和結論是錯的。首先股息是逐年增長的,不是固定股息,而一個公司的股利政策是不該輕易變化的,有市場信號傳遞作用。二來新股東的預期收益也不只是現金股利180萬這么簡單,剩餘收益人家有份的,與老股東同股同酬同股同權的。怎麼會不稀釋老股東利益?
林先生:主張股權籌資。認為債務籌資會加大公司財務風險,是對的,但過於保守。
3.董事長建議:改變現有的資本結構,債權籌資。
(1)公司現有的資本結構不合理,沒有債務,沒有利用財務杠桿,盈利能力受限,老股東財富增長緩慢。增加債務4200萬,與近3個億凈資產相比,債務比例依然很低,財務風險不大,可控。
(2)債務成本比股權成本低,這是常識。本案債務籌資的稅後成本為18%*(1-35%)=11.7%,而股權籌資的成本為0.9*(1+8%)/21+8%=12.63%。只要經營利潤超過無差別籌資點,債務的還本付息壓力就可以承受。而且保護了現有股東的利益,還可避免控制權分散。
(3)通脹形勢和趨勢,有利於債務人。11.7%的債務成本是名義資金利率,減去通脹率後實際利率才6%左右。而且名義利率是固定的,通脹率越高,實際利率越低。而股權報酬率是要求水漲船高的,否則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預期收益。(selfmade_500嘔心力作)

㈥ 化解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的途徑

一、引言

1999年,我國政府推行國有企業"債轉股"改革,同時,成立了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由"債轉股"而形成的國有資本。這是漫漫國企改革長路上的又一創新之舉。採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方式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中國深化金融改革,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國企改革和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同時,債轉股是迄今為止中國對國有企業規模最大。影響最廣泛的一次債務重組行動。
在最近的一些關於債轉股的報道中可以明顯看到,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頻出重拳,開始利用外資化解不良金融資產。現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債轉股也是較為熱 門的一個話題,德,法正在積極與俄商討利用債轉股化解俄的國際債務糾紛,東南亞一些國家也正在積極利用外資化解本國不良金融資產,這些舉措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目前操作方式是以合資或合作的形式,與外資進行資產置換,這是相對簡單且安全的方式,此外還有更多的操作方式在考慮之中。但對此問題金融界仍有分歧,更多的擔憂來自於中國不良資產的國家債權性質,及中國二級市場不成熟等,這些難免使人在選擇處理方式時有所顧慮。
然而鑒於外資在過去的20年中對中國經濟強勁的推動作用,及對中國深化改革的催化作用,在不良資產這一問題上引進外資顯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擬就針對此問題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利用外資化解不良資產的優點
首先可理解為在資金量上的優勢。據悉從四大國有銀行沉澱下來的不良資產有2萬億元,中國現在至少有一萬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金融資產需要進行重組或處置,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各 只有100億元注冊資金。而且,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都需要大量的資金。再加上我國近幾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上已經是捉襟見肘,政府已無力支援國企脫困了,而且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不應該干涉企業的運行。在這種形勢下,就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在利用資金問題上廣開門路,利用外資加速不良資產的處置。再則由於國家為了發展戰略的需要,建立了許多資金密集度很高,資金需求規模很大的企業,這和我國的要素稟賦所決定的比較優勢不相符合,利用合資或到國外資本市場上市的方式直接利用國外較為廉價的資金,避開國內資本稀缺的要素稟賦限制,就可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在引進外資的同時,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也會隨之傳入我國,可以達到加速不良資產重組與處置進程的目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盤活蚌埠熱電廠不良資產就是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一個成功的案例 蚌埠熱電廠是安徽省最大的區域性熱電聯產企業,由於自有資金嚴重不足,負債過重,管理欠佳,該企業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1999年9月從中國建設銀行接收了對蚌埠熱電廠的17294萬元債權後,在反復調查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的方案,並於2000年3月與外方簽訂了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資本重組、資產重組等內容的一攬子協議。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給企業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促成了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為企業的發展增添了活力;充分發揮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銀行業務手段的優勢,有助於最大限度提高不良資產回收率和化解金融風險。目前,蚌埠熱電廠項目取得顯著成效,合作公司新源熱電成立後經營良好,一舉扭虧為盈。信達公司的債權也得到了較好的處置,到今年4月,信達公司已回收債權本息8512萬元。由合作公司承擔的保留債權,由於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貸款正常收息,加上以企業的資產做抵押,已轉變為優質債權。蚌埠熱電廠項目的成功運作,充分表明引進外資是籌集資金處置不良資產、增強實力,更重要的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按國際慣例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國企改制脫困的一條有效途徑 。
此外,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獨秀星投資基金下屬的獨秀星亞太投資有限公司就建立中外合資公司處置不良資產也是一次很有益的創新。根據合作協議,外方將以現金、信達公司以非現金資產投資組建合資公司,處置信達公司擁有的不良金融資產。這種合作形式在我國資產管理公司中尚屬首次。業內人士評析,通過合資的方式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是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方法,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通過這種方式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此次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獨秀星亞太投資公司的合作,將是中國資產管理公司與境外金融業第一次通過建立合資公司形式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有益嘗試。這不僅有利於利用外資提高不良資產處置的效率,更重要的是我們能夠通過學習和借鑒國外經驗,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有效途徑。
而且我國在諸如信息產業,生物產業等科技含量較高的產業部門並不具備比較優勢。但很多行政官員又為了政績或是某一國家戰略的需要。把一些高新產業引入那些本身就有很大問題的國有企業。於是經常可以看到某某葯廠新引進生產線擱置,某某酒廠發展的生物制葯廠房被用作了倉庫之類的報道。這類高新生產線非但不能為企業賺到利潤,反而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這些行政干涉而造成的企業的資源配置不當,設備的閑置,給國家的資源造成了極大的浪費。而外資在這一點上則正好彌補這一劣勢,從事專門生產領域的外資在某些行業的運作中在技術,管理經驗,信息資源上都具備較強的優勢,這樣企業的資源也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企業的競爭力就可以得到增強。
無論如何,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向外資放開是有效而現實的選擇,也是大勢所趨。與此同時,外商也對中國的不良金融資產抱有濃厚興趣,在他們眼中,通過購並金融資產進入中國市場,利用中國自然資源優勢和現有營銷網路,享受中國低人工成本和管理費用的優勢,擴大生產規模,是件一舉多得的美事。現在,國際資本市場有大量資金,而且他們都是做中長期投資,對我國企業重組上市很有信心。同時這對我國國有經濟也是很有益的,國有企業的經營每況日下,國有資產的經營不善,再加上現今國有經濟規模過大,而質量卻不高,這不利於確保國有經濟控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外資的進入有利於提高國有資產的質量,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且國有資產退出可帶來一大比可觀的資金,有利於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等。因此,可以說這是一個多方共贏的方案。

三、難點及一些問題分析
雖然在利用外資推動債轉股上有很大的好處,然而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對於防範金融風險、保障經濟穩定、推動國企改革意義深遠,具體操作必須慎之又慎。再加上一下子讓那麼多的國有資本退出生產領域轉讓給外資,這不是件輕而易舉能辦成的事。在這其中也必然會遇到很多的阻礙,會出現很多的問題,下面我對主要的難點及問題加以分析研究:
1、不良金融資產自身的問題。"不良"二字本身就足以說明,這些資產的處置不會是一帆風順的。在正常情況下,一個企業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有兩種方式:股本或債務。長期的情形該是企業 給股本擁有者的分紅要高於債務的利息,也即支付給股本資金的平均回報中有一個風險貼水。因此國企如果連銀行利息和本金都無力 償還,則只能說明企業本身效益差,資產回報率低。經濟學家們認為,國家間的資本移動與一國內不同地區(或不同行業)之間的資本流動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因為資本總是對應著更高的預期收益率從一個舊的地點轉移到新的投資地,經濟個體都追求其最大化。因此,外資來到中國的目的也覺不是為了幫助中國經濟的發展。而且相當一部分銀行不良資產已經沒有了多少價值,由於種種原因有的甚至連基本的債務關系都無法理清,這些都給利用外資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有外商就表示害怕在投資這些不良資產中遇到一些黑洞:企業大量生產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庫存嚴重,社會負擔沉重,財務狀況混亂等。

2、權與利的問題.記得當初剛傳出債轉股消息時,有一部分企業"狂轟濫炸"國家經貿委,希望被選中。而隨著資產管理公司在債轉股後可以行使股東權利的信息傳出後,一部分已經被幸運地列入到債轉股名單的企業又悄悄想退出債轉股改革。企業當初的想法無非就是想著債轉股是一頓"免費的午餐",通過一場數字游戲後完成一次債務的順利大逃亡。而事實上債轉股是一味苦葯,特別是對外資轉讓的時候。那樣隨之而來的是管理權的讓出,而且以往利用外資的實踐讓我們感受到外商控股慾望之強烈,這勢必會牽涉到企業內部的強烈阻撓。還有那些企業過去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不良資產轉讓給外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成新的合資公司,那就意味著部門行政權力的削弱。另外,國有資產退出後,所得資金是歸中央還是某部門(或地方政府)或是企業,這涉及到中央,部門(或地方)及企業三方的利益問題,影響到各方的積極性。

3、制度法規的問題。目前,我國還未制定專門針對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特別法規,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很不規范,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某些運作方式甚至還和現行法律有所抵觸。比如《擔保法》第61 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而最高額抵押的債權在銀行中運用比較普遍,金額也較大,這種規定限制了該類債權從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的轉移。實際上,大量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已經從銀行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如果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此種做法是違法無效的。 再比如,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金融企業應受到《公司法》的規范。《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但並沒有明確可以用債權方式出資。第12條中規定:"公司對其他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而以信達資產公司為例,其注冊資本約100億元,但與其正式簽約的企業,信達出資已超過了50億元,這明顯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金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一切稅費應予免徵。但究竟採取直接免徵還是先征後返?在具體操作上尚不明確。還有根據《全國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4、45條規定,國有企業廠長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須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但債轉股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資產公司將以股東的身份加入,並可行使選舉、更換人事的權利,如果同國企的主管部門在人事任免上發生"碰撞",那麼企業究竟該聽哪個"婆婆"的指揮呢? 而目前 資產管理公司至少要 受到《商業銀行法》、《公司法》、《擔保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及《稅法》這五種現行法規的限制,這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留下了諸多隱患。在這種法律制度帶來了很多的不確定性,就給外資的進入增加了風險。境外的投資者不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無法從法律上得到明確的保障,不知道自己對這些不良資產有多大的處置權,對承接不良資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表示擔心,這將直接影響到不良資產對外資的吸引力。

4、 此外隨著改革的深入及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會出現很多新的問題。在選擇對外資轉讓的方式上就存在一個經濟安全問題,從現在的案例來看,最近的操作方式只是以合資或合作的形式進行簡單的資產置換行為,這當然不會影響到經濟安全。但隨著股權轉讓的深入及進一步加速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會形成更多的對外引資方式,其中更多的考慮將在資本市場。如發行債券或可轉換債券,這種方式雖然操作簡單,並能在短期內籌集大量的資金。但如果到時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仍無法擺脫"劣質"的命運,則債券持有者將向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按全部面值要求兌付其債券,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將陷入國際債務危機。再如利用證券市場吸引外資會否沖擊我國的證券市場體系等。

四、對策分析
當然,還有很多的問題或還沒出現或還沒有顯露出來,這些問題都阻礙了債轉股的深入,不利於外資的引進。下面我想就對這些問題的對策進行簡單的分析,希望能對此有所幫助。
在不良資產的問題上就需要資產管理公司在向國外投資者推銷這些項目之前先想一下怎樣使"不良"資產更有"賣點"。如有以負債1.54億元人名幣的煤礦企業 ,經打扮搖身變成"當地的龍頭企業,市場潛力巨大,技術全國領先,有穩定的市場"等,當然資產管理公司在虛的地方作好文章後更因在實的地方下好工夫,資產管理公司更應當向那些進外投資者介紹些他們所關心的種種優惠條件。普遍的比如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不良資產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稅費減免;政府有關部門即將出台吸引外資的相關政策,對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購買公司股權、債權和實物資產,組建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等方面加以明確,在外商投資待遇,簡化審批程序,外債額度,外匯匯出上將給予政策扶持等。另外據悉,4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已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了承銷資格,其中,信達公司的證券承銷業務經營資格已獲批准,准備在自己資產管轄的范圍內做上市承銷、a股增發等工作。國務院有關文件已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在資產管理范圍內從事股票承銷、資產證券化等工作。那麼如果外資進入這些資產管理公司范圍內的項目進行並購或重住組,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效益良好,達到國內上市發行a股的資格,那就可以由資產管理公司推薦上市。另外,目前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債權人中有不少國有企業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本身就是上市企業,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手中就有11家上市公司的債權,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手中有20多家,如果能參與這些不良資產的處置,就有可能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的債權人。也就是說完全有可能通過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率先進入我國的a股市場,其中機遇和前景對他們來是說不言而喻的。如果這事可行,那他將是這些不良資產的 最大賣點。當然在追逐這些賣點的同時也應考慮到用折價的辦法給境外投資者以優惠,來吸引外資進入,在美國就曾有過一美圓購買幾十億美圓企業的事情。
在部門權力的問題上我認為這正好順應政府的體制改革,削弱部門的權力有利於政府機構的縮編整改,且市場經濟體制應順應"大社會,小政府"潮流。在利益這一問題上,我認為可參照稅制改革中的"分稅制",即同時兼顧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證中央利益的前題下最大可能的激發地方(或部門)的積極性。不過此問題要顯得負雜些,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央與地方(或部門)在對企業的扶持上力度有所不同。因此很難用統一的標准來劃分各方所得的比例。但國家利益應放在首位,為此在此問題上還是應採取強硬的態度。這就需要強化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能,賦予其相當大的權力,讓其在運作過程中不受地方及部門行政力量的干預,讓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盡可能市場化。雖然以中央的行政力量排除地方的行政力量,這仍然不能擺脫行政干預的影子,但在現有的條件下,這也是非常可取的一條途徑。
對於政策法規的問題不少人士建議盡快起草《債轉股特別法》或《投資銀行法》,並制訂有關條例,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減稅的范圍和具體方法,會計核算和財務處理的操作方法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為其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使債轉股真正成為推動國企改革和發展的一項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法律的確定性,穩定性增加了操作的透明度,有利於海外投資者減少購買不良資產的風險。
在資本市場上的一些新問題應慎重考慮,對在選用債券這一形式上,應充分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應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市場前景、贏利狀況及還債能力進行詳盡的分析。同時,還可考慮採用保險的形式,以保險這種規避風險的機制正適於減少這部分風險。對於利用證券市場來融資的形式,是否可考慮劃出一個專門板快。以該股權市場的相對獨立性來減少對主板市場的沖擊。此外還有很多形式如退出基金、備兌憑證等,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金融衍生工具的增多,還會出現更多的形式,這些都需要金融專家及業內人士進行深入分析,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雖然目前還未遇到這些問題,但隨著入世的臨近,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沖擊,這也是發展資本市場所必需的。因此,在這一問題上應未雨綢繆,不要等有了風險,風險大了,產生了後果再來處置。然後再說,由於歷史的原因雲雲。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整個操作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人員構成一定要精幹,高效,專業,應主要由職業投資專家組成,其經營體制也必須市場化,不能成為一個新的政府職能部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角色將會在國家改進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中實現。要在政策和體制上保障和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股的依法轉讓、置換和並購,為國企引入更多的投資和利益主體,使債轉股從一項階段性政策發展成為實現國有企業最合適資產匹配最優管理的制度保障。國家應在政策上的支持,授予資產管理公司更大的權利,使不良資產在買賣過程中不受太多的行政干預。

㈦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這個問題很有質量,
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在財政部、國開行或進出口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時,企事業客戶向銀行提出認購申請,並簽訂分銷協議。客戶在一級市場買入債券後,持有一段時間後在二級市場上賣出,或持有到期獲取利息收入。辦理程序:每個銀行都不太一樣,但大體程序差不多1、每期債券投標前,客戶根據我行發送的發債信息及投資預測分析並結合自身需要,確定是否分銷債券;2、客戶有投資需求時在招標日前將分銷的額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過「代理系統
」編制「債券分銷意向書」,發送或通過書面方式傳真給我行;3、債券發行日,如果客戶中標,我行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若客戶落標或仍有投資需要,我行如有分銷額度,可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4、分銷繳款日,客戶根據債券分銷合同將債券分銷款項劃入我行指定的銀行帳戶,我行在繳款次日將債券過戶給客戶,客戶可以通過電話直接查詢債券是否到帳。
案例2000年6月21日財政部發行第6期記帳式國債,期限5年,年利率3%,按年付息,發行手續費2.2‰,兌付手續費0.5‰,如果客戶分銷1000萬元,假設其獲得發行手續費1.1萬元(手續費比例由銀行與客戶具體協商),第一年客戶獲得利息及發行手續費收入31.1萬元,第二、第三、第四年客戶每年分別獲得利息收入30萬元,第五年客戶獲得利息及兌付手續費收入30.5萬元。五年客戶共獲得收益151.6萬元,與同期金融機構存款相比,五年共增加收益48.1萬元(以單利計算)。
債券回購——抵

㈧ 什麼是債券分銷

債券分銷是在財政部、國開行或進出口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時,企事業客戶向銀行提出認購申請,並簽訂分銷協議。客戶在一級市場買入債券後,持有一段時間後在二級市場上賣出,或持有到期獲取利息收入。

在發行過程中,承銷人的分銷總額以其承銷總額為限,如發生超賣,中央結算公司將不予辦理過戶,並書面報中國人民銀行和發行人。

(8)債券承銷案例擴展閱讀:

適用范圍:

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分行。主要機構類型有國有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外資銀行、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等。

參考資料:華夏銀行官網 債券分銷

㈨ 興業銀行屬於國有銀行嗎

興業銀行不是國有銀行。興業銀行(Instrial Bank)(上交所:601166),原名福建興業銀行,是總部位於中國福建省福州市的一間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是經中國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

根據英國《銀行家》雜志於2006年6月首次發布的「中國銀行100強排行」,興業銀行平均資本利潤率列各家全國性銀行首位,一級資本和資產總額均列全國第十位。

(9)債券承銷案例擴展閱讀:

經營范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辦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與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品除外);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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