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儲蓄國債的政策建議
合理地設計儲蓄國債的品種。理論分析表明,財政部發行儲蓄國債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個人投資者長期儲蓄的需要,同時儲蓄國債也是財政部可以靈活設計的融資工具。為此,應該對我國目前的憑證式儲蓄國債的期限、利率設計以及付息方式進行改進。
(1)我國今後應該更多地發行長期儲蓄國債。按照過去的一般經驗來看,憑證式國債到期兌付資金有相當部分要轉購新的憑證式國債,這說明我國儲蓄國債的投資者傾向於投資長期限的儲蓄國債,另一方面也說明目前的儲蓄國債期限過短。今後,我國應該多發行10—30年期的長期儲蓄國債。當然,為了保持儲蓄國債期限的連續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也應該發行一些5—10年期的中期儲蓄國債。使儲蓄國債真正成為我國居民和家庭投資者的中、長期儲蓄的工具。
(2)儲蓄國債採用浮動利率或對利率進行通貨膨脹指數化處理。如果發行長期儲蓄國債,那麼採用浮動利率或對利率進行通貨膨脹指數化處理就是必然選擇。因為債券期限越長,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就越大,確定準確反映其風險水平的固定利率水平也就越困難。
儲蓄國債採用浮動利率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儲蓄國債的利率可以以某種市場利率為基準定期進行調整。例如美國EE類儲蓄國債的利率每半年調整一次,即每年5月和11月宣布新的利率。利率等於過去的半年內5年期流通國債平均收益率的90%.我國的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同時,銀行存款目前仍然是儲蓄國債的最主要競爭對手。因此,在確定我國儲蓄國債的利率時,應該以銀行存款利率和可流通國債的收益率的某種加權平均數作為基準,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一定幅度的調整。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實際購買力不受通貨膨脹的侵蝕,財政部可以發行通貨膨脹指數化證券。這種債券的利率由兩部分構成:規定的固定利率和通貨膨脹率。其中,規定的固定利率在債券整個期限內都有效,通貨膨脹率的指標應該採取消費價格指數(CPI)。例如,規定通貨膨脹指數化儲蓄國債的年固定利率為 2.3%,那麼,該債券每年的利率=2.3%+當年的通貨膨脹率。
儲蓄國債可以採用多種利息支付方式,可以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和利息以滿足追求價值增值的投資者的需要,也可以定期支付利息以滿足追求穩定收入的投資者需要。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儲蓄國債,減輕財政部提前兌取的壓力,應該對提前兌取設置一些約束條件。例如,可以規定必須持有一定時期(如1年)以後才能提前兌取,持有期限不足一定時間(如5年)而提前兌取要遭受某種懲罰,如扣掉3個月的利息收入。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投資者對上述新型儲蓄國債的接受可能需要一段時間。為了實現平穩過渡,維持儲蓄國債市場穩定性和延續性,在一定時期內仍可以發行一定量的短期、中期儲蓄國債,利率仍可採用固定利率。
❷ 想買點國債,請推薦一下
國債是除銀行儲蓄外,適合老百姓的最安全的投資品種;如果符合你的收益預期是可以購買的;國債有兩種,記賬式國債隨時都可以買得到,但是利率比較低,比銀行定期儲蓄還要低;另一種是憑證式國債和儲蓄國債,只在特定時間發行,主要是3年和5年期,根據剛發行的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年利率與銀行定期對比,電子式儲蓄國債要高0.4%,即1萬元本金為例,每年多得40元利息。
記帳式國債,這種國債現在發行較多,平均每個月發行一次或者多次,這種國債主要通過證券公司和櫃台試點銀行發行,發行過後,再通過交易所和試點銀行上市交易,你可以隨時買進賣出;因為記帳式國債可以隨時買賣,其價格跟股票一樣是上下浮動,如果你賣的時候國債價格下跌,你就會虧損;反之,價格上漲你可以賣掉賺取差價;記帳式國債到期後國家還是按100元/每張贖回;同時記帳式國債期限一般期限較長上,利率普遍沒有新發行的憑證式國債高。你可以到證券公司去開戶購買,或者櫃台試點銀行,主要包括工行、中行、農行等國有銀行,還有招商銀行等。不過記帳式國債的利率沒有憑證式高,但流動性好,因為可以隨時交易買賣。 期限有3個月、半年、1年、3年、5年、7年、10年、20年、30年等,品種很多,但因為可以隨時交易,你可以買任意期限的記賬式國債,持有到一定你期望的時間後賣出。記賬式國債的每年的收益相當於1年期存款,1萬元本金,3年後的利息收益大約:600元左右。
還有兩種國債就是憑證式國債和電子儲蓄國債,他們發行比較少,每年分別只有4、5次和2次左右;這種國債類似存銀行定期,通常期限是3、5年,憑證式國債是一次性到期還本付息,提前贖回扣除本金0.1%的手續費,並按持有時間分段計算利息;而儲蓄國債是每年付息,提前贖回也有扣除0.1%的本金,並按持有時間扣除不同月份的利息。兩種國債都不能上市交易流通,可以掛失、質押貸款。 憑證式國債的年利率通常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1萬元本金,3年後的利息收益大約:1000元以上。
記賬式國債面值是100元/張,1手=10張,即1000元面值;每次交易最少是1手。但是記賬式國債的價格是上下浮動,有可能超過100元,或者低於100元,所以1手你可以看作每張的價格乘以10。例如04國債(10),交易代碼:010410,如果今天的收盤價格是:103.25元/張,那麼1手=103.25*10=1032.5元。
儲蓄國債是100整數倍起銷售;憑證式國債通常是1000元起,100元整數倍銷售,個別銀行也可能是從1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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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bond.hexun.com/
❸ 儲蓄國債與其它個人投資產品相比的主要優勢有哪些
1.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由於儲蓄國債是財政部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是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到期由財政部還本付息,其信用等級最高,這是其他以商業信用為擔保的投資工具所無法比擬的。
2.利息免稅,收益穩定。儲蓄國債利率固定,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發行利率高於相同期限銀行儲蓄存款稅後收益;在儲蓄國債到期前的整個存續期內,面值穩定並隨著時間增加而自然獲取利息,沒有價格漲跌波動風險。
3.購買方便,管理科學。試點期間的儲蓄國債在全國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近6萬多個營業網點銷售,城鄉居民可就近購買;儲蓄國債通過計算機系統記錄債權,並可以通過電話進行債權復核查詢,管理更加科學、債權更加安全。
4.變現靈活,流動性好。儲蓄國債雖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按規定提前兌取現金;投資者在購買儲蓄國債的同時,即獲得了一個優良的融資工具,當需要小額貸款時,可用儲蓄國債作為質押物,到原購買銀行質押貸款。
❹ 中國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介紹
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試點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記賬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
目前只發行了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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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有什麼推薦的國債
國債的風險主要有兩點,即加息和時間成本。加息不管對於憑證式國債還是記賬式國債來說都不是好事,因為,銀行的利息升了也就意味著債券的利息收入減少了。而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期的國債投資者不僅有可能承受連續加息的風險,在持有期里,投資人只能看著利息上漲而毫無辦法。因為國債的收益一般都是在期滿時才能得到,且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即投資者只有在債券到期時才能連本帶利收回資金,如果中途有急事需要支取,就要蒙受一定的利息損失
❻ 有關國債的論文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