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券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的聯系與區別
買斷式回購與前述質押式回購的區別在於初始交易時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是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而不是質押凍結,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該債券在協議期內可以由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自由支配,即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只要保證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賣給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就可以在協議期內對該債券自由地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說白點,兩者區別在於,買斷式回購是買斷的,到期可以不履約,承擔違約責任即可。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Ⅱ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Ⅲ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區別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人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正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人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
Ⅳ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概述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債券必斷式回購交易(2012年6月1日出版的《證券交易》),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買斷式回購與前述質押式回購業務(亦稱「封閉式回購」)的區別在於初始交易時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是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而不是質押凍結,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該債券在協議期內可以由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自由支配,即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只要保證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賣給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就可以在協議期內對該債券自由地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按照上述交易機制,「買斷式回購」的參與者可在依次遞減的不同回購券種上進行多次回購操作。比如,投資者第一次選擇了90天的交易品種進行逆回購,20天後如果出現問題,他就可以通過正回購,再把手中該筆債券在60天內的任何品種上賣出去拿回現金,可以規避一定的資金緊張的風險。
辦理對象:
凡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可敘做買斷式回購業務。主要以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財務公司、農信社、城信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為主。
管理規定:
1.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91天。
2. 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
3.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於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
4.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於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Ⅳ 債券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交易簡單易懂的區分方法,請高手指點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 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業務(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 (資金融入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融通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買斷式逆回購方獲得協議期間債券的所有權,在資金周轉過程中還可將標的券另行正回購以便進行再融資;其次,買斷式融資金額由期初買價決定,質押式融資金額由標准券折算比例決定;再次,買斷式融資成本由期末賣價決定,質押式融資成本由回購利率決定。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比較研究。
Ⅵ 質押式回購的會計處理怎麼做
日記賬那邊的加上增加的做一份銀行調節表就行了,不用做會計分錄。一邊是銀行對賬單,兩邊就可以對上賬了,一邊是企業的日記賬,減去未付的數(原理跟對賬單相同),如果賬沒記錯的話,銀行的對賬單加上企業已收,銀行未收的數,減去企業已付,銀行未付的數
Ⅶ 請問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協議,請用簡潔的語言解釋
質押就是你把債券壓在登記機構,然後獲得資金,到約定日期把資金和利息還了,質押的債權也就解除了質押,自始至終債券的所有權沒變。
買斷式就是把債券賣給了對方,所有權已轉移,雙方約定到某一天你再買回來。
Ⅷ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中,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以競價交易,全價結算,是什麼意思
全價=凈價+債券在回購期間的利息。
競價交易指報價中的回購金額僅指標的債券的價值;
而全價結算則指在回購交易的資金交割時,正回購方融入的資金包括競價時的報價加上標的債券在回購期間的利息,因此稱為「全價」以區別於報價時的「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