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轉換債券的雙重選擇權特徵這一特點怎樣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
這個也就是分擔風險,不可能完全對沖。比如你在年初買了100W的可轉換債券,和100W的該股。年底股票漲到了150W,你就可以選擇時機轉換。但是如果是年底100W的股票跌倒了70W。。你的債券就沒必要轉了。因為你的債券還是可以值100W+利息的。
理論上是這樣的哈,,因為可轉換債券規定了轉換時間那些的,也不可能你想什麼時候轉就轉
Ⅱ 什麼是可轉換公司債可轉債有什麼特點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Ⅲ 可轉換債券具有( )的雙重特性。
具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性
Ⅳ 可轉換債券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Ⅳ 可轉債是什麼意思
股票轉債指的就是特殊企業債券,可以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條件下,轉換為普通的股票。通常股票轉債為可轉換公司債_的簡稱,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徵。
Ⅵ 可轉換債券的雙重性是什麼
可轉換債券的雙重性是債券型和期權型:
一、債權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二、期權性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利,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Ⅶ 可轉換債券雙重選擇權,即持有人的轉換權和發行人的贖回權發生沖突時怎麼辦
贖回的條件和轉股的條件不一樣的
Ⅷ 可轉換債券到底是具有股權和債券的雙重特性,還是期權和債券的雙重特性啊為什麼
可轉換債券實際是附加了一份期權的債券。但是說到特性還是說其具有股權和債券的雙重性質,就是說它既有股權的性質又有債券的性質,一般沒有期權性質這一說法。希望對你有用!
Ⅸ 可轉換債券它的特點是什麼及構成他的要素有那些啊
你好,可轉債具有債券性、股權性、可轉換性、期權性,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債權性。債權性是可轉債的基本屬性。
第二,股權性。可轉債轉股後,原來的債權人就轉變成了公司股東,享有紅利分配等股東權利。
第三,可轉換性。可轉債的重要意義就在於賦予債權人靈活的轉換選擇權,而且轉換與否完全由債權人自行決定,使可轉債成為一種「攻守兼備」的投資品種。
第四,期權性。可轉債是在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有條件的期權,是債權與股權互換而成的金融衍生品。
可轉債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票面利率、發行規模、存續期限與轉股期限、標的股票、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修正條款、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等,這里重點介紹後面四項:
第一,轉股價格。轉股價格是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支付價格,是可轉債看漲期權部分的「行權價」。該價格在可轉債存續期會隨著相關因素的變動而調整,當轉股價低於股票市場價時,等於低價買入股票,可轉債價格就會上漲;當轉股價高於股票市場價時,等於高價買入股票,可轉債價格就會下跌,有的甚至跌破面值100元。
第二,轉股價格修正條款。修正條款分為主動修正和被動修正。主動修正是指發行人在可轉債發行後,由於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合並、分立等原因導致股份數額變動,股票價格下降,發行人因此而對可轉債轉換價格所作出的必要調整,其意義在於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被動修正條款,即「特別向下修正條款」,一般指如果股票價格在一定期間持續低於轉股價某一幅度,那麼上市公司有權在一定條件下下調轉股價。
第三,回售條款。回售條款是指如果可轉債在發行後正股價格大幅下跌,當其正股價格遠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照事先約定以債券面值加利息補償金的方式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回售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投資者本金的安全性,降低了可轉債的投資風險。投資者可重點關注回售期限及回售價格
第四,贖回條款。贖回條款是指可轉債的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按照約定將投資者持有的未轉股的債券贖回的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發行人的利益。簡單來說,就是當股票市價遠超過約定的轉股價,發行人有權按照約定價格贖回可轉債。從投資者角度看,這一條款是可轉債價格的天花板。投資者需重視此條款的時間節點,避免因為未能按時轉換成股票而造成損失。
此外,在交易前投資者還需注意,可轉債一張面值為100元,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可轉債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賣出可轉債時,余額不足10張的部分應一次性申報賣出。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00張或交易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與股票買賣不同,可轉債實行當日回轉交易,即T+0交易,可以當日買入、當日賣出。可轉債沒有漲跌停限制,交易費用上一般只收取交易傭金,不收印花稅。
萬一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