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抵押權是高於債券的吧
照我的理解是這樣:
同一債券被多次抵押給不同的人,同時都進行了相關登記,抵押權設立。
按照這種情況,如果屆時不能償債,各抵押權人按抵押權設立時間順序就債券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受償。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債券持有人對應的是一般債權,其優先順序低於抵押權。
『貳』 關於抵押權和債權的問題。
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於債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叄』 未經登記的抵押權能否對抗一般債權人所申請的法院的強制執行權
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實際就是普通債權,不能對抗其它先採取措施的一般債權。
『肆』 抵押權為什麼不是債權抵押權人不能直接對物行使權利,抵押權的實現還要依賴與抵押人行為的配合
抵押權不是債權,首先,抵押權在產生上必須書面,還要進行登記,不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其次在實現方式上,債權依賴相對人的配合,抵押權人不需要抵押人的配合,到期權利不獲實現,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執行抵押的財產。抵押權人不能直接對物行使權利是說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要具備法定條件、要經過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伍』 抵押權無法實現債權的幾種情況
一、抵押物租賃在先,抵押在後,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二、已為債權設定抵押的財產但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權實現非常困難
在抵押人對外負債較多的情況下,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多輪查封的情況也較常見。實踐表明,雖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會造成實質不利影響,但會使抵押權人喪失對抵押物的優先處置權,增加抵押物的處置時間及成本,最終影響到抵押權的順利實現。
『陸』 債權人要如何實現抵押權
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有兩個途徑,一是與抵押人協商以物抵債,二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抵押物拍賣抵債。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柒』 抵押權與債權同時存在啥意思
舉個例:張三向李四借款五十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張三無力償還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李四。這個時候,李四即享有對李四的五十萬元債權又同時享有房子的抵押權。
『捌』 抵押權、債權、物權變動的問題。 不需登記生效的動產抵押,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這里的
我國物權變動方式為一個債權行為+一個物權公示行為,比如需要登記的房屋,若要發生物權變動,先要簽訂買賣合同(債權行為),然後再去辦理過戶登記(物權行為),這樣物權才發生轉移,比如甲跟乙、丙先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後來跟丙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那麼房屋所有權歸丙,而乙只能向甲主張違約責任;而對於無需登記的動產,若要發生物權變動,先要簽訂買賣合同(債權行為),然後再進行交付(物權行為),這樣物權也發生轉移。如果僅僅簽訂了買賣合同,則只發生債權效力,並未實現物權變動。
回到你的題,如果是無需登記生效的動產抵押(動產抵押無需交付抵押物),那麼雖然未登記抵押權,但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如果所有權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將抵押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已交付為前提),那麼抵押權人不能對抗該物權變動,抵押物歸善意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張抵押合同之債,從轉讓款中清償原債務。如果是需要登記才生效的抵押權,那麼因為已經登記,抵押權已成立,若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該物給善意第三人,則抵押權人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抵押權人可以追回該物,而善意第三人的受讓合同仍具有債的效力,可以向抵押人主張違約責任。
簡單的說,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行為,物權行為無效並不等於債權行為無效,債權行為有效也並不代表物權行為就有效。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玖』 企業債券、公司債之類債券抵押權人是誰啊
企業發放的債券就相當於企業借你錢,你是債權人,企業是債務人,所以如果這個債務上面有抵押的話,抵押權人肯定是企業。
『拾』 請舉例說明債務人,債權人,抵押人,抵押權人,善意第三人,債權,這些概念是怎麼聯系在一起的
舉例:甲於2010年1月1日(債務人)向乙(債權人)借款100W元,約定於2012年1月1日歸還。雙方書面約定甲以其擁有的 XX牌汽車 進行抵押以保障乙的債權之實現。
2011年1月1日,甲將其擁有的XX牌汽車以 市場價格 出賣給丙,並將車過戶至丙名下。
2012年1月1日,乙向甲索要100W欠款。甲無力償還。乙向法院請求拍賣甲之汽車受償債務的效力不及於丙。
設置抵押權是為了保證債權人之債權的實現。但抵押權因抵押物的不同,所採取的生效方式不同,對抗的效力也不同。
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飛行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為採取的登記對抗主義,即在此類抵押物上設置抵押權時,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時生效。但未經過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抵押物XX牌汽車則屬於交通運輸工具,丙以正常市場價格購買屬於善意第三人。
雖然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卻並未進行登記,因此不能對抗丙。
當債權人為了最大限度的使自己擁有的債權實現時,就應運而生了一系列的權利,比如質權、擔保物權、留置權、抵押權。
抵押權也只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之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而已。
債務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抵押給債權人,但抵押權制度,債權人無需佔有抵押物。也就是說抵押物的用益價值和所有權都還屬於抵押人,也就是債務人。
所有權在你這里,如果你將抵押物賣了怎麼辦?所以又衍生出抵押登記生效主義和抵押登記對抗主義。
此兩種主義都為了是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使相關第三人可以了解到,此抵押物上設置有抵押權。
從而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債權。也保證了相關第三人的利益免受損失,如果抵押未進行登記,相關第三人不知道此物是抵押物,如果第三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或者所購買的抵押物是必須登記對抗抵押權人的,則無法以善意取得對抗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