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是不是只有股票要收印花稅,基金,國債,期貨,權證都不要
印花稅徵收的范圍:
一、購銷合同 0.3‰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基金,國債,期貨沒有這個稅種。
② 債券怎麼交易
現貨交易:又叫現金現貨交易,是債券買賣雙方對債券的買賣價格均表示滿意,在成交後立即辦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理交割的一種交易方式。
例如,投資者可直接通過證券帳戶在深交所全國各證券經營網點買賣已經上市的債券品種。
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購券方在達成一筆交易的同時,規定出券方必須在未來某一約定時間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再從購券方那裡購回原先售出的那筆債券,並以商定的利率(價格)支付利息。深、滬證券交易所均有債券回購交易,機構法人和個人投資者都能參與。
期貨交易:債券期貨交易是一批交易雙方成交以後,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貨合約中規定的價格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進行的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③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該交印花稅嗎應該代扣代繳投資收益個人所得稅嗎
理財投資也是要交稅的,你知道嗎?
好多投資投出去,回來的錢總和最初算的有些不一樣——通常是少啦。最開始,俺以為是數學不好算的不對,然後俺又以為是年化與實際投資天數的區別,再後來……我終於發現了稅的秘密。
按照法律規定,「個人投資者獲得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其實不同的理財產品又有各種不同的情況。有的產品可以減、免,有的由發行機構代扣,有的需要個人申報,還有的產品如股票、基金根據收益來源不同,稅率也不同。
我華麗麗地發現,如果把稅算上,有些不同風險的理財產品收益率變得十分接近,所以我們可能會做出與最開始完全不同的選擇。
先普及一下不同投資品的稅賦標准:
比較高的:個人所得稅,20%~5%
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中有一個稅目是「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收入所得20%的稅款。個人投資各類金融產品的收益所得基本都是根據這一條來納稅的。
不過,俺發現稅法中還有很多減免條款,包括在執行中的模糊地帶,讓不同投資品的應稅稅率不盡相同,有些情況甚至相當復雜,一不小心會繳納大筆的稅金哦。我所在的券商政策是:買入股票並持有一個月內就分紅需要繳納20%股息紅利稅;買入股票並持有一個月到一年內分紅的,需要繳納10%紅利稅;持股1年以上分紅只需交納5%紅利稅。
不知道是不是其他的也這樣,大家可以先咨詢再決定是否投資。
然後就是,上市公司分紅也是要扣稅的,10%,所以通常分紅都比公告的少。
免稅的:五種
存款
2008年之前個人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需要交納20%個人所得稅,並由銀行代扣,拿到手的就是打了八折的利息收入。
2008年10月9日,人民銀行暫停徵收利息稅,銀行存款利息就成為免稅收益。
不過對於10年到期的存款(這種情況真少見哦)要分區間收利息稅。2007年8月15日以前的存款利息按20%收稅;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9日之間的存款利息按5%收稅;2008年10月9日以後的存款利息免稅。
2-4.國債、特種金融債、教育儲蓄
國債、特種金融金債和教育儲蓄一直享受免稅優惠,不過現在個人存款都免稅了,讓教育存款沒什麼競爭力了,畢竟還有一堆條條框框限制著;國債雖然利率高點兒,但受制於流動性,提前支取會損失大部分利息+手續費。
5. 保險分紅
大部分有保險的童鞋手裡都有分紅型的吧。保代銷售時很蠱惑人心的一句話就是:「保險分紅免稅!」不過我國對於保險分紅是否免稅並沒有明確規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保險公司代扣客戶的分紅收益,因此保險分紅是事實上的免稅。
其實,根據國際慣例,保險分紅也是不收稅的。按前幾天看了站內一個姐妹寫的終身壽,這種保險的興起估計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避稅。
模糊地帶:買前一定要問
盡管按照規定,投資獲利是需要交納20%個人所得稅的,但是稅務機關又不要求金融機構代扣稅金,因此造成了一些產品有的交了稅,有的又沒交稅的模糊情況。
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是符合稅法中「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的,不過在現實中,不同銀行、銀行不同產品的處理又不盡相同。
根據樓主親自挨家銀行打聽來的情況是:中行、交行所有產品不扣稅;工行理財產品介紹所有預期收益均含稅,但稅款由個人自理;農行表示目前由個人自理,將來視政策變化而定;建行則每期產品各不相同,有的是客戶自理,有的由銀行代扣。
以上都是問來的,樓主沒買過那麼多的理財產品。鑒於情況復雜,姐妹們買銀行理財產品前,一定問清楚稅怎麼交、那個收益率是扣稅前的還是扣稅後的。
稅務局工作人員解釋說:國稅部門在所得稅方面只負責徵收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投資理財部分由於不是儲蓄,不能要求銀行進行代扣。——也就是說,全憑銀行自覺。
信託
買信託要交稅嗎?買信託不交稅嗎?已經買了四年信託的樓主著實糾結這個問題。樓主LG也糾結。
按照稅法規定,信託的投資收益也需要交納20%個人所得稅,但是在現行個人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不能代扣代繳投資者的稅款。所以買了信託的投資者,到底交沒交稅呢?(求解答)
復雜的股票
(理論上,股票和基金的應稅稅率根據收益來源、交易情況不同而各不相同。)
「投資股票要交稅嗎?」樓主問炒了十幾年股票的老爸。
「交老鼻子了,手續費可高啦!」
「唉,我問的是稅啊~」
「印花稅!」老爸終於從K線圖中抬起頭來。
恩,普及貼:買股票首先面臨的是單邊收取的印花稅,稅率為成交金額的0.1%,在賣出股票時自動扣除。
還有,就是上面說到的5%~20%,其實就是股息紅利稅。
按照國家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差異化股息紅利稅: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稅率。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另外,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對股票買賣差價的收益部分還免徵資本利得稅。(果子我覺得,這個意思就是——要是股市好了俺們就要收了哦,的意思)
基金
規定:基金持有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等均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我們拿到的基金收益都是稅後所得。(基金公司絕對避而不談這一點)
然後,投資基金時不收稅的收益,也有
(1)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記住,又一個暫哦~)
(2)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金融保險業5%)
(3)個人買賣基金暫不徵收印花稅。(應該是針對股票基金,估計收的話和股票一樣是1‰)
又,普及貼:對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差額為營業額。根據現行《營業稅稅目稅率表》規定:一、交通運輸 3% 二、建築安裝 3% 三、金融保險 5% 四、郵電通信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5%-20% 七、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5% 九、銷售不動產 5%。
說了這么多,大家有沒有覺得,要是考慮了稅不稅,其實好多理財產品就沒那麼「高大上」了?
④ 買股票有什麼過戶費,傭金,印花稅,那麼基金,債券,期貨的交易中也都有這些費用嗎
基金 如果是申購的話 就只有申購費,如果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就收和股票一樣的傭金,沒有印花稅,也沒有過戶費
債券 費用更低,沒有印花稅,過戶費
期貨就收傭金了
⑤ 國債期貨計算問題
比如,93.956建空,92.622平空,1手,盈利為多少?建倉時需要保證金多少?假設保證金比例4%,最好有計算過程!
另外,比如當日持倉量2000手,則當日持倉總資金量為多少錢?計算過程~,謝謝!
盈利(93.956-92.622)*10000=13340元,實際當然還要除去傭金,傭金具體要看你開戶的公司的傭金比例了。需要保證金93.956*10000*4%=37582.4元,當然還要有交傭金的。
國債期貨是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預先確定買賣價格並於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錢券交割的國債派生交易方式。國債期貨屬於金融期貨的一種,是一種高級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不穩定的背景下,為滿足投資者規避利率風險的需求而產生的。
⑥ 關於國債期貨的計算
CBOT的中長期國債期貨採用價格報價法。5、10、30年國債期貨的合約面值均為10萬美元,合約面值的1%為1個點,即1個點代表1000美元;30年期國債期貨的最小變動價位為1/32個點,即代表31.25美元/合約;此外,5年、10年期的國債最小變動價位為1/32點的1/2,即15.625美元/合約。CBOT中長期國債期貨報價格式為「XX—XX」,「—」號前面的數字代表多少個點,後面的數字代表多少個1/32點。其中,由於5年期、10年期的最小變動價位為1/32點的1/2,所以「—」後面有出現3位數的可能。因此,如果不考慮其他費用,當日盈虧=(99又2/32-98又16/32)*1000=(99.0625-98.5)*1000=562.5美元
⑦ 債券的交易規則
1、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填寫開戶有關內容,明確經紀商與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證券商通過它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託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
3、辦理成交後的手續。成交後,經紀人應於成交的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通知委託人(投資人)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託經紀商。
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上市債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債券現貨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1、現貨交易
又叫現金現貨交易,是債券買賣雙方對債券的買賣價格均表示滿意,在成交後立即辦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理交割的一種交易方式。
例如,投資者可直接通過證券帳戶在深交所全國各證券經營網點買賣已經上市的債券品種。
2、回購交易
是指債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購券方在達成一筆交易的同時,規定出券方必須在未來某一約定時間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再從購券方那裡購回原先售出的那筆債券,並以商定的利率(價格)支付利息。
深、滬證券交易所均有債券回購交易,機構法人和個人投資者都能參與。
3、期貨交易
債券期貨交易是一批交易雙方成交以後,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貨合約中規定的價格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進行的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7)國債期貨印花稅擴展閱讀: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2、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
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
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三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⑧ 試述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關系
我國證券稅制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完善的。現行證券稅制稅基涉及證券交易額、證券投資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互相配合,通過對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投資收益和證券所得等方面的影響,發揮著調節作用。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出發,鑒於目前證券稅制仍以證券交易稅為主的實際情況,應盡快完善證券交易稅制、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及開征遺產贈與稅,從而分步驟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證券稅制。
一、完善證券交易稅,理順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關系
宜將證券交易稅視為政府管理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改變現行的對證券交易征稅套用印花稅有關規定的做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嚴謹性,保證與證券法的銜接。在完善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制定時,應遵循證券市場的內在規律,做到輕稅、簡便、易於征管,並選擇在當前適當時機開征證券交易稅。
(一)開征證券交易稅的現實可行性
1.稅源充足,計征壓力不大。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快速發展,不僅在規模上已今非昔比,而且交易品種也日漸豐富。目前國債、基金等品種的交易額已在滬、深兩地交易所的總交易額中佔有相當比重。作為以證券交易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種,證券交易稅的全面開征在稅源上已經有了充分保證。
2.稅制變革對市場沖擊有限。證券市場歷來對稅收問題極為敏感,但經仔細分析,證券交易稅是按交易總額計稅,稅率僅為千分之幾,與目前印花稅稅率相當。加之開征證券交易稅是要力求保證投資者總體稅負下降,因此,對投資者收益水平的影響程度有限,對證券市場不會形成太大的沖擊。
3.市場法規環境已經成熟。作為對證券交易進行調節的稅種,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必須在征稅范圍、課稅方式等一系列問題上與《證券法》保持銜接,才能保證其自身的規范性和穩定性。在《證券法》頒布實施後,證券交易稅的開征也勢在必行。
(二)證券交易稅稅制設計構想
1.擬開征的證券交易稅應以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為課稅對象,並以其實際成交金額為計稅依據。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可框定在滬、深兩地交易所掛牌的除國債之外的所有交易品種,包括股票、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稅擬採用稅收的屬地徵收原則,中外投資者凡買賣我國境內上市的證券,一律征稅。
2.在稅率設計上,從各國證券交易稅的發展進程看,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證券交易市場發展初期都採用低稅率或階段性暫停徵收等措施來鼓勵市場的發展。因此,我國設立證券交易稅應遵循低稅率課征原則,在活躍股市的同時有利於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通資金,而且對於每一具體的應稅證券品種,應以統一稅率為宜。
3.證券交易稅宜實行單向徵收,納稅人是從事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證券交易中的賣方為納稅人,改變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雙向征稅的辦法。這種規定從理論上看有利於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三)理順證券交易稅與印花稅之間的關系
實際上,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徵收的印花稅同時充當著交易稅與印花稅的雙重身份。宜改變印花稅目前的徵收制度,即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同時,印花稅只對一級市場股票、債券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征,這樣做既改變了現在對一級市場不征流轉稅的狀況,有利於調節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價格,又為國家取得了財政收入。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過高,在兩稅分離之時宜採用低稅率,即兩稅的合計稅負不應超過目前的稅負,以達到活躍市場交易的目的。
二、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
宜繼續保持原有的統一課稅法,即證券投資所得仍列入所得稅的課稅范圍,但應對現行的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有關制度作適當改進。
(一)對國家股、法人股一律徵收同種稅率的股息所得稅
根據稅收股權平等和同股同權原則的要求,對所有收益的納稅人一視同仁,應該對所有股東開征股息所得稅,而且都由股份制企業代扣代繳,實行源頭控制。這樣做,既能使稅務部門代表國家對股份公司的股息分配進行監督,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通過利益來驅動國家股盡快形成一個實在明確的法人代表,並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地位上,在此基礎上促進公有股上市流通,即實現股份全流通。
(二)執行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局面
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中央政府應統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省市級地方政府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上給予嚴格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票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三)對個人獲得的股利股息應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在未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銜接和協調的情況下,我國出現了對同一來源的所得進行重復征稅的現象。因此,對個人獲得的股利股息應暫免個人所得稅,這樣既有利於發展中的上市公司快速地以較低的資金成本籌集資金來滿足其發展的需要,創造更大的利潤,更高地回報投資者,又能調動起投資者投資股票的積極性,從而帶動起整個股市的繁榮發展。(作者單位: 阜新市財政局)
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神秘之物?
本刊訊者 陳元地
1月12日晚,一條消息通過中央電視台迅速傳向全國:今年國家將適時開征新的稅種,研究開征遺產閣,證券交易稅和社會保障稅,市場人士對此消息立即表現出極大關注,人們紛紛打探: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稅種?它與目前的交易印花稅有何關系?一旦開征,是否意味著股票交易成本大幅攀升?....低迷市道中又冒出一個敏感問題,投資人愈發無所適從.那麼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神秘之物?
實際上,這只是稅種的調整,而不是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基礎上再增加的稅賦.換言 之,一旦開征證券交易稅,就不再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
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一直在研究中
1月13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翁曉天先生市場人士關注的問題便有了解釋.
翁曉天首先介紹了一些背景情況,他說,早在1993年以前,國家尺開始研究開征證券 交易稅問題.當時證券法草案已經九易其稿,但在許多問題上還沒有結論另外,那時證券 市場還處於試點初期,市場規模小,品種較單一.於是,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里便有這么一種表述:考慮到證券交易稅擬暫緩出台.
翁曉天說,在以後的每個年度里,國務院總局都提到要進一步論證證券交易稅的設計方案.為此有關人員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參閱了大量的國外資料,並對國內市場的情況不 斷進行調研等.
從翁曉天先生的背景交待中,似乎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工作絕非始於今日,之所以遲遲未有實質進展,乃因證券法的起草工作久議未決,致使連何謂 證券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都沒有定論.由此可見,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列入今年稅制改革重點,與<<證券法>>出台不無關系.
翁曉天的話還讓人想起這樣一件事:1995年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高級官員曾提到在條件成熟時開征證券交易稅.之後,市場傳聞四起.
那麼,證券交易稅到底是何種"神秘之物"?
翁曉天說出的答案聽起來還是讓人感到釋然的:實際上,這只是稅種的調整,而不是 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基礎上再加新的稅賦.換言之,一旦開征證券交易稅,就不再徵收股 票交易印花稅.
至於投資人關心的開征證券交易稅會否增加交易成本問題,翁曉天的解釋是:"當前 證券市場比較低迷,在研究稅種調整政策時,會持非常謹慎的態度.我們考慮,在目前環境下,稅種調整時不會增加股票投資人的納稅負擔."
還有一個背景需要交待: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曾提出把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最終改設為證券交易稅獨立徵收,此稅定為共享稅,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並提出在證券交 易稅出台前,仍按原辦法徵收印花稅.由此可知,股票交易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都屬於行 為稅類,前者為地方稅,後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
那麼,問題隨之而來,國家為什麼要嘗試將股票交易印花稅向證券交易稅過渡?
股票交易印花稅一直獨擋一面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中派生的一個稅項,是以股權轉移書據的書立行為為課征 對象,由立據人繳納.
80年代後期,深圳市證券機構門前買賣股票現象漸熱,隨著,市場的發展,深圳市政府為穩定局面,適度調節炒股收益,借鑒了香港的作法,於1990年7月1日推出股票交易印花 稅;規定對賣方徵收6%,後於1990年11月23日規定對買賣雙方各征6%.不久,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又調整為買賣雙方各征3%;1991年底,上海也開始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了<<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股票交易雙方按成交金額的3%徵收印花稅.
看上去,幾乎從一開始,股票交易印花稅便具有雙重功能,既是一項稅收,又是調控市場的一種手段:1997年5月10日,當深滬股市牛氣沖天時,國務院決定其稅率由3%上調至5%;1998年6月12日,當深滬股市不斷下挫時,國家又決定將其稅率由5%下調至4%.
股票交易印花稅開征之初,其收入一度全部留存深圳,上海兩地.1993年底,因實行分享制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對股票交易印花稅額實行中央與地方"五五"分享的辦法.
進入1996年以後,的牛市使印花稅額大幅攀升,達到121億元,是1995年26億元的約4.7倍.轉眼之間,一頭小豬長得又肥又壯.這一年年底,國務院發出<<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 花稅中央和地方他享比例的通知>>,規定中央與地方由對半分改為"八二"比例分享.
至1997年5月印花稅率由3%上調至5%後,國務院又規定,對此新增的收入確定為中央 收入.至目前,按印花稅率4%計,中央與地方分享的確切比例為88%比12%.
股票交易印花稅功成身退尚需時日
顯而易見,在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急速增加的同時,中央收入分享的比例也在不斷加大.但是,不斷地調整比例,其基礎都是中央如何分享地方稅收的比重.而一旦改為證券交易稅,問題便要倒過來問:能夠分給地方多大比例?翁曉天說:"至於比例如何確定,研究時會考慮各方因素,如果僅想著增加中央稅收,兩個交易所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所以,會慎重對待這個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改為證券交易稅後,便會存在中央分享地方收稅問題了.
當然考慮的問題不僅於此.翁曉天說,與印花稅相比,證券交易稅外延更廣,內涵更准,它是對資本市場掛牌證券買賣行為以及其它方式轉讓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其一般以交易額為基礎進行征稅,稅率因證券品種不同而異,券種范圍理論上可以包括幾大類:股票,債券,基金,期貨等."以前等於借著印花稅的殼對股票進行征稅,但隨著股票交易額的激 增和證券種類的逐步擴大,印花稅這個殼已經容納不下了."翁曉天如是說.
翁曉天還提到兩點.其一,現在只是明確提出要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其出台並 沒有確定的時間表;其二,所謂券種范圍包括上述幾大類,是從完美稅制角度考慮的,既然要設計大的框架,就不會僅著眼於股票,要有前瞻性.
除了前瞻性,當然也要有可操作性,翁曉天說,對於國債,是征稅,輕稅,還是免稅,仍 在考慮中;對證券投資基金,其剛推出時國稅局曾有規定,為扶持其順利起步,暫免兩年印花稅到1999年底,到期後怎麼辦尚未有結論,但在設計證券交易稅時會把基金納入考慮范圍,否則就不完整;至於期貨類,雖然<<證券法>>中未列出,但現在還有三個交易所,期貨 仍是一個金融品種,所以,設計證券交易稅框架時也會對期貨有所考慮,但其難度會更大
⑨ 國債期貨票面利率固定是多少如果加息國債會虧嗎
國債期貨的票面利率固定值,計算不一定,因為時間不一樣,項目不一樣。最終利率就不一樣,反正基礎利率是3%,後面因為兌換時間以及保障單位不一樣,那最終給你的利率水平也不一樣。
加息國債也不見得會虧損,國債不存在虧損這一說,就是想為這個項目籌措資金下多大的力度的問題,比如說現在要建一個大壩,需要2,000億的資金,但是當地政府沒有那麼多錢發行過國債,現在發現抽出了1,000億的資金剩下不夠了,大家覺得這個收益比較低,不合適我不想投那沒辦法,想抽出更多的時間加息一樣,原來給4個點,現在給4.5個點,那這一下子不就有更大的吸引力了嗎?所以也就存在了國債加息這樣一個說法,但一般來說它沒有什麼虧損這種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