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屬於什麼罪名
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證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追究刑事責任。
『貳』 一般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是規定即按個人犯本罪處罰。
『叄』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怎麼判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
以下罰金。
單位
犯前款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肆』 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 具體行為表現有哪些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違反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情節嚴重,鄭某系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