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承租人將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權作為擔保跟債權人簽訂的合同
如你所述,承租人將租賃權作為抵押的行為看似為抵押擔保行為,但其實質為因租賃權根據法律規定需房東追認才可轉讓,在房東追認前是無權處分效力待定的,因此租賃權並不屬於可以轉讓的財產,故擔保合同無效。這個擔保對各方都無約束力。
且《擔保法》對抵押財產作了明確規定,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抵押人所有的財、物,第二類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類似權益。第三類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財產。租賃權也不在此列,因此房客通過合法租賃獲得的承租權只是一種用益物權,享有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並不能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打包。
《擔保法解釋》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2. 訂立合同雙方或三方是什麼關系A.債權人B.債務人C.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D.僅僅為債權人或債務人
C,以上供您參考。
3. 這個無金額的擔保合同可以嗎,是不是只要擔保人和債權人簽章就好了
1、這個擔保合同的風險太大了,沒有金額也沒有標的物的上限(見本擔保合同第一條);
2、這份擔保合同是無限責任,你與債權人的關系純粹是靠關系維護的話,建議不做擔保。
4. 而在合同之債中,由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為給付。
兩個樓上的舉例都不對 並沒有理解合同之債的本質
兩個樓上的舉例是有甲乙在兩個不同的合同中分別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 跟合同之債互為債權債務人壓根就不是一回事兒
合同之債就是指在同一合同中 雙方互有給付的義務 於是都構成了對方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都用不著找極端的例子 隨便找個簡單的買賣合同 甲購買乙的貨物 甲有向乙支付貨款的義務 在這個層面上 甲是債務人 乙是債權人 同時 乙有向甲交付貨物的義務 在這個層面上 乙是債務人 甲是債權人 這里的關鍵是要理解民法上「債」的概念 民法通則規定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所以只要合同雙方互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就同時是對方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而合同關系中互相的權利義務的情況是絕大多數 所以說這種情況是「常常」
5. 跟同一個債權人借款兩次(有先後)是簽訂一份合同,還是兩份還是在第一份合同後面添加
法律對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形式沒有嚴格限制,從利於舉證、清晰、無歧義角度考慮,簽兩份合同也可以,另簽一份補充協議也行,只要把事情說清楚了就行。不建議直接在第一份合同後面添加,除非原合同後有足夠空白把第二次借款表述清楚,切記在落款處重新簽名寫日期。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6. 我們與開發商的債權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這個應該是無效合同。因為必須是開發商跟你們簽訂的施工合同才是有效的債權人,雖然有開發商的債務權利,但是他不能直接干涉開發商的。史記。商務活動。
7. 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人簽訂免責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人簽訂免責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是債權人自願於擔保人簽訂的免責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
8. 企業重組,債權人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
首先明確你的借款對方是否是房地產公司,蓋的印章是否是公司,如果是公司的話,與股東的變化沒有關系,仍然是公司承擔還款義務。不需要重新簽訂協議,當然如果新的協議內容對你更有利,你也可以考慮。關於還款,是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完全看合同的約定。
9. 債權人和第三人簽定了債務轉移合同,但第三人並沒有履行只是說沒錢,在找債務人的話是否還有償還的義務
一、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簽定了債務轉移合同吧?!債權人轉移的應該是債權而非債務。
二、要搞清「第三人並沒有履行只是說沒錢,再找債務人的話是否還有償還的義務」,著重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看債務轉移合同是否生效,二是看轉讓的是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果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顯然不能生效,債權人當然有權再找原債務人要求償還。
2、債權人已同意,但如果只是部分轉移,這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在此情況下,債權人當然有權再找原債務人要求償還未轉移的部分。
3、債權人已同意,且債務全部轉移,另合同還約定原債務人不再承擔還款責任,這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由於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債務關系,故債權人也就失去了再向原債務人主張原債權的權利。
10. 債權合同和買賣合同區別
樓主你好,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系,也就是說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一類,具體分析如下:
1.債權合同往往與債權行為同時出現,簡單地說,設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稱契約)的法律行為是債權行為(但債權行為不僅僅是設立合同的行為),(設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的一種形式。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系。
2.此處對債權合同及債權行為做簡單解析。
債權行為也叫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下位分類。
3.法律行為可以區分為復旦行為與處分行為。負擔行為就是債權行為(以設立債權合同行為為主),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以及准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
簡答的體系劃分就是:法律行為-債權行為-設立債權合同的行為-設立買賣合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