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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債權人清償順序可將債券分為

發布時間:2021-09-13 18:32:51

㈠ 債權的清償順序。當自然人和銀行同時作為債權人時,先償還誰的。

看那個抵押在前,還有那個辦理了登記。
有登記優先於無登記,前抵押優先於後抵押。

㈡ 當執行規定第88條多個債權人按執行措施順序受償與第90條債權人按比例參與分配沖突時如何適用。

截止到2019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8條和第90條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第五百一十六條等規定。

具體按如下程序分配: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權。

如被執行人是企業,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案件,按財產保全和查封措施的先後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2)按照債權人清償順序可將債券分為擴展閱讀:

近年來,我國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

10月31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采訪時介紹,從2016年至今,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近4萬億元,與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過網拍變現資金達到五千多億元。

但是,總會有「執行不能」的案件。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我國,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近年來,我國居民債務大幅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3.98萬億元,環比增長6.40%;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26萬億元,環比增長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67億元,環比增長6.35%。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居民杠桿率已達48.6%。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對記者指出,「房奴」「車奴」「卡奴」等詞彙的泛濫,意味著在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運行。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法對於消除金融風險、修復市場信用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杜萬華在文章中寫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開展個人破產法的調研工作並適時將其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也可以考慮在修改企業破產法時,將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將個人破產、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問題,納入到破產法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陳夏紅對《企業破產法》修改時寫入個人破產制度表示樂觀,「沒有個人破產支撐,破產制度走不遠。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產逃債

真的實行個人破產,這是否會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

「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等,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陳夏紅說。

這種擔心也可能是因為人們對個人破產制度較為陌生。香港《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5年,德國破產法則對破產債務人規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這段程序,破產人才能徹底免除剩餘的債務。

而在此期間,破產人一般只有權保留滿足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必須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美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保留的房產不能超過1.5萬美元,汽車不能超過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單價不能超過400美元。

李曙光認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結後,債務人對剩餘負債不再清償。為了防止個人破產制度的濫用和自然人逃廢債的可能,應保留對債務人欺詐性轉讓或藏匿財產的追索,以及其他不應該豁免的稅收、費用、罰款等。

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另一個擔心是,給法院帶來過重的工作壓力。

「美國破產法院每年審理的上百萬起破產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破產案件。」李曙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2017年,我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

「現在我們破產審判庭的法官,也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產審判庭法官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目前執行轉破產的案件量已經增加,如果制度順暢後,破產案件數量或許將劇增。」

㈢ 公司的清嘗順序是先嘗還高級債務、擔保債務、一般債務、普通債券、次級債券、優先股、普通股。對嗎

不是的,《企業破產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布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3)按照債權人清償順序可將債券分為擴展閱讀

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後,內部按比例。

㈣ 債券違約時受償順序是什麼

如果債券違約,那麼企業就要破產,用破產的清算後的實際價值,根據償債人順序依次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4)按照債權人清償順序可將債券分為擴展閱讀:

凡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法院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妥委託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託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

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

委託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託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託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託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

委託法院應當向受委託法院出具書面委託函,並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並註明委託法院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㈤ 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並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㈥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其債權清償順序是( )。

A,B,C,E
《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③抵押權未經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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