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次還本債券」 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有區別么
因為分期付息,利息和本金是分開支付的,所以計入應收利息
一次還本付息,利息和本金同時支付,所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② 會計期末,企業對持有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計提的利息應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價值算。
借 應收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借或貸)看投資收益與應收利息的差額
貸 投資損益
③ 事業單位購入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的利息,應通過應收利息核算
事業單位購入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的利息,應當通過「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科目
政府會計制度(2019年1月1日執行):
1216 應收利息 核算事業單位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時間超過一年,不含一年的債券投資)應當收取的利息。
此科目僅針對取得時已到付息期未領取和分期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到期未領取利息,對於購入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的利息,應當通過「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④ 8事業單位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因還本付息方式不同在核算方法上有何區別
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如果是分期付息一次還本方式,那麼應計入財務費用或者資產成本中,如果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則是計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中,攤余成本的核算也不一樣,應付債券-利息調整金額應該計入攤余成本中,應付利息不應計入攤余成本的核算中。
⑤ 關於一次還本付息的應付債券與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的利息計算問題
處理方法是相同的
在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利息費用時,不管是一次還本付息的,還是期末付息的,在計提財務費用(也就是每期的利息攤銷)時,應先計提應付利息。
實際上,攤余成本是投資的初始確認金額經過以下調整的結果: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利息調整金額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如果企業持有的投資為到期一次換本付息的,還應加上已計提的利息。這里之所以沒有提到分期付息的情況,是因為,對於分期付息的情況,宣告發放利息當日就已確認為收入。
與一次還本付息中「應計利息」當對應的,分期付息的賬戶科目應為「應收利息」,一個為投資的二級科目,一個是應收賬目,為資產賬目下的一級賬戶,是有所區別的。
⑥ 債券價值是怎麼計算的,比如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還有每年付息,各種情況都該怎麼算啊
債券價值=未來各期利息收入的現值合計+未來到期本金或售價的現值,債券價值是指進行債券投資時投資者預期可獲得的現金流入的現值。債券的現金流入主要包括利息和到期收回的本金或出售時獲得的現金兩部分。當債券的購買價格低於債券價值時,才值得購買。
單利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發行價格×(1-籌資費用率)=債券面值×(1+債券期限×票面利率)×(P/S,r,n)-債券面值×票面利率×所得稅率×(P/A,r,n)。
復利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發行價格×(1-籌資費用率)=債券面值×(S/P,票面利率,n)×(P/S,r,n)-各期利息抵稅現值之和。
(6)長期債券投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擴展閱讀:
債券投資注意事項:
1、了解債券投資的風險所在。價格變動風險:債券市場的債券價格是隨時變化的,所以投資者要謹慎把握債券的價格。
2、轉讓風險:當投資者急用資金而不得不轉手債券時,有時候不得不壓低價格。
3、信用風險:這個主要發生在企業債券中,因為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優勢不能完全履行其責任。
4、政策風險:由於政策的變動到這債券價格的變化。
5、如果債券的賣出凈價沒有發生變化,那麼投資者任何時候買入都沒有差別。買賣有差價,當天買當天賣投資者會虧,因為銀行的買入價低於賣出價,相當於投資者而言,買價高於賣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券價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一次還本付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復計利息
⑦ 持有至到期投資 分期付息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各自攤余成本的計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債券現金流包括多次現金流入,即每年付息現金流和最後一次還本付息現金流,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其收益是分期實現的,所以要把溢價或折價的部分按實際利率分攤到各期,而一次還本付息只有一次現金流,直接按實際利率計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
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7)長期債券投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擴展閱讀: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將某項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
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⑧ 長期債權投資,分期付息,到期還本,若中途償還部分本金,是否重新計算實際利率
新准則規定,象這種情況是要調整期初攤余成本,而不調整實際利率的。
實際利率一經確定就不在進行調整了,中途償還部分本金時,再根據實際利率和未來的現金流量計算第二年年初攤余成本,與第一年年末的攤余成本之間的差額作為對「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計入「投資收益」。
這種方法我也是從今年的CPA教材上看到的,教材是根據准則編寫的,准則上估計會有涉及到吧。
⑨ 計提長期債券投資利息2000元,該債券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企業債券(做會計分錄)
期末計提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的應付債券利息,應計入應付利息賬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 2000
貸: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2000
財務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應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應付利息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利息。
⑩ 持有至到期投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情況下的攤余成本問題
①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因為是一次還本付息,所以此時的現金流入為0,則實際利息增加期末攤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