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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婚後升值

發布時間:2021-09-08 07:51:23

Ⅰ 婚後父母湊了些錢讓我炒股,現在升值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婚後股票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Ⅱ 婚後炒股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Ⅲ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漲了算誰的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股票本金也是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買的股票本金,肯定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這點相信大家都沒有爭議,因為法律上,並不會因為結婚的性質,把婚前財產就轉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這點我們從法律上也可以看出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股票是婚前購買的,那麼首先我們可以肯定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從這里,相信大家也明白,如果本身就是婚前個人財產,是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股票的本金作為婚前財產,是不會因為結婚就被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沒辦法區分時如何斷定?

法律上,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很難區分,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是要看要求權利的一方有沒有證據證明。類似股票,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到底自己有沒有投入精力,投入後續成本,沒辦法確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當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因此,最後總結下,婚前股票的本金,結婚後依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股票漲了產生的收益,要看是不是屬於自然增值,如果投入了精力,知識等成本,那麼就不屬於自然增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Ⅳ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揭東升(男)與華小芳(女)系夫妻,婚前揭東升買了10萬元股票。婚後,揭東升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將家中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盈利後及時將家中積蓄推出股市。現股票已經增值至20萬元,華小芳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分歧】

對於增值出的10萬元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的,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可言,既然本金屬於揭東升的婚前財產,華小芳也無權分享增值部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華小芳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與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增值是投資收益,該收入凝結了夫妻一方的勞動,包含各種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而自然增值是財產使用人因使用人之外的變化因素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狀態,其價值的增值與所有人的主觀因素無關。同理,股票增值部分也不屬於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系所得收益,以利息和租金最為常見。

其次,如果婚前買進股票,婚後未加以管理,股票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質則不同,應認定為自然增值,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如果對股票進行投資管理,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Ⅳ 婚後股票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Ⅵ 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財產,那麼你丈夫婚前用於購買股票的40萬股金應當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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