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那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一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此類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開崗位3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該如何解釋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非法佔有錯誤
『叄』 如何理解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肆』 新《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員違反財經紀律怎樣處理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多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這類行為,根據新《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如這類行為情節較輕,則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4)紀律處分條例94條炒股擴展閱讀: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伍』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該如何解釋
第九十四條非法佔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柒』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解讀
黨員領導幹部(是黨員還是幹部,還是具有領導權力的幹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兒媳婦或女婿),違反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組織紀律、規章制度等)在該黨員幹部管轄的區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轄下的市、縣、區等)或者業務范圍內(住建委主任的業務范圍包含的城鄉住房建設等)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開發),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高層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外方談判代表)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讓親屬-配偶、子女或其配偶離職,或調離有直接聯系的崗位);拒不糾正的(明知也不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應擔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再能影響審批、驗收等事項的崗位,如衛生委主任);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要參照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了黨內職務的,還要由黨組織建議撤銷其黨外職務,就是說我們是黨領導的,黨組織是領導行政組織的,行政組織就要對違反黨的紀律的幹部進行處理,簡單地說,受到黨紀處分,勢必會受到行政處分,所說的一撤到底。這都是符合執政黨的黨紀與國法的法律規定的。)
『捌』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以下幾類行為:
一、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紀律處分條例94條炒股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玖』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解讀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黨員領導幹部(是黨員還是幹部,還是具有領導權力的幹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兒媳婦或女婿),違反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組織紀律、規章制度等)在該黨員幹部管轄的區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轄下的市、縣、區等)或者業務范圍內(住建委主任的業務范圍包含的城鄉住房建設等)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開發),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高層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外方談判代表)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讓親屬-配偶、子女或其配偶離職,或調離有直接聯系的崗位);拒不糾正的(明知也不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應擔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再能影響審批、驗收等事項的崗位,如衛生委主任);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要參照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了黨內職務的,還要由黨組織建議撤銷其黨外職務,就是說我們是黨領導的,黨組織是領導行政組織的,行政組織就要對違反黨的紀律的幹部進行處理,簡單地說,受到黨紀處分,勢必會受到行政處分,所說的一撤到底。這都是符合執政黨的黨紀與國法的法律規定的。)
『拾』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