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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

發布時間:2021-09-07 14:58:11

Ⅰ 請告訴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和計算方法

關於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訴訟時效起算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作為起算點;債權人給予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的,則以該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3、沒有明確法定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它同前類型有共通之處,但原因明顯不同。這一般是指發生於某些無效民事行 為的債權請求權。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根據《民 法通則》第61 條之規定,因無效民事行為取得財產的,應返 還給對方,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實務中,有 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訴訟請求主要為兩類;一是返還財產;二 是賠償損失。由此,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皆適用訴訟 時效,其起算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眾說紛紜,但通 說認為應該以該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 起算點。
4、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5、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期限到達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6、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例如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保守秘密,以義務人一方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7、由於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損 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以損害事實發生之日作為訴 訟時效的起算點。損害事實發生後一段時間當事人才知道 的,以他知道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審判中,侵害當時就可以發現受傷的,以侵害之日作為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侵害當時沒有發現的,事後經過檢查確 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所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作為訴訟時 效的起算點。
8、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規定。比 如,我國《海商法》第258 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 要求賠償的2 年訴訟時效期間,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有關 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 船之日起算;因運輸期間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 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 年;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 離船之日起算。」《國家賠償法》第32 條規定:「賠償請求人 請求國家賠償的2 年訴訟時效期間,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條規定:「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 之日起計算。」等等。

Ⅱ 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該如何認定 (中)

(一) 對我國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理解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權利人在法 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 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的時間。 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說,民事訴訟 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 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 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在民事審判中如何認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我國法律 規定來看,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 害時」。對此,可以分兩個方面來剖析:第一,「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知道」即指權利人了解權利被侵害事實,可以開 始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至於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 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在所不問。這一規定從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發,完全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 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論當事人事實上是否知道 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即 使權利人由於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 害的,也應當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這一規定是前一規定 的補充,是為了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濫用,借口不知道權利被 侵害而規避訴訟時效,而且這在審判實踐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從而與前一規定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權利被 侵害」。所謂「權利」,正如前面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所界定 的,專指請求權,而且主要是指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一 般認為是物權的效力,有物權必有物上請求權,二者密切聯 系,須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審判中,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 訟時效的規定。至於人身權方面,除了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 請求權諸如身體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以外,一 般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損害」。這些「權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債權包括合同之債、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沒有得到完全及 時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損害而沒有得到賠償。由於民事案 件形態各異,千差萬別,很難一言概括詳盡訴訟時效的起算 點。具體到各案,它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也就不同。(二)我國訴訟時效起算點認定的實際操作關於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訴訟時效起算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作為起算點;債權人給予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的,則以該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3、沒有明確法定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它同前類型有共通之處,但原因明顯不同。這一般是指發生於某些無效民事行 為的債權請求權。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根據《民 法通則》第61 條之規定,因無效民事行為取得財產的,應返 還給對方,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實務中,有 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訴訟請求主要為兩類;一是返還財產;二 是賠償損失。由此,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皆適用訴訟 時效,其起算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眾說紛紜,但通 說認為應該以該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 起算點。4、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Ⅲ 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一、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之債請求權是最常見的請求權的一種,從形式上講,侵權行為涉及人身侵害、實體權利侵害等多方面。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定了兩種模式,一是普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一個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二、產生意義
1、請求權的概念最早由德國學說匯纂學派代表人物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於1856年發表的《從現代法的立場看羅馬私法上的訴權》一書中提出。
溫德沙伊德所提出的請求權理論第一次區分了請求權和訴權,這是對私法理論的重大完善。
2、溫德沙伊德提出的請求權的概念,解釋了權利人之間發生爭議後,提起訴訟前,權利人的權利狀況。
請求權概念的產生,為當事人在訴訟外獲得救濟提供了理論基礎。
3、根據請求權理論,民事權利主體在遭受侵害甚至僅僅具有侵害之虞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向相對人主張各種請求,從而首先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保護私權。
4、即使沒有提請訴訟,並不意味著權利人喪失請求權,權利人在時效的范圍內,可以繼續向義務人提出請求,並且該請求權可以作為一種實體權利而依法轉讓、拋棄。
5、請求權的實現不僅可以依靠義務人的自願行為,而且可以直接由權利人在訴訟外行使,從而使權利所具有的法律之力得以彰顯。
6、請求權有助於強化對私權的保護,並抵禦公權力的侵害。
在公權力不法侵害私權利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據私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動要求公權力機關糾正不法行為,如果不能實現,將進一步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增加權利保護的途徑,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
如果與他人出現了債務關系後,雙方也是存在著一定的債權債務的關系,當事人如果沒有履行償還義務時,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在提出訴訟前要注意訴訟的具體時效,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一年內,如果超過了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後法院則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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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債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為多久

您好 ,1、基於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之債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之債請求權是最常見的請求權的一種,從形式上講,侵權行為涉及人身侵害、實體權利侵害等多方面。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定了兩種模式,一是普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一個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合同之債請求權與訴訟實效
合同行為是民法領域內最為活躍的因素,在經濟生活中被大量採用。因合同雙方對合同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約定不明,同時還存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差異,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眾多糾紛,同時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大量請求權,對這些請求權亦屬訴訟時效適用范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變更權、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合同撤銷權、合同解除權、債務抵消權、債務免除權等,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不屬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3、無因管理之債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與訴訟實效
這兩種請求權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范疇,其宗旨在於運用公平觀念來糾正這種不正當、不合理的損益變動,調整私法上無法律原因的財產變動,平衡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但因為行為本身是一種私法行為,盡管法律在制度上採取措施來平衡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的利益,然作為一種私法行為,仍應用訴訟時效制度來約束受損人(債權人)的返還請求權的行使。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債務人惡意躲避情況下,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如果債權人一直不催收或索要,訴訟時效一過,則可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已經主張了債權,比如書面催收、提起訴訟等,則訴訟時效可重新起算。如果有個人債務或者企業債務,可以發到包之網,他們是處置不良資產的一個平台

Ⅵ 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因此,如果你期間多次索要,那麼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縱橫法律網 周春律師

Ⅶ 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如何理解,最好舉個例子,謝謝

1、訴訟時效是一種類似於「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制度規定,目的在於敦促權利人行使權利。
2、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而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此項規定,這是基於物權本身的特性決定的。
3、債權請求權適用的例子很多,比如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是一年,張三今年三月一日被人打傷住院,花費醫療費若干,侵權人就是債務人,張三對侵權人享有債權(請求其支付醫療費的權利),如果到明年三月一日張三仍沒有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也就是要錢),那麼這個債權就超過了訴訟時效。
4、訴訟時效僅在訴訟中適用,如果侵權人過了一兩年自覺還錢,或者張三過了訴訟時效又去要錢對方給了,這個給付行為有效。只是在訴訟中,比如張三過了訴訟時效去要錢對方不給,於是起訴到法院(注意這個時候法院是受理的),而對方可以援引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拒絕賠償,這個時候張三必然敗訴,也就是訴訟時效制度中「喪失勝訴權」的涵義。但是如果對方不以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法院不會主動援引,依然會判張三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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