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承銷團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行為,保護申請人和國債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債順利發行和市場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其他國債。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承銷團成員,是指中國境內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經批准從事國債承銷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和其他國債承銷團。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分為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
第六條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七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實施,並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意見。
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實施,並徵求銀監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債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保持成員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優勝劣汰。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40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不超過20家。
第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成員資格依照本辦法再次審批。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進行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工作;申請人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截止日期等相關信息應當提前公布,以保證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准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本機構概況;
(三)法人營業執照和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前兩年國債承銷和交易情況。
申請人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人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批申請。
財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就申請人的重大經營活動、財務風險狀況、金融市場表現、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紀錄等事項,徵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部主持召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財政部主持召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實收資本、資產規模、經營業績、同業排名以及國債業務綜合排名等情況擇優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十九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按照《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進行。
第二十條自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內,財政部應當會同人民銀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
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作出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人民銀行應當向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退出與增補
第二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申請退出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四條自收到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獲得批准之前,申請退出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繼續履行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第二十五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下列行為的,應當根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約定退出國債承銷團:
(一)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二)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在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銷義務,或者出現惜售、超計劃銷售、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不積極開展國債促銷宣傳等行為的;
(三)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每年累計4次,未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進行國債投標及承銷,或者出現嚴重不正當投標、操縱二級市場等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國債承銷團的,財政部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國債承銷主協議。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應當繳還資格證書。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加入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七條當國債承銷團成員少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數量時,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債發行需要,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並將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時,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國債承銷團成員權利
第二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與財政部商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條款內容;
(二)對國債發行方式和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國債發行活動,向財政部直接承銷國債;
(四)按照國債發行文件規定,獲取國債手續費收入;
(五)通過規定渠道及時獲取國債發行信息;
(六)參加國債改革試點工作;
(七)優先參加國債業務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憑證式國債籌資分析會;
(三)優先取得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第三十二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
(三)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
第三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連續參加國債發行活動,按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國債發行款;
(二)做好國債宣傳和分銷工作,維護國債信譽;
(三)定期報送國債發行和銷售情況;
(四)做好國債兌付工作,保證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國債還本和付息資金;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接受國債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機構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在財政部、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承銷比例以上承銷各期憑證式國債。各機構具體承銷比例由財政部、人民銀行根據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自願申報情況,以及機構類別、儲蓄存款余額及其增長、營業網點數量等情況研究確定。最低承銷比例一經確定,原則上3年不變,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報經財政部、人民銀行批准後進行調整。
(三)進行國債發行促銷宣傳,公示國債銷售網點地址及聯系電話,在銷售網點設置銷售國債的明顯標識並配備宣傳材料及現場咨詢人員。
(四)建立法人統一管理的債權託管系統和統一互聯的國債銷售網路,實現全行或分行內的國債通買通兌和銷售額度自動調劑。
(五)建立國債銷售業績內部考核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開通與記賬式國債招投標系統相聯的專用通訊線路;
(三)連續參加記賬式國債招投標活動,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進行理性投標,維護國債發行活動的正常秩序;
(四)國債承銷團成員之間不得進行國債代投標,自營國債債權注冊在自營賬戶,代理國債債權應當注冊在客戶賬戶;
(五)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參加每期國債的投標和承銷;
(六)積極參與國債交易,維持國債市場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二)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負責對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申請以及國債承銷團成員開展國債業務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撤銷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且情節較輕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根據國債承銷團主協議的約定通知其退出國債承銷團。 附則
第四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特別成員,特別成員不能進行國債分銷。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銷方式主要面向個人發行其他國債時,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審批管理辦法比照本辦法中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同時廢止。
『貳』 這題為什麼是錯誤的:我國儲蓄國債(電子式)由各類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組成的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
注意後半句話中間:
各類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組成的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營業網點銷售。
憑證式國債和 儲蓄國債(電子式) 是不同的。所以此題的說法不正確了。
『叄』 國庫券最初發行時可以自由流通嗎
不能。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第一次發行。國庫券總金額40億元,要求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購買20億元,城鄉人民購買20億元。實際認購交款46.65億元,超額16.6%完成任務。
國庫券是中期政府債券,年息定為4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自發行第6年起,一次抽簽,按發行額分5年作5次償還本金,每次償還總額的20%,10年還本付息。
國庫券,是世界各國政府在國內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用以彌補本國入不敷出的一種手段,一般是由國庫直接發行的一種債券。它是公債的一種形式。發行國庫券是為了調整和穩定國民經濟,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
1981年1月16日國務院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確定從1981年開始,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並規定,國庫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還本期限為5年。1982年2月16日中央國庫券推銷委員會成立。1981年至1987年,中國國庫券的年均發行規模為 59.5億元,尚不存在國債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流通市場),國庫券的發行採取的是行政攤派的形式,面向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且存在利率差別(個人購券的年利率要高於單位4個百分點)。發行的券種也很單一,除1987年發行過54億元的3年期重點建設債券外,其它各年份均為5年至9年的中長期國庫券,1988年,國家對國庫券發行辦法作了重要改進,在提高利率、縮短還本期限(5年縮短到3年)的同時,國務院批准自1988年4月起在沈陽、上海、重慶、武漢、廣州、深圳、哈爾濱等7個金融改革試點城市首次進行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的試點工作,允許轉讓國庫券,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可以進入轉讓市場的,限於1985、1986年度個人發行的國庫券。1988年6月,第二批54個城市開始進行國庫券轉讓試點。1991年,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市場交易券種,從3月份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增加開放國債流通轉讓市場的城市。至此,國庫券市場已走向全面開放。
為推動國債發行推銷方式從以行政手段發行為主逐步向市場推銷方式過渡,1991年財政部決定在小范圍進行國庫券承購包銷試點,並全面開放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國債流通市場。承購包銷,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國債發行手段。它由承銷機構直接向國債發行主體財政部承購國債發行任務,然後通過各自的分銷網點向社會、主要向城鄉居民發售。 1991年4月20日,由58家國內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國債承銷團與財政部正式簽訂合同,承購包銷25億元國庫券。
『肆』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中的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是什麼意思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必須是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或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不低於8億元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綜合排名在前25名以內的方能成為甲類成員。
區別主要是義務和權利略有不同,應該有一些法規條款,例如:
甲類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4%,最高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30%,並可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40%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乙類承銷團成員的最低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0.5%,最高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10%。並有權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20%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依據來自財政部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伍』 記帳式國債是怎麼上市流通的,有承銷商的概念嗎
1,正確
2,有。
記賬式國債通過向國債承銷團招標確定年利率或者價格,然後中標者(承銷團成員)按甲乙分類,得到不同額度的國債;再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和試點商業銀行櫃台銷售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發行完畢,就可以通過交易所和試點銀行櫃台上市交易了。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主要成員為中外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全國社保基金。
可以是任何人拋給你,前提只要它手裡有你想買的記賬式國債。
參考資料: 玉米地的老伯伯原創,拷貝請註明出處
『陸』 請問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中的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是什麼意思啊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意思是指的不同級別的承銷團,兩者區別如下:
一、權利不同
1、甲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2、乙類成員:不能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不能追加認購。
二、要求不同
1、甲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並且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2、乙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義務不同
1、甲類成員: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2、乙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柒』 關於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國債的發行與承銷,商業銀行具有國債承銷包銷資格!記賬式國債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商業銀行,而憑證式國債是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每年確定的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商業銀行承銷的!承銷傭金屬於商業銀行的當期收入,計入利潤總額!滿意請採納,謝謝!
『捌』 2021年電子式國債發行時間
2021年的電子式儲蓄國債的發行時間為4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10月10日,發行期限為3年期和5年期,付息方式為每年付息一次。有需求的用戶可通過承銷團銀行的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購買,具體購買方式可致電該行咨詢。
國債雖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但目前電子式國債都是通過承銷銀行進行購買,購買方式包括銀行櫃台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
(8)安徽國債承銷團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於記賬式國債1年期國債、2年期國債、5年期國債、7年期國債以及10年期國債每個月都會發行一隻,除10年期國債是按半年付息以外,其他期限的國債為按年付息。
現階段國債的票面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較銀行的定期存款來看,國債依舊是低風險中最合適的投資標的。風險低、按年付息或者半年付息的方式,年化利率又高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可以說是低風險偏愛者的最佳選擇。
『玖』 國債收益是不是每間銀行都一樣
您好,是的,國債利率的多少,是由財政部通過招標確定的,然後由國債承銷團發行,因此,每間銀行都是一樣的,只是國債分為三年期和五年期的,三年期是4.92%,五年期是5.32%,這二者是不一樣的,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滿意請採納,謝謝!
『拾』 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給投資者辦理哪些儲蓄國債業務
相同之處在於:(1)都屬於儲蓄國債,均以國家信用為基礎;(2)相同期限的憑證式國債和對應品種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收益水平基本相當;(3)都免繳利息稅。 不同之處在於:(1)申請購買手續不同。憑證式國債可持現金直接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開立個人國債託管賬戶並指定對應的資金賬戶後購買。(2)債權記錄方式不同。憑證式國債採取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形式,儲蓄國債(電子式)則以電子記賬方式。 (3)付息方式不同。憑證式國債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方式靈活多樣。(4)到期兌付方式不同。憑證式國債到期後,應到承銷機構網點辦理兌付,逾期不加計利息;儲蓄國債(電子式)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投資者資金賬戶,並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5 )發行對象不同。憑證式國債的發行對象主要是個人,部分機構也可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對象僅限個人,不允許機構購買或持有。(6)承辦機構不同。憑證式國債有40家承銷團成員,儲蓄國債(電子式)則沒有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