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從業人員離崗後可不可以合法炒股
離職也要辦理正規離職手續,注銷在證券業協會登記的執業牌照之後,你就不算是證券從業人員了,就可以自由買賣證券了
❷ 證券從業人員離職後什麼時候可以炒股
證券從業人員離職後,一般可以即刻從事炒股。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這說明,證券從業人員離職一旦離職,便不再受此約束。
❸ 證券從業人員離職後能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離職後,一般馬上就可以炒股,但是一定要有公司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❹ 如果以後不當證券經紀人了,自己的賬戶可以恢復嗎
以後不當證券經紀人之後是可以開戶炒股的。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❺ 關於證券經紀人辭職後問題
只要你在當前這家券商入職的時候,沒有任何附帶的離職跳槽的限制,就可以!沒有任何難度。而且這樣跳槽非常頻繁!
❻ 證券經紀人可以炒股嗎
1、在中國,證券經紀人是可以炒股的。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主體為證券經紀人。
2、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從業者要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獲得從業資格後才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3、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入客戶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傭金)。
❼ 證券經紀人可以炒股嗎 - 百度知道
可以
證券經紀人辭職後要等到離職手續辦理完畢、證券業協會上的職業資格注銷之後才能開股票賬戶,所以證券經紀人辭職後開股票賬戶要確保以上流程已經完成。
❽ 證券經紀人自己可以炒股嗎 - 百度知道
不可以的,只要是證券從業人員就可以自己做股票,不管是什麼崗位。
❾ 有證券資格從業證,在證券公司上班。那麼辭職後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戶炒股
證券從業人員離職後,一般馬上就可以炒股,但是一定要有公司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