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國證券公開發行如何做到注冊制
(一)「注冊制」在美國有堅實的政治社會基礎
是否設置發行條件和進行投資價值判斷,實質問題是政府是否需要替市場就發行人是否「適合」發行進行判斷,反映的是政府和市場之間邊界尺度的把握。美國採用「注冊制」,是現代政府功能擴展與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傳統沖突下的現實選擇,促進了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和創新企業的發展,為美國社會廣為接受。
(1)「注冊制」是現代政府功能擴展與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傳統沖突下的現實選擇
美國具有深厚的自由主義經濟和小政府的傳統,在1929年經濟危機前尤為明顯,政府對經濟干預很少,反映在證券領域,沒有聯邦層面的證券法,沒有強制性的披露制度,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基本是依賴於紐約州反欺詐普通法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經濟危機爆發後,需要政府更多干預經濟成為社會共識,羅斯福藉此得以入主白宮,開始了影響美國歷史的「百日新政」。
在證券領域,羅斯福總統當時面臨兩個可以選擇的模式:(a)基於價值判斷的州層面的「藍天法」模式(Blue Sky Law);(b)基於信息披露的英國模式。「藍天法」模式指的是州政府需要就證券發行是否合理公平,以及是否「適合」該州居民投資發行進行判斷。「藍天」這個詞語描述了某些欺詐的證券除了空盪盪的藍色天空外,沒有其他基礎。在這兩種模式之間到底如何取捨在業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最終經多次博弈選擇了英國模式,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注冊制」成為美國公開發行證券的基本制度。
時至今日,美國經濟社會發生很大變化,本世紀初爆發了安然的欺詐丑聞,2007年又爆發了席捲全球的次貸危機。面對這些危機,美國也通過了《薩班斯法案》和《多德弗蘭克法案》進行應對,加大了對上市公司和金融行業的監管,其中《薩班斯法案》對上市企業提出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對美國「注冊制」往政府多管的方向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
但是,美國自由經濟的傳統對政府過度監管帶來的融資成本上升和資本市場競爭力下降的後果時刻保持警惕,總會對政府具體監管措施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行回顧比較。比如,對於《薩班斯法案》404條要求審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內控進行鑒證的規定,經業界回顧比較,如今普遍認為該規定不當增加了企業負擔,妨礙了企業融資。為減輕融資負擔,增強企業活力,美國國會2012年通過了《JOBS法案》,對新興成長企業大幅減輕了包括404條規定在內的監管要求。新興成長企業的標准較低,很多企業都可以達到,《JOBS法案》生效後成功發行的美國IPO企業中,大約75%為新興成長企業,這樣整體上有力降低融資成本。根據SEC的2012年報,美國的資本成本從2011年的10.67%降低到了2012年的8.96%,在43個國家中排名第7位,和美國經濟危機後政府放鬆監管激發市場活力的舉措不無關系。
從《薩班斯法案》到《JOBS 法案》之間的變化,折射出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傳統和現代國家職能擴張之間平衡點的拉鋸和反復,這種情況會長期存在。這個背景之下,「注冊制」只能是美國長期內的現實選擇。
(2)「注冊制」促進了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和創新企業的發展,廣為美國社會接受。
事實證明,選擇英國模式,美國把握好了政府監管和市場活力之間的平衡,對促進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支持創新企業的快速發展,有巨大作用。普遍的觀點認為,美國始於上世紀90年代互聯網企業的飛速發展,就離不開「注冊制」下對創新友好的市場環境。「注冊制」下,政府不設置條件,不進行價值判斷,創新企業不會因其天然的高風險而被剝奪上市融資的機會,失去資本市場的支持,相反,由於資本市場的支持,帶動了PE和VC蓬勃發展,激勵機制層出不窮,造就了創新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最終成就了美國在互聯網等創新領域內的世界領先地位。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藍天法」模式對創新的擎肘。「藍天法」模式下,政府有責任對證券價值進行判斷,面對創新企業天然的高風險,政府免責的天性往往會傾向於否決企業發行證券的申請。1980年,蘋果公司IPO在馬薩諸塞州就碰到了這樣的情形。當時蘋果公司發行股票,除需遵守聯邦證券法外,在州內出售也需要遵守相關州的「藍天法」。結果,蘋果公司在馬薩諸塞州發行股票的申請被州監管機構以風險過高不適合投資者購買的理由拒絕,該州的居民也因此失去了投資蘋果公司股票的機會。蘋果公司的遭遇,詮釋了政府對風險的厭惡,說明了「藍天法」模式對創新的不兼容。正是因為「注冊制」對美國資本市場和創新企業發展的重要推動作用,其為美國社會廣泛接受,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
(二)SEC發行端任務清楚,資源調配合理,專業化程度高。
1996年開始,隨著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通過,在NYSE、NASDAQ上市的公司,證券無須在州政府注冊。
SEC在發行端的任務清楚,就是要為投資者獲取投資所需的信息提供便利,這也是SEC每年工作評價的4大指標之一。該指標進一步細分為12個可測的分指標,其中和披露直接相關的包括IPO注冊文件第一輪反饋需要的時間,對已上市公司的年報進行審閱的頻率等。為達到上述目標,SEC合理調配資源,提高專業水準,保證了「注冊制」的有序高效運行。
(1)嚴格劃分公募私募范圍,將監管資源集中需要監管的公募交易上
SEC在發行端除了對注冊文件進行審閱外,還需要劃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確定需要注冊交易的范圍。對於私募和公募的界定,SEC有具體細致、操作性強的各種規則指導市場。當出現難以界定的新情形時,市場也可以要求SEC以不予處罰函(No Action Letter)的形式進行界定,避免私募交易事後被認定為公募交易而違法的情形。如何界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是SEC支持企業融資的抓手,往往通過調整認定條件來擴大私募范圍,讓需要支持的融資行為無需注冊即可低成本快速進行。比如,SEC可以通過提高發行額度限制、放寬投資人條件、放鬆推廣方式的限制等手段將原本需要注冊的交易視為私募交易從而無須注冊。在這方面,D條例和旨在推動成長企業發展的《JOBS 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嚴格區分私募與公募的另外一個好處就是,大量的私募交易交由市場自行調節後,SEC可以將有限的資源放在了最需要政府監管的公募交易上,做到合理調配資源,將需要管的事管好。事實上,當公募交易的監管資源不足時,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安然欺詐案爆發前的20世紀90年代是SEC歷史上人手不足最嚴重的時期之一,SEC不能按期每3年對上市公司的年報進行全面審閱,未能及時發現一些明顯不足的披露,對欺詐保持威懾。以安然公司為例,SEC長達約9年的時間未對安然的年報進行全面審閱。一種的觀點認為,如果當時SEC的人手充足,能按期正常對上市公司的披露進行審閱,本世紀初爆發的會計丑聞可能不會發生或者不會那麼嚴重。
(2)機構設置體現了功能監管和專業分工的特點,有利於提高審閱的質量和效率,完成SEC在發行端的任務。
從功能監管的角度,SEC將所有發行和上市公司的披露都歸由企業融資部負責,這樣,包括IPO、再融資、債券發行和結構性融資產品、並購以及上市公司的年報等披露均由同一部門負責審閱,有利於合理調配審閱資源,統一審閱標准;在企業融資部內,將審閱人員按照披露人行業劃分為12個辦公室,有利於提高行業審閱的專業水平,增進審閱效率;每個審閱辦公室大約有25-35個員工,主要由具有執業經驗的律師和會計師組成,專業化水平相對較高。這樣的機構設置,體現了功能監管和專業分工特點,提高了審閱質量和效率。
(三)披露質量高,市場賴以運行的信息基礎好,既是「注冊制」的特徵,也是「注冊制」順利運行的基礎。
(四)整體上關注品牌、注重風險控制的中介機構,是「注冊制」順利運行的關鍵。
B. 什麼是證券發行注冊制當前在我國推出證券發行注冊制時機成熟嗎為什麼
目前發行是審批制,需是符合一定條件且經過證監會審批的企業才能公開發行證券。注冊制是不需要審批,可以自行發行證券,只需要在證監會備案即可。
C. 比較證券發行注冊制度與證券發行核准制度優劣
目前,世界上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注冊制和核准制。採用哪一種制度與一國的證券管理體制有關。
注冊制也稱申報制或登記制,是指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按法律的規定向證券發行主管機關提交與發行有關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內,主管機關未提出異議的,其證券發行注冊即發生效力的一種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其主要特點是:主管機關的審核強調公開原則和形式審查原則,主管機關要求發行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真實、准確地提供一切與發行有關的資料,對其投資價值不作判斷,在申報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間內,主管機關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冊生效者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正式進行證券的發行。這種審核制度的優點是:1)可以簡化審核程序,減輕主管機關的負擔;2)有利於具有發展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募得資金,獲取發展機會;3)提高投資人的投資判斷力,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當然,這種發行審核制度,對那些不成熟的投資者來說,自然具有較大的投資風險。但這種制度會促使落後的人跟上來,而不是讓走在前面的人停下來等待。
實行注冊制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日本。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其證券發行注冊分三個階段:第一,注冊文件送達階段,即證券發行人依照法律規定提交申報文件。申報文件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為投資者准備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生效生即向廣大投資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於SEC以供投資者查詢的文件。前者為公布文件,後者為備置文件。第二,注冊生效等待階段,注冊文件交由SEC審核,如果SEC未提異議的,審核自提交申請20日後,或由SEC決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動生效;SEC認為注冊文件有不充分不確切之處,可以向申報人提出補充、修訂的要求,申報人應進行補充、修訂;如果SEC認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項,有虛假記載等情形時,可以發出生效終止令。當然,申報人如能進行按照要求進行了修訂,SEC可以解除終止令。第三,正式發行階段,注冊生效後,發行人需將印刷好的招股說明書散發給廣大投資者,證券銷售正式開始。①《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與美國大同小異,日本證券發行的主管機關是大藏省。《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在發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進行呈報時,不得進行。」第8條規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報書之日15日內產生效力,」生效時間比美國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該條還規定,大藏大臣認為呈報書「在形式上不完備或該文件記載的重要事項記載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項上有虛假記載以及應記載的重要事項或為免生誤解所必要的事實起記載有缺陷時」,「可以命令呈報人提交訂正報告書,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呈報人停止提交的呈報書的效力。如果呈報者按照規定提交了修正報告書,且大藏大臣認為適當時,可解除該項規定的停止生效命令。從以上規定看,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與美國如出一轍,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這部《證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戰後,由典型的歐陸法向英美法轉變的又一例證。
核准制的特點是,證券主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既要進行的形式審查,又要進行實質審查,除審查發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實性外,還要審查該證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方可獲准發行。實行發行核准制的國家主要是一些歐陸國家,如法國、瑞士等,還有東南亞與菲律賓等新興證券市場所在國。核准制的優點是:1)對擬發行的證券進行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雙重審查,獲准發行的證券投資價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於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主管機關負荷過重,在證券發行種類和數量增多的情況下,也難免「蘿卜快了不洗泥」,質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資人的依賴心理,不利於培育成熟的投資人群;三是不利於發展新興事業,具有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可能因一時不具備較高的發行條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國《證券法》確立了證券發行的核准制。《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按照《證券法》的規定,發行股票由中國證券會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准;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但依照《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指引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由中國證監會主管。
D. 股票發行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區別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E. 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兼注冊制
在以上2種制度的基礎上,演繹出注冊制兼核准制。1983年以前,台灣的證券交易法屬於核准制。1983年修改以後,變成了注冊制兼核准制。
該法第17條規定:」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該法第2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門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准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可見,台灣的證券發行或採取注冊制,或採取核准制,具體問題採用什麼制度,由主管機關決定。
F. 與核准制比較,證劵發行注冊制一般有哪些特點
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證券發行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條件並接受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政府有權對證券發行人資格及其所發行證券作出審查和決定。
證券發行注冊制與核准制具備許多共性,如都強調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與作用,但作為不同的證券發行審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異。
1、證券發行條件的法律地位
採用核准制的國家往往對證券發行人的資格及條件,包括發行人營業狀況、盈利狀況、支付狀況和股本總額等,作出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審查的事項,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項及狀況與法定條件之間的一致性與適應性。相應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准權或審查權,當然包含了對證券發行條件適法性的審查。但在採用注冊制國家中,證券法對證券發行條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確規定,公司設立條件與證券發行條件相當一致,不存在高於或嚴於公司設立條件的發行條件。
2、信息公開原則的實現方式
無論採取注冊制或核准制,均重視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但比較注冊制和核准制,兩者在信息公開的實現方式上存在差別。根據發行注冊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共同推動的,藉助各中介機構的介人,使證券發行之信息披露實現標准化和規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們的任務只有一個,就是堅持每種在州際新發售的證券必須完全公開信息,並且不允許與發行相關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開前遺漏」,「這一信條,將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賦予發行者,使其成為誠信發行證券和公眾對市場建立信心的動力」 。政府審查並非是在評價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政府簽發的許可、注冊並不代表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更非所發行證券的合格證書。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樣是基礎性法律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對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為了使所披露信息適合其發行條件的要求,使所發行證券對特定市場具有更強的適應性,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對擬發行證券的品質作出審查,並決定是否允許其發行。在這個意義上,發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冊制更嚴格的審查制度。
3、投資者素質的假定
任何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設計,都以對投資者群體的素質假設為存在前提。在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投資者被假定為消息靈通的商人。所謂商人,應當是能夠判斷投資之商業利益並趨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確的情況下,其能夠作出正確而非錯誤的投資判斷。皮爾斯在描述美國證券法時說,對於證券公開發行來說,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會對一個公司,也不會對一個公司發行的證券,評審其有無價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對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說明書。這種說明書,從理論上講應當包括一個消息靈通人士作出一項投資決定所必需的資料。這樣,作出投資決定的責任就落在投資者身上;而保證投資者得到有關資料的責任,則在證券交易委員會。
發行核准制同樣以投資者素質的理論假定為前提。它以廣泛存在各種非專業投資者作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證券市場中,主要投資者是非專業投資者,他們缺乏證券市場的投資經驗,對證券信息的把握和處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評價證券價值,即使在充分、准確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礎上,也將難以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為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證券監管機構必須以適當方式介入證券發行審查,以減少劣質證券的存在。
G.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內容點評
證券發行人承擔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證券發行注冊制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1、證券發行人募集股份時,必須製作並公布招股說明書,以公開發行人的業務情況、財產情況、財務狀況、籌資用途、發行人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股東情況、主要法律訴訟等,以幫助證券發行人經濟地獲得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信息,也可以協助投資者便利地閱讀證券發行信息。
2、發行人應保證招股說明書所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與完整。發行人要藉助各種中介機構,實現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和完整;證券發行文件通常由如律師或會計師協助准備,通過專業人員的專業性審慎調查,最大限度地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3、為了保證公開原則的貫徹和實現,在缺乏證券監管機構實質性監控的條件下,重要手段是要求證券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承擔較高程度的法律責任,以督促信息公開的准確性和全面性。